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sh8803 (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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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醫療勞僱-護士服鞋離職還醫院? 衛生署訂規範
時間Wed Oct 12 02:31:54 2011
醫療勞僱-護士服鞋離職還醫院? 衛生署訂規範
2011-10-11 中國時報 黃天如/台北報導
衛生署日前完成「護理人員勞僱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草案規畫,預計將於一個
月內完成公告,違反規定者,將依勞基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該草案還「建議」,對於含試用期已服務滿一年的護理人員,醫院不得要求護理人
員繳回護士服及護士鞋等費用。雖然這項建議不屬現行法令規範事項,違反也沒有罰則,
但還是讓醫院管理者一片譁然,抱怨衛生署管太多。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長鄧素文表示,這確實只是小事,卻經常發生,也是護理
人員最常投訴的事項之一。
台灣醫院協會常務理事朱益宏說,既然法無明訂,就應交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衛
生署連護理人員離職時應不應繳回制服或費用都要規定,不僅好笑,簡直離譜。
護理師護士公會全聯會秘書長呂月榮也說,該草案公告後僅屬建議性質的行政指導
,沒有強制力,「有跟沒有沒什麼區別」。
鄧素文解釋,除了護理人員離職時制服或費用繳回事項,其他草案內容都在現行勞
基法、就業服務法等法令規範之列,衛生署只是再次「提醒」醫院及護理人員,不要簽訂
與法令抵觸的勞僱契約。
至於其他醫院與護理人員勞僱契約常見違法事項還包括:每年只能於特定期間申請
離職、扣薪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及扣留執業證照、證書或保證金,到離職時才能
領回等。
http://life.chinatimes.com/life/11051801/112011101100073.html
醫院與護理人員勞僱契約常見違法事項包括:
1. 離職時制服或費用繳回。
2. 每年只能於特定期間申請離職。
3. 扣薪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4. 扣留執業證照、證書或保證金,到離職時才能領回。
衛生署只是再次「提醒」醫院及護理人員,不要簽訂與法令抵觸的勞僱契約。
~簽訂違反勞基法.就業服務法...等法令規範的合約,= 無效契約!!!~
不知各位血汗護師你還遇過什麼誇張的情況?
爆出來讓大家看看吧!
也讓職場上的血汗護師能多注意!以免...
護師們大家可要團結集體抵制這些血汗醫院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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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54.236
推 oracleone:可是現實就是 你不簽這張,那你就沒工作了 為了生活誰可 10/12 09:25
→ oracleone:以有辦法說不簽就不簽,衛生署的公務員 這樣做有屁用 10/12 09:26
推 ann168244:推!不懂怎麼會有人會把執照押給醫院? 壞掉了嗎? 10/12 11:35
→ callmejolin:不是押給醫院,而是醫院說幫你"代辦"執登~過我到是想 10/12 13:03
→ callmejolin:自己東西自己執登比較好~簽約?報到第一天就要帶印章了 10/12 13:05
→ callmejolin:自己執照還是自己執登比較好~因為那是自己的東西~難保 10/12 13:11
→ callmejolin:有人做一些手腳什麼的~ 10/12 13:13
→ csh8803:辦理執登真的自己本人去辦會必較妥當!以免被登記成跟所做 10/16 01:17
→ csh8803:職務不符...而且醫院只要留~護師證照影印本~就可以了... 10/16 01:19
→ csh8803:這些不肖醫院的歪風,簡直是把血汗醫護當賊在防,真無恥! 10/16 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