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uperego:感謝 09/17 13:43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9 條 (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1 條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2 條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49
1.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2.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3.班表隨時都能更動啊!只是看護理長個人是否有當擔罷了!
4.如果告知了,院方還無視權益,那就去當地所屬勞工局~檢舉!
5.肯定讓院方罰款到...
※ 引述《superego (superego)》之銘言:
: 不知道大家懷孕了還有再輪小夜嗎?
: 依稀記得勞基法規定不行讓孕婦工作超過晚上12點不是嗎?
: 今天我們單位同仁懷孕了要請我上她的小夜,可是阿長說不行
: 因為十月要評鑑了,九月的班表不能動!這是為什麼呢??
: 各醫院都這樣嗎???
: 這樣本末倒置,一切都因為評鑑要到的關係豈不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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