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
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
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至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服務機關之考績或升
遷與軍中服務紀錄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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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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