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thne (Dathne)》之銘言:
: 關於這件事情,
: 學校既然已經著手處理,
: 我想大家應該不適合在這裡做過多的討論。
: 目前網路上出現各種版本,
: 在沒有明確證據公佈之前,
: 不管哪方說的多有理,
: 實在很難令人完全相信,
: 再討論下去也只不過是讓戰火持續延燒而已,
: 事情並不會因此而有所解決。
我針對我的部份做出說明,我既非學校人員,該作者卻以這毀謗方式
指摘我係學校人員做出這種不實之指控就有必要澄清,
在用這種大量的謠言試圖影響結果,該生之行為就學校法規來看
不是留校察看就是退學,最輕也是兩支大過,
刑法上無論誰先動手,該生後續的行為就已經變成妨礙自由+傷害
二者數罪併罰
另外該PO者卻忽略了罪刑法定主義的四個原則,做出錯誤誤導他人行為
四個原則如下
一.不溯及既往原則
二.習慣法禁止原則
三.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四.絕對不定刑禁止原則
按該PO者舉例許教官事件即是欲以類推適用該生事件,做出打人該行為=申誡而已
這在任何刑罰上都是被禁止的,否則每個事件都能類推適用了,所以有必要澄清
更應該澄清。
補充一點,學生獎懲委員我亦有認識,所以此事我已轉知相關媒體隨時掌握進度
另外我有此事完整證據,拿來澄清剛好而已,等學校獎懲出來再說,不然現在
在去發表一些事件狀況都是試圖影響結果,同時為保障我的人身安全,非不得已,
該段影片我就會讓他公諸於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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