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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報稅問題, 但狀況比較複雜, 想先請問板上先進是否有建議 若真需要找會計師處理, 心理也比較有個底, 先謝謝任何回應 我去年一年的身分狀況是這樣的, 2007年12月初以B1/B2入境, 以台灣母公司代表名義, 出差到目前任職 (台灣出資)這間美國公司relocate辦公室, 辦公室原先在Virginia, 將營運辦公室搬到加州. 為獨立運作的公司, 非分公司. 入境時給我3個月停留期. 在3個月到期前, 請律師處理, 以美國公司名義?我提出了E1簽證申請, 直到2008年10月變更身分正式通過, 這期間都待在美國; 實際上有工作, 但未列在美國公司的payroll, 薪水公司用費用作帳, 未預扣任何稅. 直到變更身分通過才列Payroll. 列Payroll前的部分, 公司都用Professional Fee做內部帳. 因為到10月後才列Payroll, W2上也就只列最後幾個月的薪資. 請問, 前面幾個月拿到的錢該不該報? 該如何報? 公司應該要針對前面幾個月的費用給我任何表格嗎? 我應該算Resident吧? 因為待了一整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5.18.48.226
cchris:做什麼樣的帳?何種professional fee?有無收到相應稅表? 02/20 11:06
marathons:外國公司的收入好像要另外列舉報稅,與一般W2分開. 02/20 17:39
nnhsu:無收到任何稅表, 公司很小, 台灣負責人跨海在處理帳務 02/21 12:11
nnhsu:我想他也不知道該不該給我任何表格, 因為那期間其實沒身份 02/21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