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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大家的意見後... 想先回台中辦理離職... 但勞基法規定滿三年年資需一個月前提出... 人事那邊說沒有提前提出要付一個月薪資... 想問是醫院方面私下規定嗎?? 因為查勞基法沒有提到需罰款... 而簽約時只有兩年聘早就到期了... 那這樣算違約嗎?? 如果不算為什麼要交出一個月薪資? 急需大家幫我解答...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78.79.9
hcin:請洽詢台中市勞工處,公法優於私法,就是說一切依國家法令 10/20 00:35
hcin:,醫院的院內法規不得違背勞基法,請務必要爭取自己的權利, 10/20 00:37
hcin:不要一切都聽醫院阿長或人事室,牠們是最會壓榨護理人員的!! 10/20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