鐽震案在「預謀」階段即因媒體披露而終止,連「未遂」都談不上,所以不算弊案。然而
,走過必留痕跡,不是想抹就能抹掉的。
扁政府祕密籌設鐽震公司有兩個用意,一是分配台美軍售的工業合作資源,二是當對法軍
購的白手套。
在軍售工合資源分配上,打的算盤分短程與長程。短程是成立公司後,接著開設子公司以
便能動用國防工業基金。
國防工業基金約有六十億元,董事長是國防部長,只要核准投資,就算賠光也不違法。鐽
震本來準備藉開設子公司方式,動用國防工業基金,估計約有廿億元。前國防部長李天羽
看出端倪,才會下車。
鐽震成立,李天羽的確知情,公司名字還是他取的,唯運作過程並非操之在國防部,而是
在「雙仁」手上,李天羽被邊緣化。所以,鐽震等著國防部資金到位,李天羽拖著不肯簽
。如果李天羽簽了字,就會像巴紐弊案的外交部長黃志芳,得擔下所有行政與法律責任。
至於長程想法,則是結合綠營友好的金主與企業,吃掉台美軍售重大購案的整體後勤。只
要綁住約,加上扁政府的行政介入,美方原廠只得配合。這些後勤的生意,一做就是十五
、廿年,利益驚人。
鐽震公司想吃的第一件軍售後勤,就是反潛機案,雖說有四家廠商列入評估,唯已內定。
鐽震設立第二個目的是當對法軍購的白手套。其中,拉法葉弊案的六億美元佣金,法商希
望私下和解,「以物易物」。法方擔心,台灣求償佣金官司,如果輸掉,對法商股價不利
,在面子與裡子兼顧之下,遂有和解之議。
如果達成和解,六億美元的佣金可能降到四或五億美元,加上「以物易物」,法方一分錢
也不必出。
而「以物易物」的巧門,係扣除我方還積欠法方的一億餘美元幻象戰機零組件經費,剩下
的和解金,只須在「物件的單價」上做文章;如一百美元的零件,報價改成二百美元,如
此,和解金即可「一拆為二」,一半「易物」,另一半可給鐽震「靈活運作」。
軍方內部不信任鐽震主事者與幕後操盤人,擔心和解一定會出事,因為這筆六億元佣金,
倘能要得回來,理該繳回國庫,而非私下和解,而且「以物易物」,易生弊情或回扣之事
,而簽字背書的還是軍方,主事者卻躲在幕後規避一切法律與行政責任,故軍方相當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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