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43 條 (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引述《areyo (沒有名字的怪物)》之銘言:
: 各位白衣天使好
: 小弟代妻子向各位請教問題
: 我妻子情況
: 高雄某私人小診所上班
: 在此診所上班半年
: Nurse X 2
: 班:三班(早中晚)
: 聽聞白衣天使都是沒啥假可言的
: 難道就連婚假也沒有嘛??
: 特休呢?!(還是根本沒這東西?!)
: 這不都違反勞基法? 檢舉有用嘛??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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