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PCSH_A_F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國立板橋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板橋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感情,互磋工作經驗,砥礪學術研究,促進校友事業合作, 助母校之發展為目標,非以營利為目的。本會成立主要朝二個方向進行: 一、促進維護各大專院校板中校友分會的成立和存在,並督促連結成一區域網絡,共同舉 辦 活動,讓校友在各大專院校中能繼續互相照應、協助,徹底發揮板中人的友愛和向心 力。 二、組成校友服務隊定期返回母校輔導,照顧在校的學妹,與他們一起分享經驗。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25號 國立板橋高級中學校內,並以新北 市為組織區域,電話:02-2960-2500。 第四條 (會員資格)從國立板橋高中畢業之同學得為會員資格。各會員資格由各大專校友 會 認定之。 第五條 現任或曾任母校教職員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聘為榮 譽會員。 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參與年會及其他集會、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母校與校友間之聯繫及洽詢。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議決案、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議機構。 第九條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 審核會務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 (三) 呈報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各大專校友會正副會長出任之,並得有一定額之常 務 理事,若各正副會長無法執行職務,由各校之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如左: (一)依理事會之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議決入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選舉及罷免總會會長、副會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六)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做必要之措施並於事後召開會 員 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總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人,承理事之命綜合會務,由理事會選舉之,並 請 理事會聘任之,另設總務、公關、活動、財務、秘書組,由總會長就會員中遴 選 並請理事會聘任之,本會職務均為無給職。 總會長:綜理校友會理事會務並監督各組職務。 副會長:承總會長之命,辦理並協助校友會務,記錄會議過程。 總務組:辦理採購、佈置、招待等總務事宜。 財務組:辦理財產、收支等財務事宜。 公關組:辦理會員之間聯繫,與母校之間聯絡贊助及對外連絡事宜。 活動組:辦理活動事宜。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於任期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事會議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團體權益由理事會議提出亦經大會公認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 一、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其實間另訂之。 二、臨時大會由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開 (二)、經三分之一理事代表聯署均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長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簽署提請理 事 長召集臨時理事會議。 第五章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基金:會員自由樂捐。 二、臨時費:必要時經會員大會議決向各會員徵收之。 三、其他:利息收入、比賽收入及額外收入。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 本會經由選舉獲聘任之職幹部一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新北市政府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有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5.100.96
ju12828:推 05/19 01:03
kokolotl:推+1 05/19 01:27
walacks:推 05/19 12:33
spokn0436:推 05/19 14:53
joe24:推 05/19 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