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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和朋友聊天,聽到幾個案例,想拿出來和大家討論一下。以下幾個案例都是發生在  加州。  案例一  A 去應徵一個工作,剛好是他公司的客戶。決定應徵前,他再三和 recruiter 強調,  客戶不可以和他公司任何人聯絡,recruiter 也保證,所有申請都是會保密。但是,  當然事實不是怎麼回事。客戶直接和 A 另一組的主管說,A 去申請他們公司的工作,  想當然,A 就被約談了,雖然沒有對 A 的工作造成太大的影響,但是也是一個疙瘩。  A 被約談後也才知道,公司和客戶有協議,客戶不可以雇用 A 公司的人。因為這件事  後,A 的公司更和客戶說定,只有有人去申請客戶那兒的工作,都得和 A 的公司說。  問題  1. A 的公司和客戶約定,不得雇用 A 公司的人,這是合法的嗎?  2. A 的公司和客戶約定,如果有人去申請客戶那兒的工作,必須和 A 的公司說,這    是合法的嗎?  3. 客戶和公司聯絡,告知 A 申請事宜,是否有法律責任?  案例二  B 的客戶和 B 的關係很好,甚至願意幫他介紹工作。最近 B 的客戶和他其他的廠商  提到 B,對方很有興趣想要將 B 挖角到他們公司,但 B 不是很確定當初他簽的合約  裡,是否有提到離職幾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那兒工作。  問題  1. 如果 B 當初和他的公司簽的合約裡有提到競業條款,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  2. 如果 B 跳到競爭對手那兒,而且就是處理他在原公司的同一客戶,這樣 B 是否有    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案例三  C 因為和公司文化不合,所以被公司通知要進行解雇(lay-off)。離職後,他去申請  了一個職位,剛好是他以前公司的客戶。結果客戶和公司主管聯絡,雖然不知道主管  實際上和客戶說了什麼,但 recruiter 給的回饋提到,「其中還有的候選人因為工作  表現不佳而被公司解雇」。  問題  1. 「如果」C 真的是因為前公司主管和客戶說了什麼,而沒有得到工作,前公司此舉    是否有法律責任?  就我知道,加州認為競業條款(Non Compete)和 No-hire/Non Soliciatin 是不可強  制執行的,但想聽聽大家對於以上幾個案例的看法。  謝謝! --  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  歪            歪 歪   http://tinyurl.com/3ev6y3w          歪  歪             這樣你應該看懂了吧? 歪 歪                                    歪  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7.1.165.114
landattack:推這篇 也想知道 04/01 21:56
smi1e:我一直以為除非是VP以上不然沒人會在意@@ 04/03 14:12
Clementtang:A 感覺黑到底了吧 04/03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