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yanV (Life in the U.S.)
看板Oversea_Job
標題Re: [北美] OPT 新規定的解讀
時間Wed May 7 11:46:58 2008
: 還有,90天失業期限的計算以及OPT 17-month extension申請,都是04/08/2008生效
: 不溯及既往
抱歉,對這個地方不是很明白
這裡是指,所有opt,只要是在4/8/08之後生效的
都必須在生效後九十天內找到工作?
像我是在二月申請的,那時候新規定還沒開始實施
不過我的OPT生效是在五月底
還是適用於新規定嗎?
說清楚一點,
如果當時知道有兩個月緩衝期加上九十天內必須找到工作的話
我會讓OPT在畢業後兩個月生效
可是當時不知道有新規定
就讓OPT在畢業後一個月就生效了
一個月的時間,還是差很多的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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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9.181.157.91
→ chasemasami:應該是用新規定吧 8月底就要找到工作 05/07 11:48
推 duer:就是OPT在4/8之後開始的人都適用啦 ..所以你也算 05/07 11:57
推 pttpinball:學校已經寄信要求目前opt的學生6月1日前繳交顧主資料.. 05/07 13:13
→ pttpinball:看來還真的要執行的樣子,小心一點吧 05/07 13:14
推 cchris:移民局都訂規定了,學校敢不聽話? 05/07 13:37
推 krisis:學校要求04/08前的學生繳交顧主資料~~~醬子要理它嗎??? 05/10 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