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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nvan (小克)》之銘言: : 真的要說,出租店也是不合法 : 海洋----->勤力(書商)------->出租店------>給人看 : 海洋----->勤力(書商)------->我------->給人看 : 出租店和我雙方都沒有版權,你拿版權來攻我毫無意義 : 能拿版權來攻的只有海洋 : 那我和出租店差在哪裡,一個要收錢一個不要收錢,逼我把話說那麼難聽 關于出租店是否合法的問題……前面 n大不是已經說了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Q&A: http://0rz.tw/442wI 第86問: Q:八十六、若雜誌出租店以會員招攬方式出租雜誌,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ANS: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除了錄音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之外,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的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因此,任何人以購買、受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取得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的各類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的所有權時, 都可將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出租。 ---------------------------------------------------- 所以,出租店並沒有違反任何現成的台灣法律。和有沒有收錢是沒有關系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53.5.132
sanvan:我有說是以海洋立場來看 04/02 19:08
sanvan:因此,任何人以購買、受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 04/02 19:10
sanvan:取得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的各類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 04/02 19:10
sanvan:所有權時,都可將該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出租。 04/02 19:10
firstkiki:這中間有盲點的說,銷售到台灣的港漫要歸在台灣的法例來 04/02 19:10
firstkiki:看,還是用香港的 04/02 19:10
sanvan:那是說我收費就算合法不收就違法嗎?? 04/02 19:10
firstkiki:重點在取得所有權這句上吧? 04/02 19:12
sanvan:我是說我把我買的書出租,如果真的是這樣,那著作權是假的嗎 04/02 19:12
sanvan:所有權定義是取得書還是版權?? 04/02 19:14
sanvan:書的話我也有~版權出租店也是沒有 04/02 19:15
chengchieh:插花一下..台灣書店都是直接跟香港大盤拿..不是出版社 04/02 19:16
chengchieh:所以書店沒有版權@@ 04/02 19:16
firstkiki:我覺得照字面意思是「所有權」。 04/02 19:15
firstkiki:因為這條例說錄音跟電腦著作不算在「所有權」內 04/02 19:17
Stanley0928:總之小克大造福一些人 感恩 04/02 19:17
sanvan:我幹的是違法的事,沒啥好得意的,只是看不慣有人自命清高 04/02 19:19
chengchieh:強姦了100個女人的強姦犯 -> 踢~~~ 04/02 19:28
chengchieh:等下會不會有條子看到去查你底阿 =.= 04/02 19:31
sanvan:你也知我們都在玩那個遊戲,這是代理的ip 04/02 19:32
sanvan:臭CC~我何時可以去拿你的wii回家完玩 04/02 19:34
chengchieh:有空.......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4/02 19:36
iamfire:firstkiki: 這句話的確不易解~~之前的回文就有人不敢正 04/03 00:33
iamfire:面回答啦~~可惜我也問不到相關的,自已也不搞法律~~可惜 04/03 00:34
不想開新帖子,所以在這里回答 sanvan 大大。 原文的意思,是指如果你買了“著作原件”——比方說肥良手稿,又或者“ 合法制作重制品”——肥良授權印刷廠印刷的港漫,以上東西,只要你買到 了,你可以出租。出租並不違法。 出租不違法,但你不能夠“重制”。如果你掃描,然後再印刷一次,就算是 重制。以現有法律來說,制作電子版本,並讓人拷貝,是屬于“重制”。 我回這篇,不是要戰,也不是要維護道德。只是為了低調發布者好。低調發 布者有必要對現有法令有所了解——如果你不了解,以為租書店合法,我掃 描幹嘛不合法,跑去高調,然後又沒有人告訴你真相。那麼萬一有一天條子 找上你,牢獄之災可是非常的冤枉。 就這樣。 ※ 編輯: haryewkun 來自: 60.50.42.162 (04/03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