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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簽的實際合約是如何? 是否有寫明該賠多少違約金? 不過現在護理人員已經適用勞基法 因此,如果違反勞基法的法令,那就是違法, 也就是該合約形同~無效~合約! 雇主一但被勞動檢查,查到違法行為, 就會被~罰款~!,而且會被~公告~醫療院所或公司名稱! 按你所述... 你簽的應該是~不定期契約!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3.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規定者,~無效! ~說白一點,簽違法合約!+賠償違約金! 就是違法的! 該合約視同無效! 4.雇主也不能預扣薪資,當作違約金! 5.新人的訓練費用<試用期>是雇主要自行負擔,不可收取訓練費用! 或用違約金來要求員工賠償! 6.這些醫療院所很多都不知自己已經違法,甚至抓住你不懂法條的心態,知法違法! 7.你可以~依法第 74 條 (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請北中南的~勞動檢查所<如下附註>!突擊檢查... 有違反勞基法的疑慮, 建議可以向勞委會或各區勞動檢查所檢舉. 只要有當事人願意舉發, 就算是匿名, 無論書面或電話檢舉. 主管機關都會受理, 依法到場突檢, 揭發不法 8.建議您檢舉時順便詢問承辦人的姓名, 並持續以電話追蹤處理情形. 9.別怕!你只要於~合法日期前~提出書面辭呈<記得影印存證!>,依照日期離職即可! 10.您也可以與同事分享這個訊息,鼓勵大家提出檢舉, 維護自己的權益! ............................................................................. ~~~ 行政院衛生署函文(衛署醫字第1000263309號) ~~~ 為確保醫事人員醫療服務品質及工作權益,請輔導並轉知所轄 醫療機構,針對前開機構與其所聘任之醫事人員簽訂之工作契 約,如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者,應屬無效。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 66 條 (收取訓費用之禁止)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 27 條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71 條 (工作規則之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 規定者,無效。 第 74 條 (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http://www.nlio.idv.tw/index-3.asp 本所上班時間 AM : 08:30 ~ 12:30 PM : 13:30 ~ 17:30 TEL ; (02)2321-3511 FAX : (02)2391-030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區勞動檢查所 http://www.crlio.gov.tw/ 地址:408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 電話:04-22550633 傳真:04-2255063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http://www.slio.gov.tw/ 地址:800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86號7-12F 聯絡電話: 07-2354861 ※ 引述《nihochi (Nippon)》之銘言: : 朋友是護理人員,與診所簽約兩年的工作期限 : 但是不久前考上二技部,想要去念書,所以提出離職 : 可是護理長幫她說算了一下說要賠違約金五萬多 : 但是我心裡很納悶,這樣不是違法勞基法嗎? : 雖然我不知道違反哪一條,但是記得類似這種不合理的合約 : 不是違法的嗎? : 所以想幫朋友問問板上有經驗的人,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強制說要離職? : 還是要尋求勞工局的幫忙呢?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54.236
jiajiaWeng:謝謝 08/22 08:25
jeanyu:請問可以借放在FB上嗎?謝謝 08/22 09:09
unfailing:簽約兩年 不算是特定性工作的定期契約嗎?? 08/22 10:56
chingfen:若有疑問就直接請由勞工委員會判定 08/22 13:26
csh8803: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08/23 03:02
csh8803:屬於~不定期契約!簽約兩年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08/23 03:03
※ 編輯: csh8803 來自: 218.35.154.236 (08/23 03:42)
yubaobao:好詳細~這可以M起來嗎 08/23 06:01
csh8803:歡迎轉貼此文訊息給你認識的醫護人員... 08/25 01:51
csh8803:M起來...這是版主權責,還是我可以怎麼設定呢? 08/25 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