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urs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對護士嗆聲 男遭起訴 【聯合報╱本報訊】 2011.08.05 03:18 am 彰化縣花壇鄉25歲男子卓彥呈,去年11月16日深夜帶著身體突然不舒服的女兒,到彰化市 秀傳醫院掛急診。當晚,急診部患者和家屬很多,他不滿李姓護士應對態度,當場打手機 叩3名朋友趕到急診部咆哮,涉嫌對護士嗆聲「妳沒有見過流氓是不是」,讓護士感到害 怕。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昨天依恐嚇罪,將卓提起公訴。卓的3名友人只是到場觀看,事後 又認錯,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 【2011/08/05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對護士嗆聲 男遭起訴 | 社會萬花筒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6507154.shtml#ixzz1UH0MzY3R 涉嫌對護士嗆聲「妳沒有見過流氓是不是」...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昨天依~恐嚇罪~!,將卓提起~公訴~! 台灣的法律真的是~各自解讀... 看看恩H急診醫護被~黑道~K的景象,那不是~恐嚇罪!+傷害罪!? 為何檢察官不用提起~公訴罪~? 而是要被打的醫護主動提~告訴乃論~? 相較新北市那些警察對黑道尊卑的言行舉止~寶哥!怎麼了?~ 我為彰化這名檢察官喝采!有擔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54.236
trista614: 08/07 02:32
tonmeister:緩起訴應該是因為〝河蟹〞的關係吧?! 08/07 06:29
chunchieh:刑法277傷害罪與刑法305恐嚇罪是告訴乃論 08/07 09:38
chunchieh:如果沒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 檢察官就算起訴 到法院 08/07 09:38
chunchieh: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不受理判決 08/07 09:39
chunchieh:所以這名護士絕對有提出告訴 檢察官才會起訴 08/07 09:40
chunchieh:而緩起訴會視狀況 如果是輕罪且當事人有原諒 08/07 09:41
chunchieh:檢察官會審酌被害人意願 才會決定緩起訴 08/07 09:41
chunchieh:司法新聞最怕大眾都用猜的~~~ 08/07 09:42
chunchieh:我認識的檢察官們都很有擔當 只是通常都爆肝>"< 08/07 09:46
chunchieh:法條絕對沒有所謂"公訴" 只有"起訴" 08/07 10:04
chunchieh:所以公訴只是一般記者積非成是的用法 08/07 10:04
chunchieh:我國刑訴要追訴的方式有 起訴 與 自訴 08/07 10:05
chunchieh:自訴可以由被害人提起 但是有條件限制 08/07 10:06
chunchieh:而且自訴一定要請律師當辯護人 08/07 10:14
mazda7410:305好像是非告訴... 08/07 11:57
chunchieh:抱歉 305記錯了 是不用受308條之拘束 08/07 13:04
chunchieh:不過刑法305要件很嚴格 起訴一定要有致危害於安全者 08/07 13:05
chunchieh:重傷害罪不需要告訴乃論 但是一般的傷害罪必須有告訴 08/07 13:06
chunchieh:無論如何 緩起訴有一定的要件 必須合乎刑訴253-1 08/07 13:08
chunchieh:起訴一定要謹慎 如果證據不充分 那麼也沒辦法影響法官 08/07 13:11
chunchieh:我覺得這個嗆聲男子最後可能會無罪 08/07 13:13
chunchieh:但是民事求償應該可以試看看 08/07 13:13
chunchieh:我自己覺得很怪 刑法277I是3年以下 而刑法305是2年以 08/07 13:17
chunchieh:下....刑法305應該要跟刑法277同樣改成告訴乃論 08/07 13:18
chunchieh:不然輕罪不用告訴條件 這樣法益衡量有失公允 08/07 13:19
chunchieh:而且恐嚇罪一定要有被害人告知偵查機關 不然怎麼辦下去 08/07 13:19
chunchieh:而像是過失致死應該要提高刑度 不然跟過失傷害差不多 08/07 13:21
chunchieh:記者並沒有把全部當事人說的話都寫在報導上 判斷會有差 08/07 13:27
chunchieh:所以我認為嗆聲男子要再補上幾句話 才算是恐嚇... 08/07 13:36
chunchieh:而且起訴書類都會要給檢察長看一下才可以蓋機關章XD 08/07 13:44
csh8803:急診室有監視錄影帶,應該算證據充分吧!...><!... 08/08 01:07
csh8803:這當然是通報警察後,檢察官在24小時內提起~公訴罪~啊! 08/08 01:10
csh8803:如果是打警察那次,直接就是依~妨礙公務~辦了!哪還需要... 08/08 01:12
csh8803:被害人在提告訴乃論!之後又被河蟹掉!..一國多制的法律?... 08/08 01:14
chunchieh:急診室的監視錄影帶 不見得會把聲音都錄進去 08/08 09:12
chunchieh:而且傷害罪之所以要告訴乃論 因為法律給當事人有衡量 08/08 09:13
chunchieh:的空間 如果要改成非告訴乃論 請修法 08/08 09:13
chunchieh:檢察官24小時起訴?? 刑事訴訟法沒有這樣定啊 08/08 09:14
chunchieh:憲法第8條有規定拘束人身自由是24小時 刑事訴訟法也是 08/08 09:15
chunchieh:調查證據不太可能24小時查完 所以才有所謂的羈押與其他 08/08 09:16
chunchieh:的刑事訴訟方法 08/08 09:16
chunchieh:打警察有適用刑法135以及刑法277 法益不同為想像競合 08/08 09:18
chunchieh:因此要用比較重的刑法135妨害公務罪 故不用告訴 08/08 09:19
chunchieh:告訴只是告訴乃論之罪的訴訟前提要件 08/08 09:19
chunchieh:傷害告訴提出之後 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撤告 08/08 09:21
chunchieh:恩主公醫院那個錄影帶是"傷害打人" 所以當然用刑277 08/08 09:24
chunchieh:檢察官會把所有的條件都考慮進去 所以我不會認為哪個 08/08 09:26
chunchieh:檢察官"比較有擔當" 總是要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08/08 09:27
chunchieh:記者寫的都太簡略 所以會給大眾有錯覺 08/08 09:28
chunchieh:而且恐嚇危害安全罪是非告訴乃論 法理上本來就有問題 08/08 09:29
chunchieh:傷害罪都已經打到人 是告訴乃論 嚇嚇人變成非告訴乃論 08/08 09:29
chunchieh:所以我覺得刑法308要改 把刑法304 305弄成跟306一樣 08/08 09:31
chunchieh:傷害罪比較重 恐嚇罪較輕 要辦傷害罪沒有人告如何辦.. 08/08 09:49
chunchieh:若打人罵人的動作是連續性 那要被害者提告訴沒錯啊 08/08 09:51
chunchieh:而彰化那件如果只看記者寫的 只有恐嚇 沒有打人 08/08 09:52
chunchieh:那 用刑305 若構成要件該當 那檢察官當然就起訴了 08/08 09:53
chunchieh:刑法305 要以加害 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恐嚇他 08/08 09:59
chunchieh: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所以只說"沒看過流氓哦" 我覺得不夠 08/08 10:00
chunchieh:所以這個案件上法院還有得繼續吵~~~~~ 08/08 10:01
chunchieh:可能要看到判決書才知道到底當時說了些什麼 08/08 10:04
csh8803:所以,法律是給懂法的人有漏洞可鑽,對一般百姓可就隨人.. 08/09 01:48
csh8803:罵人「查某」 涉歧視判拘卅天 08/09 01:52
csh8803:「妳沒有見過流氓是不是」+澇人聚眾嗆聲...該判?... 08/09 01:54
csh8803:刑法第305條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 08/09 02:55
csh8803: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08/09 02:5
chunchieh:我知道原po開玩笑的 想說刑法只有到363條XD 08/09 11:27
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688&ctNode=13786&mp=202 逞口舌也能招致刑責!          葉雪鵬先生(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曾永盛的班上同學路國平,跟隔壁班一位姓金的同學過去有點言語上瓜葛,鬧得不愉 快。這天放學回家,這兩個人冤家路狹又碰在一起,喜歡說話又想在口頭上占人便宜的金 同學當然不會錯過機會,一句又一句的挑釁言詞,讓路同學隱忍不住,還上幾句。當時還 有幾位同學是跟著路國平一起走的,看不慣路同學受人欺凌,也在旁邊替路同學幫腔幾句 。金同學眼看著路同學這邊人多勢眾,今天想要討點便宜不是容易的事,便想找下台階走 人。表面上又不願意向對方示弱,便對路國平撂下一句狠話:「你要給我注意,下次一個 人在路上被我碰到,就要給你好看。」丟下這句話就走了。   原先路國平沒有把金同學這句話放在心上,後來邊走邊想才覺得不對勁,這位同學撂 下這句話分明是擺著教我以後不要一個人外出,否則就會遇到麻煩。這不是剝奪我外出的 自由嗎?越想心裡越覺得害怕。回到家中,便把剛才路上發生的情形告訴了他父親,愛子 心切的路爸爸聽了兒子這麼說,深深為兒子未來的安危擔心,經過了一番思考,當天晚上 還是帶著兒子到派出所報了案。以免將來真的發生那些不如意的事情。   這路同學被金同學用口頭恐嚇的事情,很快地被同學用耳語傳了開來,學校當局知道 以後,對路同學好像非常關愛,導師還特別指定幾位住在他家鄰近的同學在上學和放學途 中和他結伴同行,也對那位經常會鬧事的金同學提出警告,不容許再有那些惹人討厭的事 情發生。經過了一段平靜的日子。曾永盛以為那陣言語暴力的風暴就此落幕。可是不久同 學之間又響起耳語,說那位對路同學放話的金同學,幾天以前被法院傳去問話,好像是跟 那次恐嚇的事有關。曾永盛聽到以後,心中很是驚訝。不是事情都已經過去了嗎?為什麼 法院還對這件事窮追不捨,他從同學口中瞭解到這位金同學不是一位壞學生,只是平時口 頭刻薄一點,會不會因為出言不慎就惹來刑事責任?          --------------------------------------------------------------------   曾永盛掛念著的那位喜歡和人打口水戰的金同學,會不會因為在口頭上占了別人一些 便宜,為自己惹來刑事責任。這要從這位金同學的行為,是否該當刑罰法律所規定的犯罪 來探討,依上面所顯示出來的事例來看,金同學只是在言語上加了一些威脅的語氣而已, 並沒有真的做出對別人不利的動作,看起來似乎小事一件。如果同他對口的人覺得金同學 這個人只會耍耍嘴皮,根本沒有膽量做出進一步的動作,不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中,絲毫沒 有半點害怕的感覺,事情說說也就過去了。偏偏他放話的對象路同學是一位緊張大師,聽 了金同學的話心裡就感覺到害怕,好像金同學的拳頭已經打到眼前。這問題就「大條」了 ,因為刑法中有個罪名,叫作「恐嚇」罪。這個罪名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犯罪的構 成要件可分為二點來說明,第一個要件: 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這裡所說的「恐嚇」,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項作 為內容,把加害的意旨通知他人,使他人心中感覺到害怕。至於他人,是指自己以外的第 三人。通知所用的方法則無限制,不論是用言語、文字,動作與態度都可以,例如用手指 指自己的腰部,表示這裡插有武器就是。另外自已用直接表達方式告訴對方,當然是恐嚇 。經過別人把惡害間接傳給對方,也是恐嚇他人。若恐嚇的內容不屬於上面所列舉五種中 的一種,則不能成立恐嚇罪。第二個要件:要能致生危害於安全。也就說受到行為人將加 惡害通知的被害人,由於加害通知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那就夠了。不須要行為人 真的有加害的意思,或者有更進一步的動作。如果受到恐嚇的被害人,對這些恐嚇的動作 一點都沒有感到害怕,像「大哥」級的人物,對於一些小混混的小動作,根本不放在心中 ,那會感到害怕。這恐嚇就沒有發生危害於安全的問題,自然跟犯罪的要件不合。因此雖 然有恐嚇的行為,還是不成立恐嚇的犯罪。   曾永盛記掛中的那位金同學,當時對路同學放話,也許只是說說而已,沒有想到要作 進一步的加害。但是他說的話已經使路同學感到害怕,而且還到派出所去報案,要負刑事 責任,那是必然的! ※ 編輯: csh8803 來自: 218.35.154.236 (08/10 01:14)
chunchieh:不知道原po弄這篇文章的用意是??... 08/10 01:29
chunchieh:不過我還是認為"沒見過流氓"後面必須還要有某些文字 08/10 01:31
chunchieh:才算是構成要件該當 記者並沒有很詳實地寫出來 08/10 01:31
csh8803:你以為沒有...不代表就沒有啊!檢察官又不是吃飽沒事做... 08/10 01:32
csh8803:檢察官當然是蒐證了才提起公訴啊!... 08/10 01:33
csh8803:記者有必要每個關鍵都巨細靡遺寫出來報導嗎?... 08/10 01:34
chunchieh:新聞稿又不是檢察官寫的 當然只能就新聞討論 08/10 01:34
csh8803:所以,結果就是被提起公訴了,不是嗎?就等法院判決... 08/10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