那真是抱歉了
算是我誤看或是記錯
這方面是我的失誤或是我理解上的誤解
在此敬上12萬分的歉意
真的很抱歉<(_ _)>
謝謝子鳴老師對這個板上的貢獻
謝謝您
※ 引述《obst (子鳴)》之銘言:
: ※ 引述《empresscute (empresscute)》之銘言:
: : 首先 先謝謝子鳴老師的回覆^_^
: : 每次看老師的回覆 準度都很高
: : 所以我很期待XD
: : 也很抱歉之前沒有把板規看清楚<(_ _)>(抱歉)
: : 因為心裡有個印象 好像兩年多前
: : 有一次一位對神秘學有興趣的板友
: : 好像幫子鳴老師回覆文章
: : 那位板友帶著對生命靈數學有些一知半解的回覆 且還問了許多疑問
: : 然後老師就說 這邊並不開放板友回覆 (???)
: : (老師的心態可能是覺得半調子的回覆 會讓板友得不到準確的解析(??))
: : 但是事過境遷 已經有兩年多了吧
: : 我記得當時那篇文章因為老師這麼說
: : 那個人也覺得很抱歉 就趕緊把文章刪除
: : 之後也沒有在貴板出現了..
: : 所以我是沒有證據這麼說的^_^a
: : 如果是我記錯的話 那我在此跟子鳴老師及磨子老師說聲抱歉 <(_ _)>
: : 不管這件事是真是假 也請老師們別再追究在意
: : 小妹在這邊致上萬分歉意<(_ _)>
: : (說老實話 我還是最希望讓子鳴老師回覆我的文章 呵呵 XDD)
: 還是說一下好了,你講的這件事,幾乎是絕不可能在PTT發生的,
: 尤其身為板主,絕對不能做出這種缺乏法律常識的發言。
: 板主的責任之一在於維持看板討論的正常進行,
: 意即他並不擁有看板討論主題的詮釋權,即便板主有權可以訂定法規也是一樣,
: 就算真有板主定了這樣一條板規,說只有特定人能回答問題,
: 那麼他就直接違反站規!
: 情節嚴重的話,直接被小組長撤職也是可能的!
: 因為你說的這件事,根本就是違法的,所以我非常肯定絕無此事。
: 我的一切施政措施,都是考量過在板主權限裡可以自決的!
: 以證據來說,之前有位板友其ID:dukeleo,這人我從沒見過,也常發言回答問題,
: 後來聽說當兵去了,他的文章精華區也有收錄。編號6的文章即出自他的手中!
: 此人之前發言也從沒問題,撇開案例以外,
: 以討論技術跟靈數書籍為主的文章都標記留下。
: 此外,我這個板幾乎是不刪文的,我查了所有我的發言,並沒有這樣一個紀錄在!
: 也許令友根本記錯討論區了吧!因此這點我一定要特別申明,畢竟你這件事的意思,
: 延伸起來是在說我違法擅權!嚴重的話是可以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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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mpresscute 來自: 218.187.187.89 (08/17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