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今天開始實施。內政部表示,遊說採事前登記制,遊說者、遊說對象、內容、花費
等均須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登記、申報,並作資訊揭露,違反規定者,最高可罰二百五十
萬元。
其中遊說者包括自然人、人民團體、法人或受委託進行遊說的自然人及營利法人。
內政部表示,「遊說」是指遊說者意圖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變更或廢止
,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的人表達意見的行為。但人民原有的陳情、請願等權利,不受
影響;另外,以演講、發行刊物、召開公聽會、利用大眾媒體或集會遊行等公開方式所為
表達意見的行為,則不屬遊說的範疇。
遊說法所定的被遊說者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以及所有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政務人員,總數超過
五千八百人,有超過七百四十個機關須配合執行此項法律。
內政部表示,遊說法的目的在讓遊說透明化,因此遊說者使用於遊說的財務收支情形報表
須定期申報,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也應將遊說事項通知專責單位登記,上述資料均須由被
遊說者所屬機關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政府公報。
內政部表示,遊說者如未依規定申請登記,經通知限期未補行登記,或被遊說者接受遊說
後七日內未通知專責單位登記,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遊說申請故意登記不
實、財務收支故意申報不實等行為,處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在利益迴避方面,擔任公職者,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向其離職前五
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各級民意代表則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
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者,將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陽光法案遊說法今天上路施行。內政部長廖了以昨天在院會上
報告指出,遊說法規範範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各部會首長以及所有政務人員,有兩項重
要事項必須注意,包括對未經所屬機關核准的遊說案件,應拒絕遊說;在接受遊說七日內
,應將遊說事項通知所屬機關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記,以免受罰。
由於行政院是遊說團體遊說的重要地點,行政院以政風室做窗口,只要確定有遊說行為,
即辦理登記。
行政院官員說,凡有遊說行為,就應辦理登記,如果發現訪客有遊說行為,當場未登記,
也應在七天之內補辦登記。如屬個案經過審查則可駁回。遊說與陳情常會混淆,陳情不必
登記,遊說則應登記。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昨天舉辦「民間團體因應遊說法座談會」,
與會的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鄭文龍指出,遊說法名為陽光法案,但根本就是修理
公益遊說團體,無法規範密室磋商的法律。
內政部民政司科長謝美玲和立法院法制局組長楊育純昨天應邀向五十多個社團代表解說遊
說法內容和運作情形。謝美玲說,遊說法上路後,之前就約好的法案遊說、會面,仍須補
件;楊育純也說,即使是之前就在進行的法案遊說工作,現在還是要重新登記。
鄭文龍說,遊說本來是民間團體的權利,現在改採許可制,限制人民權利的行使。陽光法
案本該規定不當的關說,但遊說法卻沒有具體規範密室磋商,「根本是徒有陽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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