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ㄜ...是這樣的 今天我突然想抓一個想玩很久的電動 (全XX敵..有人能幫幫我嗎...我好想玩...) GOOGLE了好久 也去了我常去的卡提諾 都沒看到載點 只有一個地方有 就是GB 這是我第一次知道GB是什麼東西 以前CB GB 都搞不清楚 只會用FOXY 跟 BT 我回到這裡爬了文 才知道這東西很危險 也看到有法律工作者在這曾波文提醒大家小心 就好奇去搜尋全國有關GOGOBOX的刑事判決 看到總共有16件 判決時間從96.7開始第一件 到現在有97.6月判的 時間集中在這一年間 (如果在檢察署就結案的緩起訴或不起訴 是不會公開) 我大概瀏覽一下 發現被判刑的大部分是跟「電影」、「布袋戲」有關 提告的人有「華納」、「迪士尼」...等那些公司 如果這些訊息值得參考 我把他波上來 讓有興趣的人研究看看 (資料非常龐大) 另外 我又比較了FOXY被判刑的情形 全國只有2件 是針對抓歌的 這樣一比 比例就差很多了 似乎GB真的比較危險? =======================以下是全部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97,上易,396 【裁判日期】 97032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 年度易字第6329號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61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至28集」之視聽著作,係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而 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竟基於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以反覆實施重製之方法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8月間某日起至96年9 月間某日止,在臺中市南屯區○○○○街115號7樓之4住處 ,先以其所有之電腦主機及其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公司所租 用之連線數據帳號,連結網際網路而上網,自不詳網站下載 上開「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至28集」之視聽著作檔案,並重 製至其電腦主機硬碟內,再利用其向GOGOBOX網站申請之「 vjsteven」帳號,將上開侵害群體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至28集」視聽著作檔案,上傳至上開 GOGOBOX網站之「vjsteven」帳號內,並在「嗡嗡嗡論壇」 網站上張貼檔案超連結之訊息,供上網瀏覽該論壇之不特定 會員免費下載,公開傳輸「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至28集」之 視聽著作,而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10月22 日下午1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搜索,扣得 乙○○所有供其重製及公開傳輸「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至28 集」視聽著作之電腦外接式硬碟1台。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證人即 告訴人群體公司代理人王振宇於警詢時之陳述及下列引為證 據之書證,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 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並於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群體公司代 理人王振宇於警詢中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鑑識報告 書、侵權影集檔案清冊、專屬授權書、智慧財產權證明書、 照片8張及被告以「vjsteven」帳號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上開 視聽著作檔案之網頁資料暨上傳影片檔案截圖、霹靂布袋戲 瀏覽人數網頁、「vjsteven」之個人網頁空間資料、中華電 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中心數南客第00000000-000號 回覆單(即vjsteven@Xuite.net用戶基本資料)、現場蒐 證照片10張等附卷足稽,復有電腦外接式硬碟1台扣案可資 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 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茲對被告論罪說明如下: 娅查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 行,惟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從而本件被告自96年8月間某 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止,擅自重製該等視聽著作之收集性 行為,及在上開「嗡嗡嗡論壇」網站上多次公開傳輸該等視 聽著作之散布性行為,均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應屬集 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1罪及擅自公開傳輸1罪。 垭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因被告公 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瀏覽 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 度,自較重於被告自行重製之行為,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四、原審因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審酌著作財 產權為人類之智慧結晶,應給予高度之保護,而被告擅自重 製後,又在網路上大量散布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 之視聽著作,犯罪所生危害嚴重,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 損害賠償之和解,惟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知 所悔悟,暨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予以科處有 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扣案之電腦 外接式硬碟1台,係被告所有供本件重製及公開傳輸「霹靂 皇朝之鍘龑史1至28集」視聽著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而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另敘明被告犯 罪所用之電腦主機、周邊設備等因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 尚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而不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 ,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未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且犯罪手段及違反 義務之程度非輕,本案原審量刑尚非適法等語,惟按量刑輕 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未逾越法定 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下級審量定之刑,如無過重或失 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 則上應予尊重,本件原審已詳細審酌上揭一切情狀,所量定 之刑,尚無失輕之不當情形,已見前述,且被告供稱伊未與 告訴人和解係因對方不和解等語,而告訴人群體公司代理人 丙○○於本院審理中亦陳明其公司確實表明不和解等語(見 本院審判筆錄),則被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尚難遽予 指摘原審量刑不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锬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裁判字號】 96,簡,2609 【裁判日期】 960929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26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1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電腦主機壹臺台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夏綠蒂的網」等如附表所示39部視聽著作,分 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 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 夥(下稱環球影片)、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線公司)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現均仍於著作權存續 期間內,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 傳輸,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電影檔案 置於網路空間,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或之 不特定網友,得以藉此下載、重製附表所示影片,而侵害上 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擅自重製後公開傳輸 檔案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3月底 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二段336號4樓之26住 處內,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連線至臺灣 「gogo box. com.tw」網站,以「yjo494yoy93」為帳號申 請免費網站空間,並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自行透 過網路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後,再將之上 傳至網址「http://gogob ox.com.tw/yjo494yoy93」之電子 儲存空間內,復以「yjo494yoy93」帳號,分別在「伊莉討 論區論壇」、「1717p2p論壇」內之「電影分享區」,建立 超連結,使不特定人點選超連結後即可連線至其儲存視聽著 作電腦檔案之免費網站空間,而公開傳輸或下載如附表所示 之視聽著作電腦檔案。嗣於96年5月1日17時37分許,經警持 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電腦主機1 台。 二、案經被害人迪士尼公司、華納公司、哥倫比亞公司、派拉蒙 公司、福斯公司、環球影片、新線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訊問 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 (見偵卷第14頁至第15頁),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 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1份、「伊莉討論區論壇」及「1717p2p 論壇」之「電影分享區」網頁畫面列印資料、「gogobox. com.tw」網頁畫面資料、被告在「gogobox.com.tw」網站申 請「yjo494yoy93」帳號之使用者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 分公司IP使用者資料等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7頁、第18 頁 、第27頁至第60頁)、,復有電腦主機1台扣案可證,足認 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與傳輸、下載上開視聽著作電腦檔 案之不詳會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刑 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 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評 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1罪。另本件被告係基於 一個犯罪決意,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後, 再將之上傳、重製至網址「http://gogobox.com.tw/yjo494 yoy93」之電子儲存空間內,復以「yjo494yoy93」之帳號, 在「伊莉討論區論壇」以及「1717p2p論壇」之「電影分享 區」建立超連結,供不特網友點選超連結後即可連線下載或 公開傳輸等行為,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著手 階段同一,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 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因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 製之視聽著作,以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下載該等視聽著作, 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 告僅自行重製為重)。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各著作權人之著 作財產權,亦為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所為害他人之智慧 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國際形象之犯罪情節,然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行為 時甫滿18歲,現仍為在學學生,其年輕識淺,因一時好奇、 思慮未足而觸法,兼衡其並未因此獲利、犯行時間非長、對 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失程度亦非嚴重,及犯後坦認犯行,深表 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 仍為在學學生,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本院調查 時亦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開因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 宣告緩刑2年。又為導正其錯誤偏差觀念及行為,以期被告 有正確之法治認知及正確之價值觀念,併宣告被告於緩刑期 間交付保護管束,以期被告自新向上。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 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 卷(見偵卷第9頁),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0 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 1款、第93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 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曉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裁判字號】 97,士簡,26 【裁判日期】 970123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葉又華律師       陳慶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3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查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 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多次 散布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1 罪之集合犯, 各僅論以1 罪。 (二)另被告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建立超連結方式,供不特 網友點選後,即可於其向gogobox 申請之網站空間內自行 下載或公開傳輸等行為,則被告所為散布及公開傳輸之行 為,著手階段同一,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 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處斷。又被告以一行 為侵害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亦為想像競合犯。爰審 酌被告所為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有之智慧財 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之犯罪情節 ,然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行為時甫滿20歲,現仍為大 學3 年級在學學生,其年輕識淺,因與同學共同愛好欣賞 影片,一時思慮不足而觸法,兼衡其並未因此獲利、犯行 時間非長、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失程度亦非嚴重,及犯後 坦認犯行,深表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現仍為在學學生,年輕識淺,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 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開因素,認暫不 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第92條,刑 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裁判字號】 97,士簡,26 【裁判日期】 9701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13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 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並自犯罪事實欄第4 行倒數第3 字起,至第13行第7字 止,更正並補充為:「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且可預見 其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之電影檔案置於網路空間, 將使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或之不特定網友,得 以藉此下載、重製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影片,而 侵害上開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擅自重製後公 開傳輸檔案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 5 月中旬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34號8 樓住 處內,利用家人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連線至「 gogobox.com.tw」網站申請免費網站空間,並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或授權,自行透過網路下載、重製如聲請書附表所 示之視聽著作檔案後,再將之上傳至網址「http: //gogobox.com.tw/ jhtc1087」之電子儲存空間內,復以帳 號「jhtc」,在無名小站設置之「my dailylife」部落格( 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jhtc)內,建立超連結 ,使不特定人點選超連結後即可連線至其儲存視聽著作電腦 檔案之免費網站空間,而公開傳輸或下載如聲請書附表所示 之視聽著作電腦檔案。」。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 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檢察官誤載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應予更正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查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 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多次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 為,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各僅論以1罪。另被告係 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下載、重製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視聽著 作檔案後,再將之上傳、重製至其於gogobox申請之網站空 間內,再以建立超連結方式,供不特網友點選超連結後即可 自行下載或公開傳輸等行為,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 行為,著手階段同一,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 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因2罪法定刑度 相同,而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使其他不 特定網友得以免費下載該等視聽著作,此情節侵害告訴人視 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較被告僅自行重製行為為重)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亦為想像 競合犯。爰審酌被告所為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他人享 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之 犯罪情節,然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行為時甫滿20歲,現仍 為大學在學學生,其年輕識淺,因一時好奇、思慮未足而觸 法,兼衡其並未因此獲利、犯行時間非長、對被害人所造成 之損失程度亦非嚴重,及犯後坦認犯行,深表悔悟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 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現仍為在學學生 ,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 上開因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裁判字號】 97,簡,3742 【裁判日期】 970515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37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仍基於公開傳輸上開 著作物之犯意」應更正為「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 物之犯意」,倒數第七行「臺北縣三重市○○街一八二號一 樓之住處內」應更正補充為「臺北縣三重市○○街一八二號 三樓之住處內,並由自己或開放不特定網友將如附表所示之 電影著作重製在GOGOBOX 網站上」,最末行應補充「於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警通知到案,始悉上情」;證據欄偻第 四行「『海防最前線』等十八部影片」應更正為「七日之癢 」等十九部影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 製罪、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又被告基於一個犯 罪決意,將電影檔案重製至其所申請之GOGOBOX 網站中,並 使不特定人得因網頁超連結等作用連線至其前開電子檔案而 免費下載,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 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檢察官雖漏載著作權法第九十 一條第一項之罪,惟因與聲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 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 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可資 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為多次擅自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評價認 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係接續犯,容 有誤會,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 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 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裁判字號】 96,簡,8079 【裁判日期】 970410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8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一八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頁倒數第三行「自 民國九十六年二月間某日起」應補充為「自民國九十六年二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九月二日經警通知到案時止」,及證據欄 應補充「中華電信所附ADSL非固定型之IP用戶資料一 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 製罪、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 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 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 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 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 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 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 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 判決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為多次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之 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檢察官 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 意,將上開電影檔案以公開傳輸或超連結方式重製至其所申 請之gogobox 網站中,並使不特定人得因網頁超連結等作用 連線至其前開電子檔案而免費下載,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 重製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爰審 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裁判字號】 97,桃簡,605 【裁判日期】 970530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263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就其並未經告訴人群體 工作室有限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且其知悉其他不特定之網 友可任意藉由其所設置上開「GOGOBOX 」網站(http://go gobox.com.tw/jaren)之下載連接點,下載附表之視聽著作 等情供明在卷,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所指訴之情 節相符,復有gogobox 網頁畫面、DC P2P論壇jan-ren 的個 人空間、使用IP線路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 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鑑識報告書、著作權證明文件及 蒐證光碟片等在卷可稽。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上揭犯行 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重製罪 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 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 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本 件被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應評價認係包括1 罪之集合 犯,各僅論以1 罪。本件被告係基於1 個犯罪決意,向gogo box 網站申請使用之網路硬碟空間(http://gogobox.com. tw/jaren),並在DC P2P論壇(http://www.tw-p2p.com./ D-C-P2P/index.php) 之「布袋戲原創」上,自96年知某不 詳之日起至96年10月上旬某日止,供登入上開網站之不特定 人得以點選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GOGOBOX 」網站,其因架 設上開網站而多次公開傳輸、重製該等視聽著作之行為,具 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 自重製一罪及擅自公開傳輸一罪。且被告係基於一個犯罪決 意,自96年之某不詳日起,在上開「GOGOBOX 」網站內上傳 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下載點,使不特定人可自該網站可點 選欲觀賞之影片名稱下載點後,即得因網頁超連結作用下載 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著 手階段同一,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 權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各著 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亦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 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 惟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前揭犯行,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卓立婷 附表 ┌───┬────────┬──────┐ │編號 │片名 │上傳時間 │ ├───┼────────┼──────┤ │ 1 │開疆記1-2集 │96年8月18日 │ │ │ │ │ ├───┼────────┼──────┤ │ 2 │開疆記3-4集 │96年8月25日 │ ├───┼────────┼──────┤ │ 3 │開疆記9-10集 │96年9月15日 │ ├───┼────────┼──────┤ │ 4 │鍘龑史7-8集 │96年5月26日 │ ├───┼────────┼──────┤ │ 5 │鍘龑史9-10集 │96年6月1日 │ ├───┼────────┼──────┤ │ 6 │鍘龑史11-12集 │96年6月9日 │ ├───┼────────┼──────┤ │ 7 │鍘龑史13-14集 │96年6月15日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伍幸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裁判字號】 97,桃簡,622 【裁判日期】 97052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缗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重製罪 及同法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 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 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 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同院95年台 上字第3937號判決、同院95年台上字第4688號判決),從而 ,本件被告自不知名網站下載上開「變形金剛」之電影檔案 後,以帳號「h0000000」向GOGOBOX 網路空間申請網路硬碟 空間上傳上開電影檔案,並以同帳號轉貼連結點至「維克斯 討論區」論壇,供他人多次公開傳輸、重製該等視聽著作之 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 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及擅自公開傳輸一罪。本件被告係基於 一個犯罪決意,自96年10月間某日起,將上開電影檔案以公 開傳輸或超連結方式重製至其所申請在GOGOBOX 網站服務業 者所提供磁碟空間內,並在上開「維克斯討論區」論壇刊登 「變形金剛」電影檔案之下載點,使不特定人可自該討論區 可點選該電影名稱下載點後,即得因網頁超連結作用下載該 部電影,則被告所為公開傳輸及重製之行為,著手階段同一 ,可評價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至檢察官雖僅就被告上開所為擅自公 開傳輸之犯行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被告所犯上開擅自 重製罪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擅自公開傳輸罪間,既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 明。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侵害他人智慧 財產權,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 形象,惟念及被告犯罪情節非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而被告經此教訓自應 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 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 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裁判字號】 96,竹簡,1076 【裁判日期】 961026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簡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 年度偵字第3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缗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 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 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所犯上開二 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 重製罪處斷;被告接續以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均係出於同一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且於密 接之時、地實施,均為接續犯。惟公訴人認被告所犯上開二 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尚有誤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一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雅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 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Ⅲ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Ⅳ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字第3795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67年8月19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36號             居新竹市○○路○段1巷33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影音著作,均係如附表 一、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竟基於 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該等公司同意,擅自於民國96年 1月上旬某日起,在其位於新竹市○○路○段1巷33號居處, 反覆、密接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透過網 路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影音著作下載並重製於其個人之 電腦內,再重製至其以「a670819」帳號向臺灣「GOGOBOX」 網站申請使用之網路硬碟空間(網址:http://box2.gogob ox.com.tw:8037/app/index.cgi?box_url=a670819),復 以「a670819」帳號,在「MCY論壇」(網址:http://www.m cy.hk/forum/)內「資源交流」之Clubbox資源〔CB〕子論 壇Clubbox電影區公布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影音著作在「 GOGOBOX」網站或「艾噹洛學院」網站(網址:http://p2p 101.com/forums/index.php)之載點,供登入上開論壇之不 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各載點所在之「GOGOBOX」網站或 「艾噹洛學院」網站提供之網路硬碟,下載如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影音著作,而侵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公司之公開傳輸 權。嗣於96年6月1日13時15分許,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被害人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著作 權及委任證明文件、被告甲○○於「MCY論壇」、「 GOGOBOX」網站之電腦畫面列印資料、中華電信數據 通信分公司中區客服中心回覆單各1份及蒐證光碟3片 。   (二)告訴人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 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調查專員江文博、督導何明達 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述。 (三)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綜上,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方式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接續以擅自重製及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均係出於同一違反著作權法 之犯意,且於密接之時、地實施,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之接續犯。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嫌間,犯意各別,罪名不 同,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邱巧寧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 │編號│中文片名 │公司 │ ├──┼─────────────┼───────────────┤ │1 │夏綠蒂的網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 │荒野大飆客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3 │尋找夢奇地 │同上 │ ├──┼─────────────┼───────────────┤ │4 │口白人生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5 │真愛永恆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6 │五路追殺令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7 │糯米正傳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中文片名 │公司 │ ├──┼─────────────┼───────────────┤ │1 │世貿中心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 │夏綠蒂的網 │同上 │ ├──┼─────────────┼───────────────┤ │3 │終極假期 │同上 │ ├──┼─────────────┼───────────────┤ │4 │鼠國流浪記 │同上 │ ├──┼─────────────┼───────────────┤ │5 │神鬼奇航3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6 │荒野大飆客 │同上 │ ├──┼─────────────┼───────────────┤ │7 │尋找夢奇地 │同上 │ ├──┼─────────────┼───────────────┤ │8 │亡命感應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9 │口白人生 │同上 │ ├──┼─────────────┼───────────────┤ │10 │怪怪屋 │同上 │ ├──┼─────────────┼───────────────┤ │11 │國王人馬 │同上 │ ├──┼─────────────┼───────────────┤ │12 │蜘蛛人3 │同上 │ ├──┼─────────────┼───────────────┤ │13 │大開眼戒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14 │心機掃描 │同上 │ ├──┼─────────────┼───────────────┤ │15 │末代武士 │同上 │ ├──┼─────────────┼───────────────┤ │16 │哈利波特:神秘的魔法石 │同上 │ ├──┼─────────────┼───────────────┤ │17 │哈利波特2:消失的密室 │同上 │ ├──┼─────────────┼───────────────┤ │18 │哈利波特3:阿茲卡班的逃犯 │同上 │ ├──┼─────────────┼───────────────┤ │19 │哈利波特4:火盃的考驗 │同上 │ ├──┼─────────────┼───────────────┤ │20 │時光機器 │同上 │ ├──┼─────────────┼───────────────┤ │21 │真愛永恆 │同上 │ ├──┼─────────────┼───────────────┤ │22 │蝴蝶效應2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23 │幻影殺手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24 │加菲貓2 │同上 │ ├──┼─────────────┼───────────────┤ │25 │冰原歷險記2 │同上 │ ├──┼─────────────┼───────────────┤ │26 │穿著Prada的惡魔 │同上 │ ├──┼─────────────┼───────────────┤ │27 │索拉力星 │同上 │ ├──┼─────────────┼───────────────┤ │28 │豬頭,我的車耶 │同上 │ ├──┼─────────────┼───────────────┤ │29 │機械公敵 │同上 │ ├──┼─────────────┼───────────────┤ │30 │戀愛刺客 │同上 │ ├──┼─────────────┼───────────────┤ │31 │五路追殺令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 ├──┼─────────────┼───────────────┤ │32 │糯米正傳 │同上 │ └──┴─────────────┴───────────────┘ 【裁判字號】 97,中簡,572 【裁判日期】 970604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27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 機壹部,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係美商迪士 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 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美 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 擁有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 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如附表 所示之視聽著作,竟基於反覆實施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9 月12日起,在其位在臺中市 西屯區○○路○ 段314 號3 樓D2之租屋處,由其以所有之電 腦主機連結上網至網際網路上,且自不詳網站下載上開如附 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並重製至其電腦主機硬碟內,再基 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利用其向 GOGOBOX 網站申請之「auriga0916」帳號,將上開侵害美商 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 作檔案,上傳至上開網站之帳號內,並在「維克斯討論區論 壇」網站上(網址http://www.wahas.com/index.php),張 貼標題為「超多電影自行下載決不砍檔」之檔案超連結訊息 ,供上網瀏覽該論壇之不特定會員免費下載,公開傳輸如附 表所示之視聽著作,而侵害上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 年12月5 日上午11時43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 其重製及公開傳輸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之電腦主機1 部。 二、證據名稱: 娅被告乙○○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垭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 囵卷附之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侵權 影集檔案清冊、被告乙○○以「auriga0916」帳號在網路上 公開傳輸上揭視聽著作檔案之網頁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 分公司上線申請人資料、被告乙○○之電子郵件申裝人資料 及Login 歷程資料各1 份、查獲照片8 張、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 匦扣案之電腦主機1 部。 三、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 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 )。被告擅自重製之收集性及公開傳輸之散布性行為,均係 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重製 及公開傳輸之犯行,即均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 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舉措,仍應各評 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未 獲授權之電影檔案下載重製至電腦再上傳至其申請之網站空 間後,以超連結方式使不特定人得以自行下載傳輸而重製於 其等電腦硬碟或記憶體之內,則被告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 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且其重製並公 開傳輸後,使他人亦得流覽、下載該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 物,是該公開傳輸之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自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侵害他人之智慧創作,損及 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 形象之犯罪情節,然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前揭犯行, 且犯後坦承不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17所列「真愛永恆」影片未 據合法告訴,惟檢察官以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具有集合犯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無庸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1 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慧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裁判字號】 97,易,664 【裁判日期】 97040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6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5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缗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片名「史瑞克三世」等67部影片分別 為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 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 代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影音著作,「霹靂布袋戲-霹靂皇朝鍘龑史」(下稱霹靂 皇朝鍘龑史)第1集至第26集,則屬霹靂國際多媒體股份有 限公司專屬授權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均係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 ,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 開傳輸,又依其智識經驗顯可知悉對於自不特定網站取得如 附表所示之連結標的,均係未取得前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 著作物。詎其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3月27日起至同年7月30日止 ,先在其臺中市○○路○段270巷10號2樓D室住處,自不特 定網站下載如附表所示及霹靂皇朝鍘龑史第1至26集之影片 並重製於其所有之個人電腦主機硬碟內,再將上開影片重製 至其向GO GOBOX網站所申設之網域空間網路硬碟內,復在「 雜錦論壇」(網址:http://etforum.net/index.php)「MC Y論壇」(網址:http://www.mcy.hk/forum/ind ex.php) 及「無雙論壇」http://pilicity.a.forumable.net/tc/ind ex.php)之「資源-電影」區內,以nkraly為作者,張貼上 開影片之簡介及下載點,供不特定人經由該下載點連結至其 向GOGO BOX網站所申設之網域空間網路硬碟,免費下載上開 影片,而擅自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上開等著作 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迄於96年7月30日,經警循線查獲 。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 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力影片 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各委任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 基金會執行長楊泰順,再由楊泰順複委任該基金會調查專員 江文博及群體公司委任王振宇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 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76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其法定刑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罪,依上開規定,自毋庸行合 議審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本件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程序中,並未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提出 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應認均已同意本案卷內之證據 資料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 形,是本案卷內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白承認確有於上開時、地自不特定網站 下載如附表所示及霹靂皇朝鍘龑史第1至26集之影片並重製 於其所有之個人電腦主機硬碟內,再將上開影片重製至其向 GOGOBOX網站所申設之網域空間網路硬碟內,復在「雜錦論 壇」、「MCY論壇」及「無雙論壇」之「資源-電影」區內 ,以nkraly為作者,張貼上開影片之簡介及下載點,供不特 定人經由該下載點連結至其向GOGOBOX網站所申設之網域空 間網路硬碟,免費下載上開影片,而擅自以此重製及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上開等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核與告訴人代理 人江文博、王振宇指訴情節相符,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 垭並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告訴人 提出之經濟部公司執照暨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霹靂布袋戲智慧財產權證書、產品專屬授權書影本1份、D VD影片封面及光碟片影本、網際網路IP位置之資料各1 份、搜索扣押筆錄、「雜錦論壇所設置資源-電影區」供會 員下載上傳及下載電影影音著作網頁資料共7頁、播放電影 畫面擷取照片4張、相關論壇資料17張、博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申請人資料、奇摩電子郵件帳號申請人資料、告訴 人於96年11月13日提出相關雜錦論壇相關網頁資料38頁、被 告涉嫌侵害著作權之影片目錄表、告訴人等之著作權證明文 件影本附卷可稽。 囵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娅按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 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公 開傳輸」則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 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 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規定參照。本件被告利用網 路寬頻服務將上開影片下載儲存於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硬碟內 ,以此方法重製上開影片,再利用網路寬頻將上開影片重製 於其所申設之網域空間網路硬碟處存放,並使公眾得以網路 接收上開影片而公開傳輸之,核其所為,分別係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權罪及同 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垭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 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 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自96年3月27日起至同年7月 30日止,數次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行為,除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 間斷外,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行本身亦具有反覆、延續性之特徵,從而本件被告縱有多次 重製、公開傳輸之舉措,仍應分別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 囵被告係以1行為而觸犯上述2項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 合犯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擅自公開傳輸罪處斷。 匦檢察官雖僅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起訴,惟未經起訴之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權罪部分, 核與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剐審酌被告:⑴並無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 附於本院卷、偵查卷內可憑;⑵欠缺智慧財產權保護概念, 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即擅自予以重製並公 開傳輸,確有可責;⑶惟依證據顯示,其尚非具有營利之目 的;⑷且犯後均尚知坦認犯行,又其嗣雖未與告訴人洽談和 解事宜,然就此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 金會執行長楊泰順複委任之該基金會調查專員江文博於警詢 中表示略以,該基金會之政策向來即係不和解亦不求償等語 明確(參見警卷第13頁),尚難認係被告無和解意願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钌按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始有96年7月16日公布施 行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的適用,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 參照。查本件被告擅自以重製並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 作財產權犯行之終了時間為96年7月30日,係在上述時點之 後,依上開規定,即無該條例之適用,附予敘明。 三、適用法律依據: 娅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 垭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 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本院。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裁判字號】 97,易,232 【裁判日期】 970227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9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 訴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96年1月15日縮 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甲○○明知「超狗任務」等如附表所示 之視聽著作,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如附表所示 之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等)擁有著作財產權,而受著作權 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竟基於反覆實施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10月間某日 起,在其位在臺中縣大甲鎮○○路7巷13號住處,利用不知 情之胞弟劉國慶所有之電腦主機及其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公 司所租用之連線數據帳號,連結上網至網際網路上,且自不 詳網站下載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並重製至其電腦主機硬碟內 ,再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利 用其向GOGOBOX網站申請之「liukk」、「liu66」帳號,將 上開侵害迪士尼公司等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超狗任務」等 視聽著作檔案,上傳至上開網站之帳號網路硬碟空間內,並 在「維克斯討論區」之論壇網站上以作者名稱「liuxx」張 貼檔案超連結之訊息,供上網瀏覽該論壇之不特定會員免費 下載,公開傳輸「超狗任務」等視聽著作,而侵害迪士尼公 司等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11月21日下午4時許,為警持 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搜索,扣得其胞弟劉國慶所有供其重製 及公開傳輸「超狗任務」等視聽著作之電腦主機1台。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且經證人即告訴人迪士尼公司等代理人江文博於警詢中指 述綦詳,並有告訴代理人江文博提出之鑑識報告書、侵權影 集檔案清冊、專屬授權書、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及IP位址資料 、網路下載列印資料、網路硬碟空間內電影檔案網頁、「維 克斯討論區」帳號liukk張貼之電影檔案網頁及蒐證光碟各 乙份等附卷足稽,復有電腦主機1台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 反著作權法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另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經 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惟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 )。從而,本件被告自96年10月間某日起至查獲時止,擅自 重製該等視聽著作之收集性行為,及在上開「維克斯討論區 」之論壇網站上多次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之散布性行為, 均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 以擅自重製1罪及擅自公開傳輸1罪。被告1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2 罪,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因被告公開傳 輸其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瀏覽該等 視聽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 較被告僅自行重製為重)。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於96年1月15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 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著作財產權為人類之智慧結晶,具有高度經濟價值, 應給予高度之保護,而被告竟毫不尊重著作財產權為他人之 智慧心血結晶,擅自重製後,又在網路上大量散布未經著作 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視聽著作,嚴重影響市場秩序,足 使告訴人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所生危害重大,及未能與告訴 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態度 尚稱良好、坦承犯行,並斟酌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被告之胞弟劉國慶所有 ,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 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裁判字號】 96,易,6329 【裁判日期】 970116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6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25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 刑缗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外 接式硬碟壹台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28集」之視聽著作,係群 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體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 而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任何人非經著作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該視聽著作,竟基於反覆 實施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96年 8 月間某日起至96年9月間某日止,在其位在臺中市南屯區 ○○○○街115號7樓之4住處,由其以所有之電腦主機及其 向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公司所租用之連線數據帳號,連結上網 至網際網路上,且自不詳網站下載上開「霹靂皇朝之鍘龑史 1-28集」之視聽著作檔案,並重製至其電腦主機硬碟內,再 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利用其 向GOGOBOX網站申請之「vjsteven」帳號,將上開侵害群體 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28集」視聽 著作檔案,上傳至上開網站之帳號內,並在「嗡嗡嗡論壇」 網站上張貼檔案超連結之訊息,供上網瀏覽該論壇之不特定 會員免費下載,公開傳輸「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28集」之視 聽著作,而侵害群體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10月22日 下午1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搜索,扣得乙 ○○所有供其重製及公開傳輸「霹靂皇朝之鍘龑史1-28集」 視聽著作之電腦外接式硬碟1台。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群體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詢中指述綦 詳,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鑑識報告書、侵權影集檔案清冊、專 屬授權書、智慧財產權證明書、照片8張及被告以「vjsteve n」帳號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之網頁資料暨 上傳影片檔案截圖、霹靂布袋戲瀏覽人數網頁、「vjsteven 」之個人網頁空間資料、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南區客服 中心數南客第00000000─011號回覆單(即vjsteven@Xuite .net 用戶基本資料)、現場蒐證照片10張等附卷足稽,復 有電腦外接式硬碟1台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犯 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另刑法雖於94年2月2日經 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惟刑事法若干犯罪行 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 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 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 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 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 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 )。從而,本件被告自96年8月間某日起至同年9月間某日止 ,擅自重製該等視聽著作之收集性行為,及在上開「嗡嗡嗡 論壇」網站上多次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之散布性行為,均 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 擅自重製1罪及擅自公開傳輸1罪。被告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 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 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因被告公開傳輸其 所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使其他網友得以免費瀏覽該等視聽 著作,此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 告僅自行重製為重)。爰審酌著作財產權為人類之智慧結晶 ,具有高度經濟價值,應給予高度之保護,而被告竟毫不尊 重著作財產權為他人之智慧心血結晶,擅自重製後,又在網 路上大量散布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之視聽著作, 嚴重影響市場秩序,足使告訴人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所生危 害重大,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民事損害賠償之和解,惟考量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態度尚稱良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 斟酌其生活狀況與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電腦外 接式硬碟1台,係被告所有供本件重製及公開傳輸「霹靂皇 朝之鍘龑史1-28集」視聽著作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至被告犯罪所用之電 腦主機、周邊設備等因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 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項、第9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本院。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裁判字號】 97,易,345 【裁判日期】 970529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6209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缗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力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5 部視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著作 財產權人欄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現均仍於 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視聽著作,且可預見其將附表所示之視聽 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下載上開著作,而 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劉力偉仍基於公開傳 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前開著作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6年5 月初某日起至同年7 月某 日止(詳細時間如附表所示),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EC518 光電高分子實驗室內,利用其個人之筆記型電腦(未扣案) ,先透過網路下載之方式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未經著作財產權 人同意或授權之電影檔案,復以網路設備連接至http://gog obox.com.tw 網站,以「saqw」之帳號申請網路空間(網址 :http://gogobox.com.tw/saqw),由其擔任上開網路空間 管理員,將上開重製之電影檔案傳輸至上開網路空間內存放 之,再於「雙B 論壇」網站內之「電影下載區」,以其在「 雙B 論壇」所申請之帳號「asn 」建立超連結至上開網站空 間,使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進入http://gogobox.com.t w/saqw之網路空間,下載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電影檔案,以此 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辦。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娅、本案被告劉力偉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 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是本件之證 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 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垭、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屬實,並有雙B 論壇之「asn 」帳號基本資料影本、國立雲林科技大學97年 2 月27日雲科大資訊字第0970001606號函、雙B論壇「asn 」帳號所張貼含有超連結至其上開網路硬碟電影檔案之文章 列表資料、「asn 」所張貼之如附表編號五所示電影檔案之 資料與網友回應、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物之著作權證明、I P查詢結果資料、IP位置220.134.79.63 查詢資料各1 份 在卷可考,並經告訴代理人乙○○於檢察官面前指述歷歷,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娅、核被告之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檢察官另認被告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罪,然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 2 項之罪處罰對象係指以移轉所有權方式之散布,與本案被 告僅散播電子檔案之類型不同,觀之本條立法理由足明,檢 察官因此到庭更正本案起訴法條僅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 、第92條之罪,並刪除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本院認 為合法正當,併予敘明。 垭、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 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 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 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 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所為多次擅自重製、公開傳 輸之行為,係為提高個人網站下載率以取得網站提供之獎勵 之單一目的而為之;且其所為上開犯罪,屬公開傳輸及重製 ,性質上接近前開判決所指之「製造」、「散布」,僅其行 為客體為無體財產權,故以「重製」、「傳輸」定義,而上 開行為同具反覆實施性質,且時間密接,手法相近,可認係 實質上一罪,無庸細究行為次數而分論併罰。又被告基於一 個犯罪決意,將未獲授權之電影檔案下載重製至電腦再上傳 至其申請之網站空間後,以超連結方式使不特定人得以自行 下載傳輸而重製於其等電腦硬碟或記憶體之內,則被告所為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且其於重製後,他人得不斷公開傳輸,是該公開傳輸之 犯罪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 斷(上開2 罪法定刑相同,而被告公開傳輸其所非法重製之 視聽著作,使其他不特定人得以免費下載該等視聽著作,此 情節所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之程度自較被告單 純自行重製為重)。檢察官認被告所犯上犯行應予分論併罰 等語,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囵、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擅自侵害他人智慧財產 權,致告訴人財產受損,亦影響國家之國際視聽及形象,且 於警詢及檢察官面前均矢口否認犯行,耗費無益之司法資源 ,惟念及被告並非意圖營利而為前揭犯行,且犯後於本院審 理時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檢察官雖請求量處被告有期徒刑8 月,但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已坦認犯行,並當庭庭呈悔過書1 份,表明改過之心,念 及被告年紀尚輕,且在學研究,若使其入監服刑,對被告將 來影響甚大,因此檢察官之求刑,為本院所不採。 匦、被告未曾因故意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 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 刑2 年,以啟自新。但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遲至本院審 理時始坦白認錯,為使被告有所警惕,命其自本判決確定之 日期缗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剐、至於供被告下載及上傳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所用之筆記型 電腦,未經扣案,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不另為沒收之宣 告,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律: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顗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 附繕本)。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編號│視聽著作物名稱 │著作財產權│劉力偉上傳檔│劉力偉刊登超連│ │ │ │權利人 │案至GOGOBOX │結至雙B 論壇時│ │ │ │ │網路硬碟時間│間 │ ├──┼───────────┼─────┼──────┼───────┤ │一 │史瑞克三世 │派拉蒙公司│96年5 月初 │96年5 月11日 │ │ │(Shrek The Third) │ │ │ │ ├──┼───────────┼─────┼──────┼───────┤ │二 │關鍵下一秒(Next) │派拉蒙公司│96年5 月初 │96年5 月17日中│ │ │ │ │ │午12時18分 │ ├──┼───────────┼─────┼──────┼───────┤ │三 │蜘蛛人3(Spider-Man3)│哥倫比亞公│96年5 月中旬│96年5 月28日 │ │ │ │司 │ │ │ ├──┼───────────┼─────┼──────┼───────┤ │四 │瞞天過海3:13王牌 │華納公司 │96年6 月初 │96年6 月23日 │ │ │(Ocean's 13) │ │ │ │ ├──┼───────────┼─────┼──────┼───────┤ │五 │終極警探4.0(Live Free│福斯公司 │96年7 月初 │96年7 月6 日 │ │ │or die Hard) │ │ │ │ └──┴───────────┴─────┴──────┴───────┘ 【裁判字號】 97,朴簡,119 【裁判日期】 970430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 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料理鼠王」等二 十二部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 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環球公司)、美商哥倫 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力影 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美商新線製作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派拉蒙公司)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 著作,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 公開傳輸,且明知在大陸「電驢網」(eMule)等不明 網站上如附件附表所示電影檔案,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同 意或授權之重製物,並可預見將如附件附表所示之電影檔案 置於網路空間上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重製上開著作,而散布前開著 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供不特定人擅自反覆 以重製方法、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集合 犯意,以及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反覆散布之集合犯 意,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 間某日起,在嘉義縣太保市崙子頂三十號之三十住處,利用 其家人所申設之網路,透過連接網際網路至大陸「電驢網」 (eMule)等網站,下載如附件附表所示且為未經著作 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電影檔案,復在嘉義市○○路七 十九號上班處所,反覆、密接利用其上班所用之電腦設備連 接網際網路,先至臺灣gogobox.com.tw網站,以「cytherea 」為帳號申請免費網站空間,並再將上開電影檔案上傳至臺 灣gogobox網站「伊莉討論區論壇」(網址http://gogobox. com.tw/cytherea)之電子儲存空間內,建立超連結至含有 如附件附表所示電影檔案之上開免費網站空間,供不特定人 得以點選超連結下載各該電影檔案,而以此重製、散布及公 開傳輸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於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因網路巡邏而發覺,於同年十二月 五日下午二時許通知甲○○到案說明而查獲。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被告明知其在不詳網站下載如附件附表所示電影檔案,均為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猶仍重製下載後上傳至所申設之 網站空間,供不特定人可隨時連接網際網路後,至該網站下 載各該電影檔案,以此重製、散布、公開傳輸方式,侵害附 件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 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罪、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 罪。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 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 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 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 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將其下載 之電影檔案,放置在所申設之網路空間,供不特定人連接網 際網路後,即可點選超連結而下載,即被告將電影檔案上傳 後,該電影檔案即處於供人點選而得反覆下載之狀態,被告 之犯罪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 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擅自公開傳輸一罪及散布重製物 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及侵害附件附表所示 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九 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斷。公 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亦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 之罪,然犯罪事實已有敘及,並經本院於調查時告知被告, 以維權益,併以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本件侵害之電影著作為二 十二部,輕忽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尊重,雖未以此謀利,然 亦使告訴人受有損害,然衡其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且犯 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及其犯行之時間、家庭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前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上揭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足按,正 值年輕,因未能深刻體認著作財產權之保護,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又非為營利之目的而觸法,深具悔意,被告當已知所 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另因被告法治觀念 尚待加強,另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命 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六十小時之義務勞務(公益團體、地方 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 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之需 求指定)。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執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 第五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亦為刑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爰依法併諭知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至未扣案之電腦主機,雖係被告為前 揭犯行使用之物,然尚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 ,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 (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 十二條。 (三)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款,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 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法 官 林青怡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裁判字號】 96,嘉簡,1216 【裁判日期】 960731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一五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未來小子」等五十七 支視聽著作,係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拉蒙 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線製作公司)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 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公司(下 稱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 比亞公司)、美商三星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 擁有著作權之影片,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或公開傳輸其著作,且明知其透過網路搜尋自「中國影 視庫」網站內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係侵害附表公司 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並可預見提供網路超連結點供網友連 結下載,其他網友即可藉由下載連接點,進而下載附表之視 聽著作,因而重製附表視聽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並 可於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以上揭方式接收附表視聽著作。 竟仍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會員共同基於擅自反覆以重 製方法、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集合犯意 聯絡,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間起,迄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為 警查獲止,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路一四三號七樓之一住 處內,使用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承租 之ADSL網路寬頻連線上網,並在GOGOBOX 空間(網址http:/ /gogobox.com.tw/a731155)申請加入會員,並透過網路搜尋 自「中國影視庫」網站內下載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至GOGO BOX 空間之「不負責講座」,並利用「伊莉討論區」(網址 http://eyny.com/index.php)讓不特定網友上網,並得以點 選甲○○複製的連結點,超連結上網連線至其置放影片之「 不負責講座」之磁碟空間內而免費觀賞、下載,以此方式多 次共同在上開網站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等視聽著作。嗣於九十 六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分許,為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甲○○前址住處搜得電腦主機一台(含 內建式燒錄機一台)扣案,因而查獲上情。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另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重製罪、 第九十二條擅自公開傳輸罪。被告甲○○與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會員多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 為共同正犯。另刑法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 ,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惟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 ,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 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 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 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 ,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 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可資參 照)。查被告提供網路連結點供會員下載附表著作,且該等 連接點一經上傳後,上開電影即一直處於供人點選而得反覆 下載之狀態,被告之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具有不斷反覆實 施之特性,均屬集合犯行為,自仍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 擅自公開傳輸一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及侵害附 表電影公司所示多數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 第九十二條公開傳輸罪。爰審酌被告侵害之電影著作為五十 餘部之數量,輕忽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尊重,並考其犯行對 被害人所致之損害,又其犯行之期間、方法,素行尚稱良好 ,且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再者,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其犯罪結果在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者,不得適用本條例減刑(法院辦理 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參照)。本件被告 之犯罪行為時間自九十六年三月間起至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止,而本件既評價為一罪,是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已在九十六 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自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 例第二條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減刑要件,自 不得減刑,附此敘明。 四、查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七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執行完畢,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素行尚佳,因未能深刻體認著 作財產權之保護,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考其非為營利之目的 觸犯刑章,深具悔意,被告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 二年,用啟自新,且因被告法治觀念尚待加強,併予宣告緩 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至扣案之電腦主機一台,雖 係被告為前揭犯行使用之物,然依被告所述並非其所有,亦 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琴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 律師板 Lawyer 新開張! 生活娛樂館 生活, 娛樂, 心情 Life_Job 職場 Σ職場甘苦談 → 求職/行業/工作/ Lawyer 試閱 ◎律師板 - 道長們快來簽到自介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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