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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leebos (chris)》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下 : 在OPT期間 : 是不是只能替有登記的公司或機構工作 : 如果只是幫某個個人做case : 是不是不構成employment的條件 : 謝謝 沒有人知道答案嗎?? 我問了學校的國際學生中心 她們說immigration rule沒有說employer一定要是一間公司 所以個人的employer應該也是可以 還說都可以self-employeed了 但是我還是懷疑她說的到底正不正確 目前有機會可以去幫某個人做軟體的專案 我覺得他是以個人的名義去找programmer的 不知道這個人是不是可以當我的employer 有人有碰過類似的情況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75.53.47.129
cchris:以前都討論過了; 學校說的沒錯 06/12 06:35
cchris:給你看篇舊文: #186cQWya 06/12 06:41
chrisleebos:謝謝你的回答 06/12 07:43
nowend:起問這篇舊文怎麼找? #186cQWya 06/13 10:41
nowend:會了,多謝! 06/13 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