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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02.151.49.107 : 推 lookers:應該試完機器再付現的@@ 12/27 23:41 : 推 glittering:理論上是 店家的義務是七天內有問題包換新.... 12/27 23:41 : → glittering:不包退 資展買視同訪問購買就可以退 12/27 23:42 資訊展一定適用訪問購買的規定,原因是因為訪問購買七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貨的原因 是因為避免衝動+業務洗腦 購入原先不需要也沒也打算購買的東西 但是若因為你是想要買電腦,才去資訊展逛,則不在法律要保護的範圍之內 也就沒有消費者保護法19條訪問買賣七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以是不是適用訪問買賣,還需要根據,契約成立的處所、邀約的過程 、契約成立時有無同類商品可比較來個案決定 消基會曾在媒體上大聲高呼說展場應適用訪問買賣,但是那畢竟是民間團體 要聽還是要聽消保官的話才對... : → lookers:WHY資展買視同訪問購買? 12/27 23:43 : → glittering:阿災 之前消保會定義的... 12/27 23:43 : 推 lookers:XD 了解:) 12/28 00:00 : 推 miyanosi:1 12/28 00:05 另外這個case裡面 原PO的朋友 也就是買受人可以主張瑕疵擔保(348) 要求店家換貨換到沒有瑕疵為止,但是依照民法(364)的規定 不得主張解除契約(退貨)或是減少價金(打折) 所以如果老闆願意而且有機器換給你,你是不能要求退貨的 除非他沒有正常機器換給你 才可以依民法(353)主張債務不履行(250) 主張退回貨款解除契約 -- 引用法條如下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348 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第 353 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 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364 條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45.192.245
Matsuzaki:實在專業 <(_ _)> 12/28 09:59
glittering:真的嗎....上次資展某店跟客人鬧到最後 結果不是這樣捏 12/28 10:51
anedo:有找消保官到場嗎? 12/28 10:52
glittering:科科 我錯了 囧 歹勢 12/28 11:01
NTPUslave:我內容有點錯誤 改一下 12/28 11:06
※ 編輯: NTPUslave 來自: 203.145.192.245 (12/28 11:10)
NTPUslave:我再找找看有沒有案例 有再補上 12/28 11:10
anedo:看來有協議違約金的話是該給的..日後跟店家買基於364可退?? 12/28 11:10
anedo:感覺是這樣,可以請大德釋疑嗎 12/28 11:11
NTPUslave:364是保障換 不保障退 12/28 11:11
anedo:抱歉 可退後面沒打出來是可退"違約金".. 12/28 11:12
anedo:如果消費者還是有履行購買的條件下,這違約金就可退了? 12/28 11:13
NTPUslave:如果要換別款機器退差價的話 可以用代物清償(319)的規 12/28 11:15
NTPUslave:定 差價則是依照321要提其他抵充之債務 12/28 11:18
anedo:了了 感謝╭(─╴╴─)╮ ▃▇ 12/28 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