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nowymina:之前連八天小夜,詢問阿長後他回我說,勞基法規定14天裡 04/06 11:29
→ snowymina:面只要有兩天休假就不算違法,聽了實在很心寒(連上好多 04/06 11:29
→ snowymina:天真的好累呀~) 04/06 11:29
推 alloH:聽說我們有位同仁連8,跟阿長反應阿長回:“我的班表上沒有 04/06 11:38
→ alloH:連8啊。”因為該主管認為跨月就重新計算,所以沒有連8。真想 04/06 11:38
→ alloH:敲她的腦袋… 04/06 11:38
推 fish2715:我有過連六小夜 off 連六小夜..好加在沒有連八... 04/06 13:28
推 fatnurse:這事常有呢。 04/06 17:26
推 nanas9:連六小夜 off 連六小夜 ing...人力不足咩 04/06 17:44
→ oppos:結論是,主管歸主管想,違法了就是違法了,工作規則只要違法 04/06 18:24
→ oppos:員工就可以不履行該契約。 04/06 18:25
推 thick:醫療業沒有勞基法,只有操死法 04/07 00:51
推 ying777y:我拿過法條給我們阿長“溝通”過,他直接嗆我護理人員工 04/07 09:52
→ ying777y:不適用 04/07 09:52
→ rorowsnow:你那護理人員的相關法令去看有一條提到14天內只要有兩 04/07 14:41
→ rorowsnow:天休假即可 04/07 14:41
有關護理人員法內"並沒有"特別提到休假部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66
<-法規資料庫
且法條有分大條小條之分,如果他只是細則,撞到了法條,就以法條為主。
且護理人員適用勞基法
醫療行業"適用"勞基法 (只有醫師除外) 這是自87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
別被主管唬爛住了!! 而且身為在班表簽名並呈遞上去的人 身為人事處的人
甚至是名義上的僱主(院長) 都有連帶責任的。
況且 我們算是從事具有危險性工作之勞工,雇主須考慮其體能之適應及安全。
且勞委會也有表示值日、值夜或值日夜應給予"適當之休息"。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89.38 (04/07 17:18)
→ kh1216:我常在上N OFF D..... 04/08 02:22
推 alloH:話說我這個月有I off H,都不知道要說什麼好 04/08 04:14
推 cassie122:連2次6個E off六個D之後 off 5E 04/08 10:19
→ cassie122:竟然跟我說要我多多一天 變成6E OFF 一天D跟E... 04/08 10:21
→ oppos:那跟樓上說讓我抓狂的班吧!EEEENN OFF DEEE ~ 04/08 18:31
推 growold:是我被壓榨太久嗎?我竟然覺得樓上的班我可以接受...囧 04/09 02:04
我原本願意去接受,但上白班昏昏沉沉的那天
HN對我說 我後面幫你排個爽假耶(也才3天 我自己預的)
"不然我跟你換啊"(小姐你都白班耶!) 當場是火上加油。
現在我已經跟人事處提出調打卡出勤紀錄
以及時數跟班表 (PS這是雇主該保存1年,而員工可以申請的東西)
並正提出異議(有關不合法排班)
且告知必要時我將投訴勞委會
若仍無改善情形,或是不願意出公告表示停止此種排班
那下一步動作就會執行。
我不怕成為護理界黑名單 只是不想不明不白過一輩子。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65.211 (04/09 18:07)
推 mimi54ooii:就不喜歡護理人自己期負護理人的,高層都忘了輪班的苦.. 04/11 11:14
推 benben791104: N off D 很累 時差也不知怎麼調! 04/11 21:35
推 dolaamon7673:她會跟你說N off D確實有休到24小時 因為從今天早 04/21 20:42
→ dolaamon7673:上8點到隔天早上8點都是算休假 這樣剛好24小時 04/21 20:42
→ oppos:以防萬一 我申請了打卡資料 明明白白打卡時間顯示未滿24小時 04/24 23:48
且 我先去信勞委會問過了
信件內容回覆如下
主 旨: 勞工工時問題
陳情內容: 你好,我想問有關護裡人員工時問題,
因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謂「一日」係指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但若排班者,排出 連上六天大夜班
接 休假1天 再直接接白班,這種班別,且休息不達24小時,是否違反第36條?
(舉例:打卡時間是大夜班下班打卡於4/6 8:30
接著睡一覺後,第二天4/7打7:35分的打卡,中間休息未滿連續24小時)
謝謝。
承辦人員: 勞動條件處第二科-呂佳昇-電話:02-85902866
回覆內容:
您好:102年4月8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所稱「1日」,
原則上指午前0時至午後12時之連續24小時而言。
但事業單位如配合業務特性,實施「輪班制」工作,
如各班輪替具規律性,允許採取「連續24小時」為1日。
您服務之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
可逕向工作所在地勞動檢查機構(如附加檔)
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處)或社會局(處)】申訴,
當有專人提供服務;並得請受理申訴之機關(構)保密處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SO......
※ 編輯: oppos 來自: 125.230.172.120 (04/24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