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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我去查閱了一下"醫師法" "醫療法" "護理人員法" 發現只有"醫師法"第三章第21條有規範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有照顧的義務 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 無故拖延。 但是....... 護理人員法中並沒有護理人員一定要照顧病人之義務喔.... 也就是說 爛咖病人 醫師還是有義務要去照顧 而護理人員有權利拒絕 因為法律中並沒有規定一定需要我們去照顧 如果下次長官有意見的話...記得把法條搬出來 那如果病人在急診之外的病房打人怎辦? 醫療法第24條中有規定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 ,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下次如果有膽的話就打110吧........................ ※ 引述《gadacha (卡打車)》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EJTzlD8 ] : 作者: f11IJ (f11IJ)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護士值班被揍 「長庚冷漠」 : 時間: Fri Aug 19 11:58:37 2011 :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608111/IssueID/20110819 : 護士值班被揍 「長庚冷漠」 : 探視竟問「隔天能否上夜班」 : 2011年 08月19日 : 【石秀華╱高雄報導】又傳醫護人員遭毆!高雄長庚醫院一名執意出院的直腸肛門科病患 : ,因情緒不穩,竟對前來安撫的護士甩耳光、揮打頭部,導致護士右臉紅腫、疑似腦震盪 : ;事後有民眾向《蘋果》投訴,指控院方對護士態度冷漠、毫不關心;但長庚護理部解釋 : ,除申請職業災害理賠外,還將發放慰問金。 : 知情的民眾爆料指出,周二凌晨零時許,直腸肛門科一名七十歲的侯姓病患吵著要出院, : 執意搭電梯離開,三、四名護士見狀,連忙追上,其中一名資深林姓護士,進入電梯要阻 : 止侯男,當場被甩耳光,其他護士則按住電梯鈕、呼叫保全支援。 : 打到頭疑腦震盪 : 侯見無法搭電梯,步出電梯後與護士拉扯,手一揮打到林姓護士的臉、頭,最後靠兩名保 : 全人員才將侯壓制在地,由醫師施打鎮定劑後,才結束整起事件;受傷的林姓護士立即被 : 同事攙扶掛急診,診斷疑有腦震盪現象。 : 爆料的民眾指控,事後蔡姓護理長曾去探望林,但卻問說:「妳隔天可不可以上夜班?」 : 質疑,「身為護理人員的主管,態度卻這麼冷漠!」一名不願具名的護士也表示,確實有 : 聽到護理長說這樣的話,覺得長官似乎很不通人情。 : 不過,護理部主任黃珊否認,強調:「若真有人說出此番話,應該是出於關心,遭到誤解 : 。」她說,事發當天上午,蔡姓護理長到林姓護士的宿舍探望,李姓督導也曾電話慰問, : 由於林是因公受傷,會讓林多休兩天假,護理部也會幫林申請職災,並致贈慰問金。至於 : 林姓護士尚未決定是否對侯提告。 : 其他人也要輔導 :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研究員邱宜君說,醫院在防範醫護人員遭受暴力對待的機制,應在出 : 入口設立門禁等,並製作防暴手冊外,也應定期演練,萬一醫護人員遭病患或家屬暴力相 : 向,除了傷者,在場的其他醫護人員也應注意心理層面的慰問及輔導。 : 高雄長庚近期爭議事件簿 : ◎2011/08/04:急診醫學科住院醫師林星佑在宿舍昏迷、急救不治,親屬懷疑是過勞,但 : 長庚指林工時正常且有心臟病史 : ◎2011/06/23:因長庚弄錯檢體,致曾為長庚名醫的曹賜斌以為罹癌而赴美切除攝護腺, : 求償獲賠620萬元 : ◎2011/06/22:婦產科主治醫師傅宏鈞,為病人手術時突感不適、昏迷,經急救後脫離險 : 境 :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 謝謝爆料 讓《蘋果》無所不在 : 勁爆威力 ★★★ : 蘋果24小時爆料專線:0809-01255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75.223 ※ 編輯: bod58812010 來自: 59.113.75.223 (08/20 23:27)
FULLMOOM00:以前有次打了110,距離不到五分鐘的警察局,警察們花了 08/21 09:42
FULLMOOM00:20分鐘才到... 08/21 09:43
Ycat1911:護理人員的責任統包在護理人員法§24 第一項第四款 08/21 13:40
Ycat1911:法規不是你閱讀過去沒看到你要的字眼,就代表他沒規定 08/21 13:40
kidowam:護理人員法26條: 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 08/21 13:54
kidowam: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08/21 13:54
kidowam:看起來爛咖還是要顧? 08/21 13:54
Ycat1911:護理人員法§26是特殊情境條款,而且他是用『得』予處理 08/21 13:55
Ycat1911:意思是,若超出護理人員應盡之『醫療輔助』行為,護理 08/21 13:56
Ycat1911:人員不應代越庖俎,就算人救回來,也是有行政責任 08/21 13:58
Ycat1911:真正的護理人員責任是放在§24 08/21 13:58
Ycat1911:但是§26並不是給護理人員帶賽,而是一旦發生緊急事件 08/21 14:00
Ycat1911:護理人員善盡天良先出手,就算出手失敗若能舉證為『緊急 08/21 14:00
Ycat1911:救護處理常規流程』,應予酌處除卻違法要件 08/21 14:02
Ycat1911:真正麻煩是§24的醫療輔助行為,這是任衛生署解釋的 08/21 14:02
Ycat1911:目前連椎穿刺就被列進去,但是護理常規培訓卻沒教育這個 08/21 14:03
Ycat1911:看法規要弄清楚,不要害你加衰的和保護你的傻傻分不清 08/21 14:04
bod58812010:感謝糾正~ 08/21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