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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3 條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與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 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 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至於所謂的中華民國法律的細目為何 就得再問看看了 ※ 引述《bosstee (boss)》之銘言: : 本身是外籍生 : 暑假回國 : 今天有一位老師問我有關台灣醫院錄取外國文憑的資格 : 本來想到網路上查查看 : 但是我對這方面了解真的太少(怕會帶錯誤資訊回去...) : 所以先來這裡問問看是否有人有類似經驗 : 我這位老師的女兒在星加坡南洋理工學院唸護理系 : 想到台灣工作(應該也有一點想順便到國外看看不同的文化) : 但不知道現在各醫院對於外國文憑的錄取資格是甚麼 : 所以托我問問看有關的資訊 : 希望有大大願意回答(剛剛爬了精華區好像沒有看到類似的case) : 或者也可以告知哪裡有提供相關資訊我可以自行去查 : 麻煩各位了 : 謝謝 -- 雲弄影 舞芬芳 山映斜暉春燕翔 縹縹煙嵐行綵舫 聲聲箏曲照湖光 擣練字(弄影)----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2.185.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