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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9 條 (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1 條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52 條 (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930&lno=49 1.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2.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3.班表隨時都能更動啊!只是看護理長個人是否有當擔罷了! 4.如果告知了,院方還無視權益,那就去當地所屬勞工局~檢舉! 5.肯定讓院方罰款到... ※ 引述《superego (superego)》之銘言: : 不知道大家懷孕了還有再輪小夜嗎? : 依稀記得勞基法規定不行讓孕婦工作超過晚上12點不是嗎? : 今天我們單位同仁懷孕了要請我上她的小夜,可是阿長說不行 : 因為十月要評鑑了,九月的班表不能動!這是為什麼呢?? : 各醫院都這樣嗎??? : 這樣本末倒置,一切都因為評鑑要到的關係豈不很可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54.236 ※ 編輯: csh8803 來自: 218.35.154.236 (09/16 02:19)
superego:感謝 09/17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