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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學學則 http://0rz.tw/2HJtl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累計二次達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 之一者,應令退學。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 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修習科目成績不及格之學 分數,累計二次達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身心障礙學生或學生學期修習學分在九學分(含)以內者或應屆畢業生最後一 學期已修足該系組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可以本系組資格畢業者,不受本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前項以本系組資格畢業者,若有加修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 則不得再修習。 每學期開學二個月後,教務處應彙整前一學期退學生名冊及統計表。學業成 績不及格退學人數統計表,並報教育部。 依第十九條解釋身心障礙如下 身心障礙學生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安置就學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晨霧 airkk catsummery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8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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