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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說 明: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出處:http://tinyurl.com/4to6h9n : 推 truthatell:收不足當然有抵觸,但市價單何謂收足?如果法官說 01/27 22:59 : → truthatell:市價單不能以預期成交價格去計算委託預扣權利金, 01/27 23:00 : → truthatell:而是以當時市場的報價為基準(如KGI查核的1000口) 01/27 23:01 : → truthatell:那就沒有任何爭議了,是嗎? 01/27 23:05 : → truthatell:因為這是是市價單的特性啊,到底要爭幾次,不可能又要 01/27 23:10 : → truthatell:快又要沒風險。 01/27 23:10 節錄你的回文出來討論 你的出發點在於,保證金該如何收足,市價單要怎麼收保證金才合理 但法條根本沒規定怎麼收,這種屬於 期貨商 自己內部控管的做法 根本沒有對不對的問題 只有適不適用,會不會有違反法條的情況發生 但我是依照法條出發,反向推論 法條規定,期貨商就是要收足保證金, 而不是反問普羅大眾 市價單要怎麼收才合理 而且法條是規定交易前,就該收足保證金,而不是交易後才收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196.97 ※ 編輯: pp520 來自: 125.224.196.97 (01/27 23:24)
lieslider:法規有爭議 就要探討立法緣由 01/27 23:27
lieslider:觀法規之規定 無非是保護交易之安全 01/27 23:28
luckyman186:所以凱子要表演吞精了 01/27 23:28
lieslider:KGI未收足權利金即進行交易 明顯違反法規之意旨 01/27 23:28
lieslider:未顧及到所有交易可能之安全 01/27 23:29
lieslider:至於市價單如何收權利金 KGI身為專業期貨商 01/27 23:31
lieslider:理應比投資人更明瞭其中所有交易可能 01/27 23:32
lieslider:不能以投資人已明瞭市價單之風險 而罔顧交易之安全 01/27 23:33
lieslider:更投資人因相信期貨商之交易制度 無足額權利金即無法成 01/27 23:38
TY:可以開始翻以前大賠的對帳單了, 看看能不能搭上順風車獲得平反. 01/27 23:39
lieslider:工交易 今程式之疏忽而使交易成功 難謂期貨商已盡交易安 01/27 23:40
lieslider:權保護之責 01/27 23:41
wfelix:很難,一般人成交權利金大多還是在戶頭餘額內(儘管大賠) 01/27 23:43
wfelix:就算被追繳,要補的數字通常也不會像這次這麼誇張的大 01/27 23:44
ifoo:若法官拉高層級看,期交所默許券商,此種市價交易的權利金風險 01/28 00:38
ifoo:明顯違背法條六,主管機關要負連帶責任 01/28 00:38
smalltwo:主管機關怎會是期交所 .... 01/28 01:30
berryc:結果應該是 苦主30萬噴光 KGI賠900多萬................. 01/28 03:32
berryc:KGI表示: 此事件獲利30萬(外加手續費) 01/28 03:33
sneak: KGI未收足權利金即進 https://noxiv.com 08/12 23:26
sneak: 工交易 今程式之疏忽而 https://daxiv.com 09/15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