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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向北市勞工局提出的信件往返 個人的經驗是 你提出 你就黑到不行 想清楚 不要出那個無所謂的頭 -- 工作人員屬醫院須連續工作之工作人員 其中 白班工作時間 07:00-15:00 小夜班 15:00-23:00 大夜班 23:00-07:00 其中規定 小夜班 領取夜班津貼 400 大夜班 600 如工作滿4HR 則津貼可領取一半 如因為個人遲到 1600-2300上班 則津貼減半為200 但是因工作需求(如開會)有時候會需要提早接班 如 小夜班 原本 15:00-23:00 提早為 13:00-23:00 依法向醫院申請加班費用 13:00-15:00 時數應為 2HR*1.33 但是院方告知 如要計算加班費用 則小夜班津貼則要減半 因為院方認可工作時間 13:00-21:00 則 21:00-23:00 為 加班時段 則夜班津貼 減半 院方告知僅能負擔 1500-2300為正常工作時間 提早之工作時段1300-1500 只算加時2HR 非勞基法規定之2HR*1.33 計算方式 但院方工作規則中明訂 正常上班時間為 07:00~15:00 15:00~23:00 及 23:00~07:00 因工作需求提早接班 如要依法計算則減少工作人員應有之夜班津貼 或僅能提供補時數 2HR 想請教如何維護勞工權益 您好:100年12月5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 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 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復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工資(含數額、名目等)之議定 、調整、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再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行業(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業經指定),上開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又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 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2週工作總時數超過84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或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 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列標準加給之。 依來函所敘,貴醫院小夜班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為15:00至23:00,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某日小夜班工作開始前之13:00至15:00工作者, 該2小時核屬延長工時(加班),該時段之延時工資(加班費),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所列標準加給之。至當日之夜班津貼仍應依勞雇 雙方之約定給與。 您服務之醫院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可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如附加檔)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或局(處)】申訴 ,當有專人進行查處。 === 想問的問題是 根據勞基法內規定 於例假額外出來上班的工時 是以加倍計算 因為醫院工作人員需輪值三班 假日部份經由院方調移至各月平均分配 如果說 該月應放假 10天 而資方因人力需求要求工作人員只有5天放假 則是否這少放的5天工作時數比照勞基法規定39條 屬於例假日加班工作加倍付 超時工作之付 醫院工作人員因公務上需求需至醫院開業務會議 但因 醫院工作屬於連續工作性質 A需要開會 就會造成 B需要加班填補人力空缺 則B的工作時數 從原本的正常8小時增加為10小時 請問 B的加班時數 是否依照勞基法第32條 超過正常工作時間2小時之時數予1.33倍計算 煩請回覆 您好:100年11月27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 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且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復依同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 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 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惟如事業單位業經勞資協商,「調移」特定之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 這些經過調移後的國定假日當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不必加給工資。 再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另查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 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例假日工作。事業單位如違反上開法令規定, 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 ,仍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其意與前開休假日出勤規定相同。 如生爭議或雇主確有違反法令情事,建議可檢具具體事實就近洽事業單位所在地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或尋求協處 ,較為迅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阿"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阿""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阿"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阿"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 阿" "OHCA 放右邊阿" "沒有呼吸心跳的躺中間" " "IHCA 放左邊阿" "OHCA 放右 邊阿" "IHCA 放左邊阿"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阿"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 左邊阿"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阿" "OHCA 放右邊阿" "IHCA 放左邊阿" "OHC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3.148.178
s759421:哈 護理人員只能在板上發文安慰自己 上班累得要死 誰還有 03/01 21:04
s759421:空去吵 on call班的薪水阿 03/01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