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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公布日期】97.06.20 【公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0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3條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護理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護理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護理師證書。但不具專科護理師資格 者,得免檢具。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文 件:   一、領得護理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首次執業 登記。   三、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 日期。   護理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 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護理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 業登記。   三、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 總結: 以97/06/20為施行時間分界線 (1)若領有護理人員證書未超過五年,要申請執業登記,都不需要繼續教   育積分。 (2)若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超過五年,要申請執業登記,則至少要檢附申請   日一年內取得之繼續教育積分25點。 以上不管是不是首次執業登記。 若曾經執業登記過,歇業後重新執業登記者,只要沒超過執業執照原先有 效日期,都不用檢附繼續教育積分。 (3)若歇業已超過兩年,要申請執業登記,則至少要檢附申請日一年內取得 之繼續教育積分25點。 因此,你若在95/06/21前曾經執業登記過後歇業至97/06/20,若要申請   執業登記,就必須檢附25點繼續教育積分才能申請執業登記。 ※ 編輯: hotwingking (09/11 02:15) 第5條   領得護理人員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 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者 ,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不得逾本辦法施行日起算六年。   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 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 照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但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其執業 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護理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 六年之翌日。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140.117.90.28 (09/11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