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fish (內科OHCA請準備!)
看板Nurse
標題[討論] 妳/你的排班合理嗎?
時間Tue May 11 13:32:37 2010
討論一下,
發現這是各個護理單位都有的問題,
"護理人員是否需要應有的工作權" ,
長官叫你off 你就off,
然後你累積了許多積欠時數
再跟你說你應該拿自己的假期出來抵積欠時數,
或是要你上班哪管你放的是連續假日還怎樣就叫你出來上,
就因為你積欠太多欠時,怎麼想好像都不合理.........
因應諸多困境有沒有哪個單位有合理的解決方法,
http://www.facebook.com/topic.php?uid=175960620864&topic=1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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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5 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
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一堆單位不給離職的 哭哭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上12小時的 哭哭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第 33 條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
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
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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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眼睛快要瞎掉了
原來是他X的護X師公會女表我們嗎
雇主得經工會同意
恩.............EO4
CC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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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4.49.196
推 thenewown:推 學姐都懷孕8個月還要上大夜班 05/11 13:57
→ siyir:公會不等於工會 05/11 14:06
推 jkljkl999:大家如果睜大眼睛看看當初進醫院工作的契約書,有一項 05/11 15:13
→ jkljkl999:竟然是同意不會自組或參加"工會"~擺明你同意雇主怎麼剝 05/11 15:14
→ jkljkl999:削你都無所謂啦~至少林口那間的契約書是這樣寫的~ 05/11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