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dana (bc for 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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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最近P2P用起來很不安心
時間Fri Aug 31 16:19:49 2007
※ 引述《jzn (除舊)》之銘言:
: 著作權法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 jzn:另外,著作權法87條也推不出「侵害著作權要散佈」。 08/28 05:32
87條第二款後段跟第六款後段明文規定以「意圖散布」為要件
: ※ 編輯: jzn 來自: 219.68.16.52 (08/28 06:28)
: 推 mstar:注意:你引的函示跟我的說法一樣 08/28 23:07
: → mstar:§81Ⅰ的要件是:「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08/28 23:10
: 推 jzn:問題不在87條。意圖散佈視為侵權,不代表非意圖散佈即非侵權 08/29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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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差矣
明示其一者排除其它 這是法學的基本概念
如果條文已明定意圖散布為構成要件 則「無意圖散布」當然不構成侵權
: → jzn:真正的爭議在51條的「合理範圍」,實務有表示意見,但未有定論 08/29 03:26
重點是kuro案法院是依91條的「禁止重製」來處罰kuro的使用者
而這一條跟87條不同 91條的確沒有以「意圖散布」為要件
這裡的問題在於 到底是上傳的人算是重製?還是下載的人算是重製?
或上傳下載的人都算重製?
如果下載者點選檔案的動作 算是跟上傳者達了重製的合意 進而構成重製
那麼一般常見的購買盜版物行為似乎也同樣是和製造者達成合意
或者至少 「訂製後才進行製作」的盜版物 購買者是和製造者有合意的
但處罰購買盜版者 是否真的是立法者原意 恐怕是有問題的
不過常見的說法是 當時會新增第91條 就是屈服於美方的壓力
所以搞不好這條的目的真的是要處罰買盜版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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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0
推 jzn:87條本文:「有」下列情形...「視為」侵害著作權。 09/01 00:56
→ jzn:a視為b,則「非a」不一定就視為「非b」 。因此87條不可能解釋 09/01 00:59
→ jzn:直接解釋出「無散佈意圖即無侵害著作權」。否則實務上討論的「 09/01 01:00
→ jzn:盜燒一張光碟給自己」根本不必討論是否屬於合理範圍,逕依87條 09/01 01:01
→ jzn:說沒有侵害著作權即可。 09/01 01:03
→ jzn:該當87本身是該當91的可能之一,不該當81仍可能該當91。 09/01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