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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arkchang (丁大丙)》之銘言: : 這邊有一個簡單的原則 : 這個臨時條款是用來規範OPT延長的時間長短與規定 : 並沒有改變F1過去的規定,也就是60 days grace period : OPT與F1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不同的 : OPT讓F1簽證的人可以合法工作 : F1讓你有合法的非移民居留權 : 在OPT失效後,雖然F1的身份也失效,但可以合法留在米國60天 : 也就是說,OPT規定90天內沒有工作,OPT就會失效,但是F1的效期會自動延長60天 : 讓你有打包回家或變更簽證的緩衝時間 我不認為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該份文件裡沒有明確說明,但依照移民局該文件的精神 合理的判斷是,失業超過90天的人,"violates" legal status 所以立刻失去合法身份 (成為out of status) : 假設一個完全沒有打算在米國工作的人,畢業後可以合法停留美國的時間為 : 60+90+60=210天 這個說法完全不合乎移民局這份文件的精神 沒有理由可以用「假裝OPT」來拖延居留期限,這是移民局最不喜歡、最想要杜絕的情形 : 60是OPT最晚可以在畢業六十天才生效 : 90是OPT規定無業狀態的時間(如果是STEM的話,是120天) : 60是grace period : p.s.2我沒有像chris大看完全文,但以上的心得是搜尋grace關鍵字 : 以及公司律師Q&A得來的資料 請詳讀全文,否則可能斷章取義、誤導大眾 -- 我的旅遊部落格: http://chengyun-travel.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0.137.132.253
clarkchang:哈!果然半調子不行,不過補充一下210天,的確違反OPT 05/04 08:37
clarkchang:精神。不過理論上可以留這麼久,如果你真的持續在找工 05/04 08:38
clarkchang:作 05/04 08:40
cchris:我認為最多只有60+90; OOS之後沒有grace period 05/04 08:57
pocarila:如果沒有grace period的話 那又回歸到我原本的問題了 05/05 08:02
pocarila:這樣的時間點會很尷尬 美國政府要怎麼執行後續動作也是 05/05 08:03
pocarila:個問題吧!! 05/05 08:04
cchris:美國政府不一定要做什麼動作(就好像美國根本不太趕非法移民 05/05 14:15
cchris:但是這依然不改變這些人非法、命運多舛的事實;未來很難漂白 05/05 14:15
cchris:總之,留下OOS的紀錄,未來出入境/移民難度增加,就夠你受了 05/05 14:16
cchris:美國當然沒有能力/資源來把你遣返或進行出境管制 05/05 14:17
pocarila:了解了 謝謝你的回應 05/06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