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yhsu ()
看板Option
標題Re: [其他] 悶爆了
時間Thu Jan 27 00:17:19 2011
※ 引述《truthatell (the day)》之銘言:
: 查了一下定義:
: 1、「權利金即為選擇權之價值 ,權利金係由供需決定,且隨各種市場狀況變動」
: 2、「選擇權買方繳交權利金之後,便無任何義務與風險」
: ............................................................................
: 個人覺得這次的重點是在於「市價單」。
這次算不算 ?
第 106 條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
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
格者。
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
者。
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四、直接或間接影響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
第 1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
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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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41.183
推 redbeanbread:頭推 01/27 00:18
→ dreambreaken: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 01/27 00:20
推 Alexboo:法條不是給常人用的 01/27 00:21
→ dreambreaken: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去年結算玩一整年的外資 01/27 00:21
→ dreambreaken:是不是都要抓去關了 01/27 00:21
推 Ting1024:哈哈,版上很多人犯了第106條第三款 XD 01/27 00:22
推 zoehuang:D神時間又到了~~~~~~~~~~~~~~~~~~~~~~~~~ 01/27 00:22
→ Ting1024:傳述或散布不實之資訊者 <----- X大..... XD 01/27 00:22
→ dreambreaken:好像是一XDDDD,法規都騙人的,抓不到人 01/27 00:22
→ dyhsu:還沒聽過有用這106條抓過誰...要抓先抓 國安基金..hahaha 01/27 00:24
推 EvanYang:XD 01/27 00:29
推 twnin:106條,可能必須舉證sasa 的"意圖" 01/27 11:26
推 Dix123:106感覺訂爽的 舉證太困難了 是訂來有大事時利用公權力強制 01/27 13:30
→ Dix123:使用的FU... 01/27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