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很弱...之前的工作是被人力資源公司的recruiter找到不是自已丟履歷。
Recruiter在看我的履歷的時候還真的有去查我寫在履歷上的工作經驗,像三年前我在
老人看護中心當電腦課指導的職位他還真的打電話去查,結果老人中心的職員沒辨法
確認我有在那邊工作過 囧>
雖然最後我還是拿到offer 開始工作了...總算...
現在這份工作也是人力資源公司來發薪水...不過工作的公司是另一間。
想問問各位大大:
這樣在履歷表上
要寫是在"人力資源公司"當某某職位,還是寫在"實際工作的公司"當某某職位?
如果這份經驗不值得放在履歷上(在"人力公司"當某某職位)的話其實我想換工作了...
人生碰到這種事還煩請各位開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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