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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突然想到一個見解 因為PTT是學術網路 照規定不能利用學術網路牟利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所以指稱某人業代=指稱某人利用其在學術網路上所發表的文章替廠商賺取利益 這與現實中學術網路的使用規定不合 所以可以視為在暗指別人是違規使用者 有損害他人名譽的疑慮? 從這角度可以讓版規合於誹謗的要件嗎?(或公然侮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4.92.144.156
vostro :如何舉證盈利 03/27 18:17
justice2008 :開箱文為啥會被認定是商業盈利的行為 不懂 可解釋嗎 03/27 18:18
開箱文本身不違反規定 因為他是使用者自行分享資訊(發文者不會因為此文拿到利益) 但是業代這個詞就是指"收取薪水替特定企業進行推銷"的人 我想這個可以勉強算是"商業活動"的範疇? 因為他跟企業有直接的利益關係 雖然一般人開箱文也會造成企業曝光度提升 但兩者並沒有利益交換 ※ 編輯: virtualcell 來自: 24.92.144.156 (03/27 18:28)
jakkx :應該換成個人吧…不是廠商?因為作者用這個賺錢 03/27 18:27
justice2008 :那如果業代堅稱自己是自己掏腰包買產品來開箱的 03/27 18:35
justice2008 :這樣雖然企業曝光度提升 卻不在範圍內了吧? 03/27 18:35
要是使用者堅稱沒有利益關係 那他被人舉證是業代之前當然可以消遙 所以假設你有明確事實證明某人是業代 那當然是二話不說直接桶了 違規事實很明顯 (所謂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 編輯: virtualcell 來自: 24.92.144.156 (03/27 18:46)
justice2008 :了解 thx 03/27 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