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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mmer (.......................)》之銘言: : --------------------------------------------------------------------------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 13條 : 期貨商受託買進本契約,應按受託買進之合計數量先向買方收取所需之權利金。 : 出處: http://tinyurl.com/4fj88ga : --------------------------------------------------------------------------- : 期貨商管理規則 : 第 44 條 :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以新臺幣或該結算機構所接 : 受之外幣為之。 : 前項款項之收付,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內所有款項之提 : 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 出處: http://tinyurl.com/4hkou8y : ----------------------------------------------------------------------------- : 行政函釋: : 相關法條: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4 條 : (六)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保證 : 金、權利金,其繳交並應以現金為之;若期貨商收受期貨交易人即 : 期支票為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者,除非該支票已兌現入帳,不 : 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 : 出處: http://tinyurl.com/4to6h9n : ----------------------------------------------------------------------------- : 民法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問題在於,這個「無效」是怎麼解釋的。而連續的後果如何。 根據你的推理,我舉一些例子來反推:    某甲為某公司的會計,動用公司的存款操作期貨,  結果導致虧損。然後,某甲向券商主張,我動用公款  操作期貨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我之前操作的期貨  都是無效的。你們要把錢退還給我。這樣行嗎?    這裡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券商不知情的,一種  是券商知情的。依你的講法,券商已經接受的違法的 委託是否都是無效的呢?是否應由券商概括承受損失?  而委託人都不必負責? : ----------------------------------------------------------------------------- : ※ 引述《workeer (以信為本)》之銘言: : : 你顯然並沒有搞清楚重點。sasa在她的推文中寫道: : : 推 sasa999:用市價但我不知道會差到這麼多..我以為就差不多上面的金額 01/26 20:28 : :      ---------------------------- : : 這就是她用來表達錯誤的「意思表示」(下市價單)所依據的錯誤認知。 : : 這一點是很明顯的。由於她對交易的成交價的確定方式有錯誤的認知, : : 讓她錯誤的以為自己的準備金足夠用來下一千口市價單。 : 殺殺錯誤以為自己的準備金足夠用來下一千口市價單又怎樣? : 跟據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 意思就是管他什麼單反正錢不夠就是不能下單,法條有說市價單例外嗎?    券商可以向她主張她鑽程式的漏洞,造成券商的損失。  這就是券商和她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是能否代墊的問題。 : : (事實是否如此,我們無從而知。但這句推文的意思就是這樣。) : :    你的這句說法離題了。和她的那句推文沒什麼關聯。 : :  ------- : :    劃線部份並不是全部事實。甚至可能完全不是事實。 : :  sasa的意思表示(下市價單)是一個建立在錯誤認知 : :  基礎上的意思表示,這一點亳無疑問,因為她自己的 : :  推文就承認了她下單時的錯誤認知。至於有沒有扭曲, : :  這一點還值得討論。就事實層面而言,並沒有扭曲。 : :  這個單是按照sasa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執行的。問題是 : : sasa把自己的意思表示想成是另一種意思表示。這就 : : 不能說是別人的錯。打個比方,有個人說: : :    「在我的字典裡,幹就是愛的意思。因此,當我 : :  說『幹你娘』的時候,我的意思就是『愛你娘』的意思。 : :  並且,我認為大家都是這麼想的。」於是他就一直用 : :  『幹你娘』來問候別人老母。 : :    那麼,在這個例子中,他顯然用錯誤的認知做了 : :  錯誤的意思表示。當別人質疑他為什麼要罵髒話時, : :  我們就不應該為他辯護說:他的意思表示被扭曲了。 : 不論他怎麼扭曲市價單的意思 : 跟據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 意思就是管他什麼單反正錢不夠就是不能下單,法條有說市價單例外嗎?    券商可以主張她利用程式的漏洞造成券商的損失,  從而要求損害賠償。這就如駭客或金融大盜利用刷卡  機制騙錢而造成銀行損失時,銀行可以向行為人提起  損害賠償請求一樣。 : :    我倒不認為是這樣。由於事實證明sasa本身有錯誤認知, : :  從而導致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此GG若主張sasa應為自己的 : : 錯誤意思表示負一定比例的責任。法官有可能採納。 : : 下市價單1000口本身就是一種授權,而這種授權的事實就 : :  是要人墊錢。所謂的交易慣例並沒有寫在合約中的時候, : :  就不具有法定的效力。 : 恩 那可以墊錢的話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 那還訂什麼? : 廢掉算了嘛~ : 可惜目前沒有廢掉,你以後去當立法委員也許可以去廢掉這幾條。 : 錢不夠期貨商代墊造成權利金收不足的情況還是期貨商違法。    法律的制訂並不代表技術就能絲亳無誤的執行。  若技術出現疏漏,而被人利用,則技術的創建者固然  要負一定比例的責任,利用漏洞的人難道不用負責?    若不用負責,則駭客就可以橫行天下,肆意偷錢了。 具體舉例來說:某駭客利用銀行系統的漏洞,把某甲  帳戶裡的錢轉入到自己帳戶裡去,揮霍一空。後來案子被  警方破獲了。除了刑事罪之外,銀行還向駭客提出損害賠償。  當然,銀行已經自行把錢賠給某甲了。在這個案子中,駭客  是否可以向法官主張:「我利用銀行系統的漏洞轉帳的行為  自始即為無效,因為我的行為是違法的。所以,我不必賠錢  給銀行。至於刑事罪,另當別論。」    你覺得法官會接受駭客的說法嗎?    : :    這個例子的錯誤在於沒有講清楚一千萬是訂金還是全額。 : :  如果是全額,並且在委託書中寫清楚,肯定不會出現這種爭議。 : :  如果是訂金,並且在委託書中寫明是訂金,但又沒有寫清楚 : :  所購房屋價金的上限,仲介就有比較大的空間。而市價單就 : :  可能造成委託人無法承受的過高房價。一旦發生如此情形, : :  問題並不在於仲介,而在於委託人的錯誤意思表示(委託。) : 委託人錯誤意思表示又怎樣? 期貨商還是不能違法讓權利金不足的情形下交易 : 根據的還是 : 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利用軟體的漏洞進行違法的行為或不當的行為,  而造成損害,就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嗎? : :    要證明券商的過失是主因,非常因難。 : :  顯然sasa對市價單成交的認知有嚴重錯誤, : :  這是本事件的另一個主因。依比例原則來看, : :  雙方都有過失,若以對半承擔,sasa至少要 : : 承擔450萬元的賠償責任。有沒有能力賠償 : : 是另一回事。450萬元對於一個有能力炒期 : : 的人而言,肯定不是一筆大數目。若法院 : :  真的這麼判,要追回來肯定不難。只要申請 : :  強制執行就得了。除非sasa不想再使用銀行 : : 服務。可是現在任何工作都需要銀行帳戶。 : 殺殺對市價單成交認知錯誤又怎樣? : 期貨商還是不能違法 : 還是根據 : 期交所OP交易規則13條與期貨商管理規則44條與其行政函釋 : 根據法條內容,違法還是期貨商的錯,整個法條沒有寫到客戶要負責。    sasa的認知錯誤,以及從而產生的錯誤行為,  造成了券商的損失,券商就可以向她索賠。道理  就這麼簡單。除非她能證明這個漏洞是刻意設計的,  這又是另一個議題。 : :    這個邏輯就很怪了。所謂的釣魚,只是在 : :  合乎規則的情況下進行的交易行為,既未違法, : :  有什麼理由需要協商?有什麼理由可以協商。 : :    這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作為券商,他要考慮的 : :  還有另一個問題--威信的樹立。如果他對一位犯錯 : :  客戶仁慈。傳出去之後,以後任何客戶都可以在他那裡 : :  亂下單亂違約,然後再撒賴不認帳,搞些媒體攻勢等等。 : :  這樣他根本就不需要做生意了。只要有一個惡意的作手 : :  到他家搞一些大的違約單,他就會蒙受鉅大的損失。 : :  假如很不幸的,剛好一群人這麼做的時候,他就只好 : :  倒閉了。換另一個角度,站在交易市場本身來看,假如 : :  放任這個案子成為不需為錯誤意思表示負責的案例。 : :  以後這個市場就出現一個可以不守約的惡例。市場的 : :  交易秩序岌岌可危。至於券商本身的責任,應該還是 : :  要負的,就是一半一半,各自有錯,各打一巴掌。 : 守約? 守什麼約? 認賬? 認什麼帳? : 根據法條,這件事情的錯誤都是在期貨商那~ 究竟是誰在耍賴呢? : 1. 契約屬法律行為 : 2. 話說只要契約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71條) : 換句話說只要契約內容違反法條強制或禁止規定,契約無效。 : 要豎立什麼威信? : 自己違法造成的損失要叫客戶吞嗎?    駭客若入侵銀行的系統偷錢。是銀行違法還是駭客違法?    你應該先搞清楚什麼行為是事件的起因。    券商的系統若出現漏洞,它固然因這個漏洞而「違法」,  但是誰是令它違法的源頭?還不是鑽漏洞的sasa。   : :    當然,站在不負責任的角度來講,要利用媒體來 : :  為自己助陣,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能否有效則見人 : :  見智。一不小心就會燒到自己,讓社會認為你這個人 : :  是很不負責任的人。以後就沒人敢跟你往來了,包括 : :  沒有公司敢僱佣你。 : 期貨商的違法造成成交overflow會讓以後公司不敢僱用殺殺? : 這間期貨商好偉大阿~ : 如果我去該期貨商開戶造成以後公司不敢僱用我~ : 我想我也不敢去開戶。    鑽漏洞而不負責的行為,並且利用媒體來攻擊被害人  的行為,一定會讓所有的僱主不敢僱用這種人。你把事實  混淆了。是推諉責任的行為讓僱主不敢僱用這種人,而非  開戶的行為。論理應該理性,而不應轉移焦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3.82.73.71 ※ 編輯: workeer 來自: 113.82.73.71 (02/03 12:28)
hagousla:sasa並未從中獲利,中間多項指控很難成立 02/03 12:28
tonyd:你舉的系統漏洞全部都必需建立在 sasa因為你的漏洞而"得利" 02/03 12:31
workeer:獲利與否跟應否賠償並無因果關係 02/03 12:31
tonyd:才能成立你自以為的 sasa利用漏洞來進行類似駭客行為 而現 02/03 12:32
workeer:假如駭客只是貪好玩,把別人的錢轉到其他人的帳戶去 02/03 12:32
tonyd:在的情況是 因為券商的系統漏洞導致客戶交易出現鉅額損失 這 02/03 12:32
workeer:他顯然一樣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02/03 12:32
tonyd:跟你講的 完全搭不上邊 聽得懂嗎? 02/03 12:32
hagousla:指控不成立要怎麼要求賠償?非故意之行為何來利用程式漏 02/03 12:33
tonyd:她要負的責任就是30萬 其他的是你券商自己漏洞導致的損失 自 02/03 12:33
tonyd:己負責 懂嗎? 02/03 12:33
hagousla:洞造成業者損失之說? 02/03 12:33
workeer:按照被我回應者的推理,接受委託是違法的, 02/03 12:33
workeer:因此委託自始不成立。所以30萬元應歸給sasa 02/03 12:34
hagousla:在sasa的案例中,你根本無從舉證sasa的動作是故意為之 02/03 12:34
workeer:但是同時,sasa的行為也造成了券商損失一千萬 02/03 12:34
workeer:券商可以向sasa求償一千萬的損害賠償。 02/03 12:34
hagousla:除了說他認知錯誤造成虧損外,其餘推論一概不合理 02/03 12:35
tonyd:券商的一千萬損失是他自己系統錯誤導致 自己跟系統商求償吧 02/03 12:35
workeer:這樣就沒有所謂代墊的問題。是另一種法律關係。 02/03 12:35
tonyd:沒有代墊問題 那請問券商怎麼超額買入超過30萬的部分? 02/03 12:36
※ 編輯: workeer 來自: 113.82.73.71 (02/03 12:36)
tonyd:權利金不足 你券商憑什麼去成交? 02/03 12:36
hagousla:券商是要向sasa提出損害賠償,還是要求她支付虧損金額? 02/03 12:36
hagousla:要求損害賠償的話,這明顯表示賠的錢是券商,不是sasa 02/03 12:37
workeer:是sasa要舉證自己並無行為的故意 02/03 12:37
workeer:而不是券商要舉證她有故意 02/03 12:37
arthurwang:懷疑凱基養了一位白癡員工,或是對手刻意塑造負面印象 02/03 12:38
workeer:因為她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而合理的判斷 02/03 12:38
tonyd:無罪推定原則 你要指控一方有駭客行為時 是你要去舉證 不是 02/03 12:38
tonyd:對方要自己證明她不是駭客 懂嗎?老實說 越聊我越覺得你的 02/03 12:38
workeer:光有系統的漏洞而沒有人去利用,並不會造成損害 02/03 12:39
APM99:... ... ... 02/03 12:39
hagousla:按市價單誰都會按,他只不過多下了幾口 02/03 12:39
tonyd:固執很莫名其妙 非常詭異 02/03 12:39
workeer:這就如你家若有個後門打開了,但若沒有小偷溜進去 02/03 12:39
workeer:不會有損失一樣。 02/03 12:39
hagousla:結局是超出正常的情況;但行為也不過只是一般無知大眾會做 02/03 12:39
APM99:凱基是不是曾經得罪過你? 02/03 12:40
workeer:你沒把門關好固然有責,但是利用這漏洞的人責任更大 02/03 12:40
hagousla:還說小偷;小偷去偷你家的錢,sasa可沒偷券商的錢 02/03 12:40
tonyd:你的歪曲例子小偷得利了 但現在sasa"得利"了? 02/03 12:40
workeer:依法論理並不會很困難。困難的是扭轉習慣性的僵化思維 02/03 12:41
workeer:那如果小偷只是偷好玩的,把錢偷到另一家人那裡,或丟掉 02/03 12:41
hagousla:你那裡依法論理了,是在羅織罪名吧 02/03 12:42
workeer:小偷就可以因為沒有獲利而不必負責嗎 02/03 12:42
hoboks:通篇胡說八道 你先舉出你們損賠請求權基礎 02/03 12:42
workeer:重點不在於小偷是否獲利,而在於他的行為和損害的因果關係 02/03 12:42
tonyd:有沒有自己僵化思維、完全不著法律邊際亂掰亂扯 講不下去 02/03 12:42
APM99:例子太爛了。 02/03 12:43
tonyd:就一直丟說別人僵化思維來逃避的八卦? 02/03 12:43
hagousla:愈舉例愈錯,有沒有唸過法律啊? 02/03 12:43
workeer:當一個人辭窮的時候,最好的藉口就是胡說八道 02/03 12:43
APM99:今天又不是小偷闖空門 啥鳥例子 02/03 12:43
APM99:首次同意你所說的話。 02/03 12:43
workeer:這個案子的法律關係很簡單,sasa的行為造成券商的損失 02/03 12:43
workeer:而券商的系統也可能要負一定的責任 02/03 12:44
hagousla:實務上你先找出小偷偷東西給別人的案例再來說 02/03 12:44
workeer:但法官恐怕不會蠢到不能看出sasa的行為是事件的另一個原因 02/03 12:44
hagousla:連案例都沒有, 我和你扯小偷是不是偷好玩的幹嘛 02/03 12:44
hoboks:凱基到底欠你多少錢? 02/03 12:44
tonyd:這是我在股票、選擇權兩個版的 第一個噓! 02/03 12:45
hagousla:sasa的行為造成"券商的損失",還是造成 "sasa的損失" ? 02/03 12:45
hagousla:你知道這兩者之間有多大的不同嗎? 02/03 12:45
APM99:當一個人辭窮的時候,最好的藉口就是胡說八道。 02/03 12:45
workeer:實務上多得是小偷偷東西之後自己無法獲利的情況 02/03 12:45
tonyd:你先證明她是小偷 再來說吧 相反的用你的邏輯 每個交易人都 02/03 12:46
tonyd:可以指控券商意圖用程式漏洞造成交易人超額損失 是吧?越扯 02/03 12:46
hagousla:案例拿出來啊~ 我等你... 02/03 12:46
workeer:包括被警察追,一邊追一邊丟,包括小偷忘了藏贓物的地點 02/03 12:47
tonyd:券商越不利啦 02/03 12:47
workeer:事實已經很明顯,就是sasa違反常理的下單造成券商損失 02/03 12:47
hagousla:你舉的例子和 sasa 的情況有相同嗎? 囧" 02/03 12:48
APM99:http://tinyurl.com/69kdd83 02/03 12:48
workeer:這一點並沒有任何疑義。這裡根本沒有違法代墊的問題 02/03 12:48
tonyd:交易人不用因為券商自己系統造成的損失 而負擔虧損!也就是 02/03 12:48
※ 編輯: workeer 來自: 113.82.73.71 (02/03 12:49)
tonyd:我在你券商、銀行交易 你自己系統錯誤導致錯帳、超額成交、 02/03 12:49
tonyd:超額損失 那是你自己系統的責任 錯不在客戶 02/03 12:49
tonyd:你說沒代墊問題就沒有歐?那請問超過30萬以上的權利金 誰出 02/03 12:50
tonyd:的? 02/03 12:50
workeer:如果你的行為是合乎常理的,你可能不必負責 02/03 12:50
APM99:去投幣電話機投5元打電話,結果可以打到-1000元 對吧。 02/03 12:50
workeer:但是如果你的行為是有違常理的,你就很難脫責 02/03 12:50
hagousla:既然是 "券商的損失",那就等於說是程式漏洞造成的 02/03 12:51
workeer:所以sasa若想脫責,她得想辦法來將她的下單行為解釋為正常 02/03 12:51
workeer:但是在大家看來,顯然她的下單行為不正常 02/03 12:51
workeer:那是一種建立在錯誤觀念上的行為。 02/03 12:51
tonyd:你先回答我的問題吧 為何一碰到問題就閃躲?到底超過30萬以 02/03 12:52
tonyd:上的權利金 是誰出的?為何你硬凹沒有代墊行為? 02/03 12:52
workeer:但是她不是去投5元的硬幣。她是去投了數仟元的硬幣 02/03 12:52
workeer:只是她推諉說:我以為我只是投了5元啊 02/03 12:53
hagousla:依workeer的論述的確是避開了代墊的問題,因為他說的是 02/03 12:53
workeer:這就要看法官是否相信了 02/03 12:53
hagousla:"券商的損失", 而不是 "sasa的損失" 02/03 12:53
hagousla:不過對sasa而言,只要說明自己的行為是投資人都可能會做的 02/03 12:54
workeer:hagousla,終於抓到要點了。 02/03 12:55
APM99:是阿 sasa的保證金其實有上億哦 30萬只是系統顯示錯誤^^ 02/03 12:55
hagousla:再拉回單子根本不應成交,有違法代墊之虞, 也不是太難的 02/03 12:55
workeer:問題就在於這是否屬實,以及法官是否承認 02/03 12:55
workeer:所以我才從一開始就說,sasa在這裡的推文對她不利 02/03 12:55
tonyd:不太對!如果沒有代墊問題 超過30萬以上的成交 要怎麼成交? 02/03 12:56
workeer:因為她承認了自己有錯誤的認知,而不是手滑什麼之類的 02/03 12:56
workeer:即使是手滑也有過失之嫌 02/03 12:56
hagousla:sasa並非得利者,沒有故意鑽漏洞破壞的動機,再怎麼扯 02/03 12:56
tonyd: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 44 條 先看一下 02/03 12:56
hoboks:他在鬼扯 他根本舉不出請求權基礎 02/03 12:56
APM99:sasa的權利金有上億 所以當然會成交^^" 02/03 12:57
hagousla:也只能扯他是無意之故; 但程式是否應該防呆? 02/03 12:57
workeer:你們要瞭解兩個要點,第一是券商本身的行為 02/03 12:57
hagousla:sasa要說這是一般投資大眾都會做的事並不困難 02/03 12:57
APM99:不過其實sasa的權利金無窮大哦 可以買下全世界呢^^ 02/03 12:57
tonyd:"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規定先收足期貨交易 02/03 12:58
workeer:第二個是券商和客戶之間的行為關係 02/03 12:58
tonyd:保證金、權利金" sasa戶頭只有30多萬 沒有代墊行為的話 怎麼 02/03 12:58
workeer:這個案子就法律層面來看,委託確實不成立 02/03 12:58
tonyd:可能成交到一千多萬?這是他一再迴避不敢面對 又硬凹的問題 02/03 12:58
workeer:因此,這只是券商在用自己的錢進行了不恰當的交易 02/03 12:59
hagousla:如tonyd所說的,sasa只要把焦點拉到第二點券商和客戶的行 02/03 12:59
hagousla:為關係,並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02/03 12:59
workeer:但是券商可以舉證說,我這不恰當的交易是sasa的不當行為 02/03 12:59
workeer:造成的。於是有了因果關係,也就有了損害賠償請求權。 02/03 13:00
workeer:當然,sasa可以主張,你的系統有漏洞,我只是剛好踩到這漏洞 02/03 13:00
hagousla:但sasa非故意行為人,而且sasa並非券商員工,沒有操作券商 02/03 13:00
workeer:於是法官就會說:既然如此,一人打一大板,各負一半責任 02/03 13:01
hagousla:的資金進行交易的可能, 因此券商的交易虧損,不能算在sasa 02/03 13:01
tonyd:我唯一想到workeer刻意避開代墊問題 且一再強調沒有的可能 02/03 13:01
workeer:但是情況可能對sasa更不利也不一定 02/03 13:01
hagousla:想太多了,你以為法院你家開的,還各打一大板咧 02/03 13:01
tonyd:就是這問題對券商非常大條 被扯出來會面對極為嚴重的懲處 所 02/03 13:01
APM99:我相信法官可能會那樣判 因為人沒罪都能殺了 顆顆 02/03 13:01
tonyd:以一直迂迴於這問題 我承認我很小人之心 orz 02/03 13:02
hagousla:就算會罰sasa,也會依sasa的經濟能力裁決,連500萬都罰不到 02/03 13:02
workeer:sasa下的單如果是合理的定價單,她或許可以主張自己無故意 02/03 13:03
workeer:但是她下的是很離譜的市價單,她就必須去證明自己無故意 02/03 13:04
workeer:這就像開車撞傷人,被人求償,那故意的舉證責任在誰 02/03 13:04
hagousla:市價單是券商的系統上本來就有的,那有不合理之說? 02/03 13:04
tonyd:她就算是故意下的 又如何?依據法令 她就只能成交30多萬權 02/03 13:05
tonyd:利金的額度範圍 超過的 是你系統錯誤導致 與客戶何干? 02/03 13:05
tonyd:除非 你能證明券商跟sasa有代墊協議 02/03 13:05
workeer:如果只是一兩口市價單,在她的30萬元的承受範圍內, 02/03 13:06
workeer:當然沒有問題,但是現在卻是一千口,老手都知道有問題 02/03 13:07
hagousla:沒有任何一個投資人可以100%的知道市價單的成交金額在那 02/03 13:07
workeer:所以,即使沒有故意,也有疏失的責任 02/03 13:07
hagousla:sasa按市價單並沒有不合理 02/03 13:07
hoboks:最好被告自己舉證無故意啦 可以去看一下民法184侵權行為嗎 02/03 13:08
tonyd:所以你要不要回答 這裡是否已經有代墊問題? 02/03 13:08
hagousla:當然1000口很扯,但市價單的風險是sasa應該要背負的 02/03 13:08
workeer:我都說了很多次了,漏洞本身不是虧損的全部原因 02/03 13:08
hoboks:你有必要這樣對凱基嗎 02/03 13:08
workeer:她下單的行為才是造成券商虧損的原因 02/03 13:08
hagousla:如今出現的是超出她所應該下的單子,多出的單子你也承認 02/03 13:09
hagousla:是系統商的程式漏洞,那這部位很難歸咎到sasa身上 02/03 13:09
workeer:這就好比有人設計了有故障的車,結果又有人去開這車 02/03 13:10
hagousla:講到最後我都覺得我自己鬼打牆了... 囧" 02/03 13:10
workeer:結果撞傷了人。要賠錢了,那誰應該賠? 02/03 13:10
tonyd:一直在自己的小圈圈裡繞...其他矛盾點都無視 唉 我累了 02/03 13:10
workeer:法官會判說全部由車廠賠嗎?還是開車人也負一定責任 02/03 13:10
tonyd:等你能回答 為何sasa能成交超過30萬權利金以上的交易 再聊吧 02/03 13:11
workeer:除非行為人可以證明車子的故障是唯一的原因 02/03 13:11
workeer:而他本身的行為都是正常而合理的。 02/03 13:12
hagousla:不好意思,你舉的例子又有問題了,這次是券商要告sasa 02/03 13:12
hagousla:按例子來說是車廠損失要告駕駛人, 例子錯很大喔 02/03 13:13
hoboks:你還未夠班 回家多念點書再來戰 02/03 13:14
chestnut:我懷疑workeer到底懂不懂選擇權? 有下過單嗎? 02/03 13:17
dyhsu:GG還沒要賠,報sasa違約然後照程序走..現在是看sasa能做啥事 02/03 13:34
dyhsu:來救自己... ...被申報違約 跟銀行往來會有問題 02/03 13:35
arthurwang:車子設計問題,結果出事,法院判車廠賠 02/03 13:47
arthurwang:http://www.car.org.tw/case.php?Tcode=123 02/03 13:48
arthurwang:怎麼有人不懂又愛亂舉例,嫌自己太瘦讓大家打臉用嗎? 02/03 13:49
sasa999:可以省下打膠原蛋白+玻尿酸的錢 (不好意思有點冷) 02/03 15:05
stomato6488:連看了你三篇 你的舉例真的很爛.第一次在這個噓  02/03 15:10
stomato6488:本來也是低調觀望的 不過看了你的文真的受不了... 02/03 15:11
Dix123:例子差到爆炸 = =...順便提醒你 刑法四條電腦相關法律出來 02/03 16:52
Dix123:以前 駭客確實不用負刑的責任阿 所以問題不是用漏洞就是錯 02/03 16:53
Dix123:而是用了漏洞 那有沒有相關的規範去阻止 以及漏洞的創始人 02/03 16:53
Dix123:該怎麼補救 如果照你的邏輯 用漏洞活該 法律100%該懲罰使用 02/03 16:54
Dix123:漏洞的人 那如果我是個系統商 我是否以後都不用更新版本?甚 02/03 16:55
Dix123:至可以故意創造一堆漏洞來讓人踩??告人賺錢?? 反正你只要踩 02/03 16:55
Dix123:到漏洞 有意無意都是我對阿!!! 這樣公平? 02/03 16:56
timmer:不知道為什麼,我看到這篇很想笑... 02/03 17:08
rommel1:券商的程式出問題怪客戶? 指責客戶是駭客 太凹了吧? 02/03 18:30
lieslider:未看先噓 02/03 23:34
lieslider:看完再噓 請舉證SASA是故意利用漏洞 02/04 00:12
Mood310400:左手謝謝 右手指教 02/04 23:34
Zickler:直接end 02/07 11:05
LearnRPG:會計那是啥例子 越扯越看不懂 ... 02/12 13:05
sneak: 小偷就可以因為沒有獲利 https://noxiv.com 08/12 23:26
sneak: 但是她下的是很離譜的市 https://daxiv.com 09/15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