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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thatell (the day)》之銘言: : 查了一下定義: : 1、「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值 ,權利金係由供需決定,且隨各種市場狀況變動」 : 2、「選擇權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 : ............................................................................ : 個人覺得這次的重點是在於「市價單」。 這次算不算 ? 第 106 條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 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 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第 1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41.183
redbeanbread:頭推 01/27 00:18
dreambreaken: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 01/27 00:20
Alexboo:法條不是給常人用的 01/27 00:21
dreambreaken: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去年結算玩一整年的外資 01/27 00:21
dreambreaken:是不是都要抓去關了 01/27 00:21
Ting1024:哈哈,版上很多人犯了第106條第三款 XD 01/27 00:22
zoehuang:D神時間又到了~~~~~~~~~~~~~~~~~~~~~~~~~ 01/27 00:22
Ting1024: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 X大..... XD 01/27 00:22
dreambreaken:好像是一XDDDD,法規都騙人的,抓不到人 01/27 00:22
dyhsu:還沒聽過有用這106條抓過誰...要抓先抓 國安基金..hahaha 01/27 00:24
EvanYang:XD 01/27 00:29
twnin:106條,可能必須舉證sasa 的"意圖" 01/27 11:26
Dix123:106感覺訂爽的 舉證太困難了 是訂來有大事時利用公權力強制 01/27 13:30
Dix123:使用的FU... 01/27 13:30
sneak: 哈哈,版上很多人犯了第 https://muxiv.com 08/12 23:26
sneak: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 https://daxiv.com 09/15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