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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板上的大大們 目前我是剛從大學畢業 在申請研究所/找工作中 因為目前OPT規定三個月沒工作就要BYE了 所以想問說 如果是以台灣的公司外派 or 台灣的公司在美國當地聘請的員工 這兩種方式 可以回報給學校當作是OPT有在工作嗎? 這樣有違法的可能嗎?? 感謝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8.71.2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