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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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一校總字第○○五六六一號
附件:
主旨:公告九十學年度畢業生借用學位禮服辦法。
公告事項:凡參加畢業典禮之應屆畢業生,應一律穿著學位禮服。禮服借用辦法如下:
一、借用地點及連絡人:
(一) 文、理、工、農、管理、電資、社科院(社會系、國發所、新聞所)畢業生請至校總區保管組倉
庫辦理借用(位於行政大樓後方進修推廣部大樓旁,即理髮廳斜對面);23630231*2611李明修先生,。
(二)法律學院、社科院(政治系、經濟系)畢業生請至社科院事務組辦理;23519641*636鍾和玲小姐。
(三)醫、公衛學院畢業生請至醫學院事務組辦理;23123456*2200陳勝助先生。
(四)進修推廣部畢業生請至進修推廣部辦理;23626300*55褚顯魁先生。
二、借用期間及借用手續:於上班時間內,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借用。
(一) 個別借用:於五月廿七日至六月八日止,先至總務處出納組(校總區行政大樓前棟一樓)或社科、
醫學院事務組、進修推廣部總務組繳交禮服維護費(學士服一○○元,碩士服一五○元,博士服
二○○元),再持繳款收據及畢業生本人學生證至借用地點,由經辦人核對相符後填寫借據及領
取禮服。
(二) 以班為單位統一借用:班代或代借人先於四月十日至十二日止至借用地點領取「借用學位服名冊
及借據」提出申請,俟五月廿二日至廿四日止再至前述地點繳交禮服維護費及領取禮服(不需攜帶學生證)。
三、歸還期間:六月八日至六月廿一日止於上班時間至原借用地點歸還,歸還後即退還原借據,並加蓋「已
還」戳章,該借據須妥為保存,以憑辦理離校手續及領取畢業證書。
四、注意事項:
(一)學位禮服數量有限,延畢生須至六月八日禮服有剩時才可辦理借用。
(二)延畢生及已辦妥離校手續之畢業生欲借用禮服,需另繳押金:博士服四八○○元,碩士服三三五○元,學士服六○○元。
(三)禮服長短如不合身,請與同學互換,嚴禁自行剪裁,唯尺寸仍有不合或破損情況,請 逕至借用地點更換。
(四)禮服應妥善保管使用,請勿自行洗燙,如因而造成褪色暈染或有毀損霉爛等情事,按下列金額賠償:
1、學士服每套 六○○元(禮帽二五○元、學士袍三五○元)。
2、碩士服每套三三五○元(禮帽二五○元、碩士披肩一二五○元、碩士袍一八五○元)。
3、博士服每套四八○○元(禮帽二五○元、博士披肩一二五○元、博士袍三三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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