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anvan:我有說是以海洋立場來看 04/02 19:08
→ sanvan:因此,任何人以購買、受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04/02 19:10
→ sanvan:取得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的各類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 04/02 19:10
→ sanvan:所有權時,都可將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出租。 04/02 19:10
推 firstkiki:這中間有盲點的說,銷售到台灣的港漫要歸在台灣的法例來 04/02 19:10
→ firstkiki:看,還是用香港的 04/02 19:10
→ sanvan:那是說我收費就算合法不收就違法嗎?? 04/02 19:10
→ firstkiki:重點在取得所有權這句上吧? 04/02 19:12
→ sanvan:我是說我把我買的書出租,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著作權是假的嗎 04/02 19:12
→ sanvan:所有權定義是取得書還是版權?? 04/02 19:14
→ sanvan:書的話我也有~版權出租店也是沒有 04/02 19:15
推 chengchieh:插花一下..台灣書店都是直接跟香港大盤拿..不是出版社 04/02 19:16
→ chengchieh:所以書店沒有版權@@ 04/02 19:16
→ firstkiki:我覺得照字面意思是「所有權」。 04/02 19:15
→ firstkiki:因為這條例說錄音跟電腦著作不算在「所有權」內 04/02 19:17
推 Stanley0928:總之小克大造福一些人 感恩 04/02 19:17
推 sanvan:我幹的是違法的事,沒啥好得意的,只是看不慣有人自命清高 04/02 19:19
推 chengchieh:強姦了100個女人的強姦犯 -> 踢~~~ 04/02 19:28
推 chengchieh:等下會不會有條子看到去查你底阿 =.= 04/02 19:31
推 sanvan:你也知我們都在玩那個遊戲,這是代理的ip 04/02 19:32
→ sanvan:臭CC~我何時可以去拿你的wii回家完玩 04/02 19:34
→ chengchieh:有空.......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4/02 19:36
推 iamfire:firstkiki: 這句話的確不易解~~之前的回文就有人不敢正 04/03 00:33
→ iamfire:面回答啦~~可惜我也問不到相關的,自已也不搞法律~~可惜 04/03 00:34
不想開新帖子,所以在這里回答 sanvan 大大。
原文的意思,是指如果你買了“著作原件”——比方說肥良手稿,又或者“
合法制作重制品”——肥良授權印刷廠印刷的港漫,以上東西,只要你買到
了,你可以出租。出租並不違法。
出租不違法,但你不能夠“重制”。如果你掃描,然後再印刷一次,就算是
重制。以現有法律來說,制作電子版本,並讓人拷貝,是屬于“重制”。
我回這篇,不是要戰,也不是要維護道德。只是為了低調發布者好。低調發
布者有必要對現有法令有所了解——如果你不了解,以為租書店合法,我掃
描幹嘛不合法,跑去高調,然後又沒有人告訴你真相。那麼萬一有一天條子
找上你,牢獄之災可是非常的冤枉。
就這樣。
※ 編輯: haryewkun 來自: 60.50.42.162 (04/03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