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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繳稅的季節,轉錄讓大家參考一下囉^^ 作者: yirung (咩~) 看板: PGHS98_13 標題: Fw: [注意]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 國稅局提醒您 時間: Wed May 2 13:27:19 2012 ※ [本文轉錄自 tax 看板 #1Fe9pKgT ] 作者: moft (超越自己) 看板: tax 標題: [注意]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 國稅局提醒您 時間: Wed May 2 10:32:50 2012 20120425【避免綜合所得稅申報錯誤,國稅局事先提醒您】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展開,為協助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南區國稅局 特別就民眾以往經常疏忽或誤解而申報錯誤之類型,提醒大眾注意,以免遭到補稅,甚 至處罰: 一、免稅額 (一)配偶及扶養親屬    1.誤報超過20歲無工作、未在學或服役中子女之免稅額。(如:列報21歲於補習班 上課無正式學籍之子女免稅額)    2.誤報所得年度未出生子女之免稅額。(如:101年1月出生的子女,100年度列報 子女免稅額)    3.誤報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如:母親於99年度死亡,100年度列報 直系親屬免稅額)    4.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誤報為夫妻。(如:101年2月結婚,100年度列報配偶免稅 額)    5.重複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子女同時列報扶養父母)    6.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為82,000元,誤以為可比照 直系尊親屬申報免稅額為123,000元。    7.誤報受扶養親屬(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父或母為薪資免稅所得者)之免稅額。(如: 列報扶養甥女的母親為國民小學老師) (二)夫妻分開申報    1.將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解為夫妻可分開申報,而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    2.夫妻分居分別申報各自填寫一份申報書,未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及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於「□夫妻分居」欄位打V。    二、列舉扣除額 (一)保險費    1.誤報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之保險費。    2.有金額限制之一般人身保險費(包含勞保費),誤填入不受金額限制之全民健保 保險費欄項。 (二)捐贈    1.未實際捐贈,卻以購買之公益社團或寺廟等開立之收據虛報列舉捐贈扣除額。    2.誤以有對價關係之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如:會費、寺廟光明燈)    (三)購屋借款利息    1.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支出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直接以實際發生金額 或最高限額30萬元列報。    2.誤報修繕或消費性貸款名義支付之利息。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未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三、特別扣除額 (一)教育學費扣除   誤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扣除   誤以重大傷病卡列報身心障礙扣除,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 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 四、所得額    (一)漏報所得    1.漏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如:父母親利息所得)。    2.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及養護療養院所負責人漏未填報執行業務 所得及其他所得。    3.漏報房地出租給個人的租賃所得、私人間借貸利息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 (二)分離課稅    誤將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稅額申報扣抵應納稅額。(如:統一發票及公益彩券中獎 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 該局網站(http://www.ntas.gov.tw)點選webcall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 (06)2298037   彙總編號:10104-1205 --------------------------------------------------------------------------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4/25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7160&ctNode=657&mp=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52.184 ※ 編輯: moft 來自: 123.193.52.184 (05/02 11:50)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yirung (59.125.220.16), 時間: 05/02/2012 13:27:19 ※ 編輯: yirung 來自: 59.125.220.16 (05/02 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