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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 ,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一、動員戡亂時期終 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 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四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至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服務機關之考績或升 遷與軍中服務紀錄無關。 ^^^^^^^^^^^^^^^^^^ 出處:考選部 不要再被唬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1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