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25g5d4:我不在的時候又發生了什麼事?! 09/04 19:53
→ sohate5566:至於處罰對象? 09/04 19:53
推 sillydream:18534篇 09/04 19:54
→ egguitar:很難懂嗎? 09/04 19:54
→ egguitar:轉錄"經本版水桶之使用者"在他版發表且要求轉錄之文章 09/04 19:54
→ sohate5566:沒看懂啦 依字面上應該是轉錄者 09/04 19:55
推 s25g5d4:意思是轉錄者將被劣退且水桶15日 被轉錄者水桶加倍並重計? 09/04 19:56
→ hgtt:另外第七是針對原本被水桶者 應該是吧?! 09/04 19:56
→ egguitar:規範的是行為 為該行為者 指的是誰 就是桶誰啦 09/04 19:56
→ egguitar:推 s25g5d4 沒錯你得到他了 09/04 19:57
推 aidsnichael:XDD 09/04 19:58
推 s25g5d4:恩...既然有人會搞混 也許可以指明對象... 09/04 19:59
→ egguitar:寫的明明很清楚啊 QAQ 09/04 20:00
推 capri75:"且要求轉錄"...那如果私底下找人代轉就不違規了? 09/04 20:02
推 s25g5d4:不鑽漏洞很難嗎? 09/04 20:03
→ sohate5566:推 不鑽漏洞很難嗎? 09/04 20:04
→ hgtt:單純好心幫轉 怎麼算?! 09/04 20:04
推 capri75: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板規有用嗎? 09/04 20:05
→ b2300132:對不起 看不懂?? 09/04 20:05
→ capri75:樓上看看18534篇就知道啦XD 09/04 20:06
→ jack089452:終身水桶吧ww 09/04 20:07
→ b2300132:感恩 我看懂了 XD 厲害!! 09/04 20:08
推 ganbaday:兩條新規定針對兩個使用者 很好懂阿... 09/04 20:14
推 sohate5566:俗稱奧客條款 09/04 20:15
推 ganbaday:更好懂的建議:"經本版水桶之" => "本板水桶中" 09/04 20:17
→ ganbaday:7-4的意思是說,只要在他板有這個意圖,就觸犯,即使沒有 09/04 20:18
推 capri75:建議板規四:轉錄本版水桶中ID之文章者 直接刪文 累犯劣退 09/04 20:18
→ ganbaday:人幫他轉(未遂),也因為其"犯意"而得加重其刑。 這樣 09/04 20:18
→ ganbaday:私底下找人就真的管不著,因為無法查得其動機及犯意... 09/04 20:20
→ ganbaday:例如張爸若在m01貼心得文,我覺得測試很漂亮轉來 XD 09/04 20:21
→ ganbaday:我無從得知m01的那人是否是本站被某板水桶的張爸... 09/04 20:21
推 r51303:我對這項板規感覺有點質疑..這是否代表我們以後轉文前必須 09/04 20:26
→ r51303:先查證目前本版的水桶名單之後才能轉呢? 09/04 20:26
→ egguitar:人家要求你轉文你就轉? 先問為什麼不自己轉才是常識吧 09/04 20:27
推 s25g5d4:不...是在被水桶者"公開"要求下轉錄才會違規 09/04 20:28
→ RODPoy99:其實這條沒什麼意義 09/04 20:28
推 ganbaday:樓上,「對方有要求代轉」才需要查...正常文章不會有 09/04 20:28
→ s25g5d4:蛋吉他我這樣解釋對嗎 09/04 20:28
→ ganbaday:哇靠大家也太快 09/04 20:28
→ RODPoy99:電蝦版不能轉電蝦文章,意義在哪? 09/04 20:28
→ s25g5d4:被水桶者還是能PO文,水桶意義何在? 09/04 20:29
→ RODPoy99:如果他今天文章內有違反版規那沒話可說 09/04 20:30
→ ganbaday:不能轉的只有「被水桶者 要求大家幫他轉的」 不是所有OK? 09/04 20:30
推 r51303:哦...突然懂了! 09/04 20:31
→ RODPoy99:而且人家要幫他轉是人家的事情,文章沒有違反版規是事實 09/04 20:31
推 hung0724:被水桶的PO文還能要求轉錄過來...這樣水桶有什麼鬼用? 09/04 20:32
→ sohate5566:推樓上 09/04 20:32
推 ganbaday:所以才立這條版規呀 現在開始轉就有違反版規了。 09/04 20:32
→ hung0724:to ROD: 且「要求」轉錄之文章 09/04 20:32
→ ganbaday:如果ROD你想討論的是「立法精神」,請另外po文,字數不少 09/04 20:33
→ RODPoy99:懶得講了,反正講再多也沒用,當作沒這事 (  ̄ c ̄)y▂ξ 09/04 20:35
推 Mogami88:有些人喜歡鑽漏洞,不違規有這麼難嗎??? 09/04 20:35
推 PIG0619: 要找漏洞鑽很難嗎 09/04 20:36
→ Mogami88:先去查查那位【肇事者】之前的豐功偉業,再下結論吧~ 09/04 20:36
→ RODPoy99:他的事情是他的個人行為啊,跟他被轉的文章是兩回事 09/04 20:37
→ RODPoy99:主要是因為今天大家都不爽他,然後他又故意要人轉文 09/04 20:37
→ RODPoy99:文章本身是沒問題的啊 09/04 20:37
推 ganbaday:立法的理由,不一定是有錯才該罰,而是為了一些合理目的 09/04 20:39
→ ganbaday:比方說,轉賣"生理食鹽水"違法,但這個行為錯了嗎?沒有 09/04 20:39
→ ganbaday:就只是因為藥字號有其安全理由。 09/04 20:40
推 jack089452:買宵夜來吃比較實在 09/04 20:40
→ sohate5566:RODPoy99先去看清楚他上面那篇怎麼要求轉文過來的 09/04 20:40
→ ganbaday:別忘了,文章本身的「對錯」,也是人定義的,也是有理由 09/04 20:40
→ Mogami88:詭辯...如果沒有問題,為什麼要別人轉文???轉文正常不是 09/04 20:41
→ ganbaday:才會認定那篇文章違規。 09/04 20:41
→ Mogami88:應該要經原作者同意???這時候原作者是不是應該善意告知?? 09/04 20:41
→ RODPoy99:所以說是人的問題啊,文章本身是沒問題的 =3= 09/04 20:42
→ Mogami88:樓上舉例甚佳~就像現在立法要罰代言人,那代言人也說我 09/04 20:42
→ Mogami88:不知情啊? 那立法力好笑的??? 不知道就不罰??? 09/04 20:43
→ capri75:如果說...被水桶ID在他版文章中表示"可隨意轉錄至相關看板 09/04 20:43
→ capri75:" 這樣該怎麼判呢? 09/04 20:43
→ ganbaday:你好像搞不清楚,所有有問題的都是「人」這才是懲處對象 09/04 20:43
→ ganbaday:cap那只是公開授權著作權 無法證明其意圖。 09/04 20:44
推 sohate5566:因為原作者同意請人代轉回來,但是並沒說他在水桶中.. 09/04 20:44
→ Mogami88:照罰啊~ 現在連立法院都有這條法律了,管妳知不知情,違 09/04 20:45
→ sohate5566:而上面被鎖文那篇明顯是刻意要請他人轉回的 09/04 20:45
→ Mogami88:法代言(轉PO)就是要罰啊~ 09/04 20:45
→ RODPoy99:我只是想說,這條版規定的很模糊,到時候問題很多 09/04 20:46
→ RODPoy99:而且一不小心轉情報的人就中槍了 09/04 20:46
推 capri75:我只想說這條新板規防不了存心想鑽洞的某kao... 09/04 20:47
→ Mogami88:不違規=不會被水桶=沒有問題,被水桶的先想想自己言行吧 09/04 20:47
→ Mogami88:那位可以直接永久水桶+劣退了.... 09/04 20:47
→ capri75:他在水桶中就沒有文可以劣他阿 劣以前的文也說不過去 XD 09/04 20:49
推 ganbaday:「且要求」三個字,已經可以排除「不小心」了... 09/04 20:49
→ RODPoy99:像capri75他舉例的那樣就是漏洞啦 09/04 20:50
推 ganbaday:所有版規都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但還是得立法 就是這樣~ 09/04 20:51
推 a951l753vin:挖喔 09/04 20:57
推 zcbmaa:這根本就是hskao條款.... 09/04 21:18
→ s25g5d4:應該說hskao讓板規更完整了 09/04 21:19
→ sohate5566:沒錯,前面就說過了,這是奧客條款XD 09/04 21:20
→ sohate5566:事實上上次有檢舉過一個 結果就是被駁回.. 09/04 21:20
推 Peter8117:奧客還買? 09/04 21:33
→ egguitar:所以5566跟TVBS先生是同一人囉XD 09/04 21:34
推 RODPoy99:無聊回去看一下他還真的修文勒 = = 09/04 21:38
推 sleepgod0602:那篇先是修推文..被鎖文後還修掉之前的修文紀錄捏 09/04 21:40
→ sleepgod0602:還真是王者風範 09/04 21:40
推 vinss:趴數有到做的事總是不一樣... 09/04 21:41
推 RODPoy99:好好一個情報文搞成這樣... 09/04 21:41
→ hgtt:澳洲水桶王 就是不一樣咩 09/04 21:42
推 sohate5566:對啊 就是不一樣咩 09/04 21:42
推 Peter8117:搞不懂他到底要突顯甚麼...就是很奧客很爽? 09/04 22:23
→ rick65134:4.6逞罰轉錄者我可以接受 但7.4一開始看起來還正常 09/04 23:13
→ rick65134:但仔細想想後 就覺得有點怪怪的了 好像把其他板都歸電蝦 09/04 23:14
→ rick65134:管的意味 不知道有沒有比較懂法律的人說明一下 09/04 23:15
→ rick65134:當一個台灣的通緝犯 在美國做一些違反台灣法律的事情後 09/04 23:16
→ rick65134:他將來在台灣的刑期會否因此而加深呢? 09/04 23:17
→ z1x2c3v4:你看錯了吧, 是在其他版要求其他版友幫忙轉到別版 09/04 23:22
推 zcbmaa:台灣應該是屬地主義啦 09/04 23:22
→ z1x2c3v4:而他在那個版已經被水桶了, 藉由其他的管道在此發文 09/04 23:23
推 ganbaday:不太一樣,這是「走私未遂」,但已經顯現出犯意了... 09/04 23:23
→ rick65134:我想到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了 台灣有一條罪叫做教唆殺人 09/04 23:26
→ rick65134:但假如買兇者(住美國)是在美國找殺手來台灣殺人的話 09/04 23:27
→ rick65134:那買兇者還有犯教唆殺人罪(台灣的 不是美國的)嗎? 09/04 23:28
推 ganbaday:以犯罪地為準,你看詐欺集團在對岸就知道了。 09/04 23:28
→ ganbaday:另外這不只教唆 買兇=共同正犯 09/04 23:28
→ rick65134:那詐欺集團一回到台灣就會被抓嗎? 09/04 23:29
→ ganbaday:對 這問題你問165他都會講XDDD 09/04 23:29
→ rick65134:OK 那我了解7.4了 09/04 23:33
推 Ohmy:"當一個台灣的通緝犯 在美國做一些違反台灣法律的事情" 09/04 23:55
→ Ohmy:只要他犯的罪是刑法5、6條規定的 或是犯的是刑期3年以上的罪 09/04 23:56
→ Ohmy:他回來台灣都要倒楣...說不定在美國也會倒楣 被美國抓到 09/04 23:56
→ Ohmy:被美國關完後回台灣繼續關... 09/04 23:57
→ Ohmy:當然會有例外 就是1.他犯的罪非5、6條的內容∪2.美國不罰 09/05 00:01
推 Ekmund:說真的 不管文章本身有沒有問題 那都是出於某一個人的言論 09/05 01:00
→ Ekmund:若該員已是被禁言之對象 以轉錄方式引進其文章(言論) 09/05 01:01
→ Ekmund:並宣稱其內容無問題而放行之 這樣搞只會衍生更多麻煩 09/05 01:01
→ crazybb:Hxxxx: 科科...好爽 被水桶也能搞電蝦 09/05 10:04
推 cluohy75118:難 該慶幸的是這種人在這算少 09/05 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