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520 (異理啊議!!!)
看板Option
標題Re: [新聞] 終於有新聞了
時間Thu Jan 27 22:24:48 2011
說實在,討論法條這個還比較可能幫到莎莎
再補充一點疑問
這裡很明顯 XX期貨商在交易保證金計算上是採用 估算 方式
也就是 目前價格 x 口數 => 帳戶保證金
由於 XX 期貨在計算上嚴謹度太寬鬆
在價格滑價的情況下, 買入的商品一不小心即有可能超出 帳戶保證金
這邊有一點需要釐清的部分
到底 法條上所說的 保證金 ,
是應該以實際成交金額 來計算
<== 本人偏向這點
但事實上,看第六條開頭
期貨商須於交易前,收足保證金
問題是除非一口交易無滑價才比較有可能確定保證金需要多少
否則下單幾百口,
實際需要的保證金必須要交易後才知道保證金需要多少
這邊
期貨商就必須做估算的計算,估算不嚴謹,就會出現 現在出包的狀況
所以必須釐清的一點
法律上對於收足保證金,
是採取 購買商品完畢 總價值計算出的保證金
還是 目前價格估算出來的保證金
這點贏了,莎莎應該就利於不敗之地了
※ 引述《pp520 (異理啊議!!!)》之銘言:
: 這點應該是攻防的轉淚點
: 有1個部分需釐清
: 1.開戶簽署的什麼文件巴拉巴拉的,與這條牴觸的話,有效否 ??
: 簡單講,如果開戶簽一份文件
: 說明交易造成的滑價,造成保證金不足情況下,客戶需負責補足保證金
: 這條款明顯牴觸先收足的規定,是法規比較大,還是簽署文件比較大 ??
: :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 說 明:
: :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 :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 :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 :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 : 出處:http://tinyurl.com/4to6h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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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4.196.97
推 luckyman186:你想法律會允許後面那種嗎? 01/27 22:28
推 timmer:收足保證金還會買超過 那收足保證金成立嗎XD? 01/27 22:33
推 timmer:管他怎麼算,反正最後超過就是違規,咬這點就贏了。 01/27 22:38
推 timmer:不過OP是權利金,不是保證金 這兩者不同。 01/27 22:48
→ timmer:規定還是要先收足權利金就是了 01/27 22:49
→ wfelix:以實際成交金額來算的,而限價單期貨商都知道要收超過 01/27 22:49
→ wfelix:市價單卻不要收超過 01/27 22:50
→ timmer:那是期貨商的運作機制造成違規 責任還是在期貨商 01/27 22:51
→ timmer:法條從來沒有寫超過是客戶的責任 01/27 22:51
→ wfelix:所以這點實在是很奇特 限價擔風險有限,結果以最大可能成交 01/27 22:52
→ wfelix:金額來計算所需權利金 ,市價單風險遠高於限價單 01/27 22:52
→ wfelix:卻以近乎最少可能所需權利金來計算 01/27 22:53
推 luckyman186:因為愛 01/27 22:58
→ MarketWizard:你們討論的很認真,不過模滅殺集團都不見了,也沒用:p 01/28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