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rista614: 08/07 02:32
推 tonmeister:緩起訴應該是因為〝河蟹〞的關係吧?! 08/07 06:29
→ chunchieh:刑法277傷害罪與刑法305恐嚇罪是告訴乃論 08/07 09:38
→ chunchieh: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就算起訴 到法院 08/07 09:38
→ chunchieh: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08/07 09:39
→ chunchieh:所以這名護士絕對有提出告訴 檢察官才會起訴 08/07 09:40
→ chunchieh:而緩起訴會視狀況 如果是輕罪且當事人有原諒 08/07 09:41
→ chunchieh:檢察官會審酌被害人意願 才會決定緩起訴 08/07 09:41
→ chunchieh:司法新聞最怕大眾都用猜的~~~ 08/07 09:42
→ chunchieh:我認識的檢察官們都很有擔當 只是通常都爆肝>"< 08/07 09:46
→ chunchieh:法條絕對沒有所謂"公訴" 只有"起訴" 08/07 10:04
→ chunchieh:所以公訴只是一般記者積非成是的用法 08/07 10:04
→ chunchieh:我國刑訴要追訴的方式有 起訴 與 自訴 08/07 10:05
→ chunchieh:自訴可以由被害人提起 但是有條件限制 08/07 10:06
→ chunchieh:而且自訴一定要請律師當辯護人 08/07 10:14
→ mazda7410:305好像是非告訴... 08/07 11:57
→ chunchieh:抱歉 305記錯了 是不用受308條之拘束 08/07 13:04
→ chunchieh:不過刑法305要件很嚴格 起訴一定要有致危害於安全者 08/07 13:05
→ chunchieh:重傷害罪不需要告訴乃論 但是一般的傷害罪必須有告訴 08/07 13:06
→ chunchieh:無論如何 緩起訴有一定的要件 必須合乎刑訴253-1 08/07 13:08
→ chunchieh:起訴一定要謹慎 如果證據不充分 那麼也沒辦法影響法官 08/07 13:11
→ chunchieh:我覺得這個嗆聲男子最後可能會無罪 08/07 13:13
→ chunchieh:但是民事求償應該可以試看看 08/07 13:13
→ chunchieh:我自己覺得很怪 刑法277I是3年以下 而刑法305是2年以 08/07 13:17
→ chunchieh:下....刑法305應該要跟刑法277同樣改成告訴乃論 08/07 13:18
→ chunchieh:不然輕罪不用告訴條件 這樣法益衡量有失公允 08/07 13:19
→ chunchieh:而且恐嚇罪一定要有被害人告知偵查機關 不然怎麼辦下去 08/07 13:19
→ chunchieh:而像是過失致死應該要提高刑度 不然跟過失傷害差不多 08/07 13:21
→ chunchieh:記者並沒有把全部當事人說的話都寫在報導上 判斷會有差 08/07 13:27
→ chunchieh:所以我認為嗆聲男子要再補上幾句話 才算是恐嚇... 08/07 13:36
→ chunchieh:而且起訴書類都會要給檢察長看一下才可以蓋機關章XD 08/07 13:44
→ csh8803:急診室有監視錄影帶,應該算證據充分吧!...><!... 08/08 01:07
→ csh8803:這當然是通報警察後,檢察官在24小時內提起~公訴罪~啊! 08/08 01:10
→ csh8803:如果是打警察那次,直接就是依~妨礙公務~辦了!哪還需要... 08/08 01:12
→ csh8803:被害人在提告訴乃論!之後又被河蟹掉!..一國多制的法律?... 08/08 01:14
→ chunchieh:急診室的監視錄影帶 不見得會把聲音都錄進去 08/08 09:12
→ chunchieh:而且傷害罪之所以要告訴乃論 因為法律給當事人有衡量 08/08 09:13
→ chunchieh:的空間 如果要改成非告訴乃論 請修法 08/08 09:13
→ chunchieh:檢察官24小時起訴?? 刑事訴訟法沒有這樣定啊 08/08 09:14
→ chunchieh:憲法第8條有規定拘束人身自由是24小時 刑事訴訟法也是 08/08 09:15
→ chunchieh:調查證據不太可能24小時查完 所以才有所謂的羈押與其他 08/08 09:16
→ chunchieh:的刑事訴訟方法 08/08 09:16
→ chunchieh:打警察有適用刑法135以及刑法277 法益不同為想像競合 08/08 09:18
→ chunchieh:因此要用比較重的刑法135妨害公務罪 故不用告訴 08/08 09:19
→ chunchieh:告訴只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訴訟前提要件 08/08 09:19
→ chunchieh:傷害告訴提出之後 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 08/08 09:21
→ chunchieh:恩主公醫院那個錄影帶是"傷害打人" 所以當然用刑277 08/08 09:24
→ chunchieh:檢察官會把所有的條件都考慮進去 所以我不會認為哪個 08/08 09:26
→ chunchieh:檢察官"比較有擔當" 總是要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08/08 09:27
→ chunchieh:記者寫的都太簡略 所以會給大眾有錯覺 08/08 09:28
→ chunchieh:而且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 法理上本來就有問題 08/08 09:29
→ chunchieh:傷害罪都已經打到人 是告訴乃論 嚇嚇人變成非告訴乃論 08/08 09:29
→ chunchieh:所以我覺得刑法308要改 把刑法304 305弄成跟306一樣 08/08 09:31
→ chunchieh:傷害罪比較重 恐嚇罪較輕 要辦傷害罪沒有人告如何辦.. 08/08 09:49
→ chunchieh:若打人罵人的動作是連續性 那要被害者提告訴沒錯啊 08/08 09:51
→ chunchieh:而彰化那件如果只看記者寫的 只有恐嚇 沒有打人 08/08 09:52
→ chunchieh:那 用刑305 若構成要件該當 那檢察官當然就起訴了 08/08 09:53
→ chunchieh:刑法305 要以加害 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 08/08 09:59
→ chunchieh: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所以只說"沒看過流氓哦" 我覺得不夠 08/08 10:00
→ chunchieh:所以這個案件上法院還有得繼續吵~~~~~ 08/08 10:01
→ chunchieh:可能要看到判決書才知道到底當時說了些什麼 08/08 10:04
→ csh8803:所以,法律是給懂法的人有漏洞可鑽,對一般百姓可就隨人.. 08/09 01:48
→ csh8803:罵人「查某」 涉歧視判拘卅天 08/09 01:52
→ csh8803:「妳沒有見過流氓是不是」+澇人聚眾嗆聲...該判?... 08/09 01:54
→ csh8803: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 08/09 02:55
→ csh8803: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08/09 02:5
→ chunchieh:我知道原po開玩笑的 想說刑法只有到363條XD 08/09 11:27
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688&ctNode=13786&mp=202
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曾永盛的班上同學路國平,跟隔壁班一位姓金的同學過去有點言語上瓜葛,鬧得不愉
快。這天放學回家,這兩個人冤家路狹又碰在一起,喜歡說話又想在口頭上占人便宜的金
同學當然不會錯過機會,一句又一句的挑釁言詞,讓路同學隱忍不住,還上幾句。當時還
有幾位同學是跟著路國平一起走的,看不慣路同學受人欺凌,也在旁邊替路同學幫腔幾句
。金同學眼看著路同學這邊人多勢眾,今天想要討點便宜不是容易的事,便想找下台階走
人。表面上又不願意向對方示弱,便對路國平撂下一句狠話:「你要給我注意,下次一個
人在路上被我碰到,就要給你好看。」丟下這句話就走了。
原先路國平沒有把金同學這句話放在心上,後來邊走邊想才覺得不對勁,這位同學撂
下這句話分明是擺著教我以後不要一個人外出,否則就會遇到麻煩。這不是剝奪我外出的
自由嗎?越想心裡越覺得害怕。回到家中,便把剛才路上發生的情形告訴了他父親,愛子
心切的路爸爸聽了兒子這麼說,深深為兒子未來的安危擔心,經過了一番思考,當天晚上
還是帶著兒子到派出所報了案。以免將來真的發生那些不如意的事情。
這路同學被金同學用口頭恐嚇的事情,很快地被同學用耳語傳了開來,學校當局知道
以後,對路同學好像非常關愛,導師還特別指定幾位住在他家鄰近的同學在上學和放學途
中和他結伴同行,也對那位經常會鬧事的金同學提出警告,不容許再有那些惹人討厭的事
情發生。經過了一段平靜的日子。曾永盛以為那陣言語暴力的風暴就此落幕。可是不久同
學之間又響起耳語,說那位對路同學放話的金同學,幾天以前被法院傳去問話,好像是跟
那次恐嚇的事有關。曾永盛聽到以後,心中很是驚訝。不是事情都已經過去了嗎?為什麼
法院還對這件事窮追不捨,他從同學口中瞭解到這位金同學不是一位壞學生,只是平時口
頭刻薄一點,會不會因為出言不慎就惹來刑事責任?
--------------------------------------------------------------------
曾永盛掛念著的那位喜歡和人打口水戰的金同學,會不會因為在口頭上占了別人一些
便宜,為自己惹來刑事責任。這要從這位金同學的行為,是否該當刑罰法律所規定的犯罪
來探討,依上面所顯示出來的事例來看,金同學只是在言語上加了一些威脅的語氣而已,
並沒有真的做出對別人不利的動作,看起來似乎小事一件。如果同他對口的人覺得金同學
這個人只會耍耍嘴皮,根本沒有膽量做出進一步的動作,不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中,絲毫沒
有半點害怕的感覺,事情說說也就過去了。偏偏他放話的對象路同學是一位緊張大師,聽
了金同學的話心裡就感覺到害怕,好像金同學的拳頭已經打到眼前。這問題就「大條」了
,因為刑法中有個罪名,叫作「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的構
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第一個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
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人,使他人心中感覺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
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制,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
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有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
。經過別人把惡害間接傳給對方,也是恐嚇他人。若恐嚇的內容不屬於上面所列舉五種中
的一種,則不能成立恐嚇罪。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
惡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
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進一步的動作。如果受到恐嚇的被害人,對這些恐嚇的動作
一點都沒有感到害怕,像「大哥」級的人物,對於一些小混混的小動作,根本不放在心中
,那會感到害怕。這恐嚇就沒有發生危害於安全的問題,自然跟犯罪的要件不合。因此雖
然有恐嚇的行為,還是不成立恐嚇的犯罪。
曾永盛記掛中的那位金同學,當時對路同學放話,也許只是說說而已,沒有想到要作
進一步的加害。但是他說的話已經使路同學感到害怕,而且還到派出所去報案,要負刑事
責任,那是必然的!
※ 編輯: csh8803 來自: 218.35.154.236 (08/10 01:14)
→ chunchieh:不知道原po弄這篇文章的用意是??... 08/10 01:29
→ chunchieh:不過我還是認為"沒見過流氓"後面必須還要有某些文字 08/10 01:31
→ chunchieh:才算是構成要件該當 記者並沒有很詳實地寫出來 08/10 01:31
→ csh8803:你以為沒有...不代表就沒有啊!檢察官又不是吃飽沒事做... 08/10 01:32
→ csh8803:檢察官當然是蒐證了才提起公訴啊!... 08/10 01:33
→ csh8803:記者有必要每個關鍵都巨細靡遺寫出來報導嗎?... 08/10 01:34
→ chunchieh:新聞稿又不是檢察官寫的 當然只能就新聞討論 08/10 01:34
→ csh8803:所以,結果就是被提起公訴了,不是嗎?就等法院判決... 08/10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