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93.4.8
發文字號:校總字第0930008867號
主旨:本年度應屆畢業之學、碩、博士班欲統一借用學位服之班級,請班代表於4月26日
至27日至借用地點提出申請,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年度應屆畢業生借用學位服可採班代表統一借用或個別借用其中一種方式辦理。
(一)由班代表統一借用:
請班代表於4月26日至27日至借用地點領取「借用學位服名冊及借據」,並於5月
5日前交回,俟5月19日至21日繳交學位服清潔維護費,再持繳款收據領取學位服
(二)個別借用:
不需提出申請,於5月24日至6月5日攜帶學生證至借用地點繳交清潔維護費及領
取學位服。
二、借用地點及聯絡人:
(一)略
(二)略
(三)醫、公衛學院畢業生請至醫學院事務組辦理;23123456#8091姚秀玉小姐。
(四)略
三、本校學、碩博士服借用要點: (92年3月25日第2285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建立本校學、碩、博士服借用及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碩、博士服(以下稱學位服),統一由總務處保管組集中管理。
(三)畢業典禮期間借用學位服以應屆畢業生為優先。
(四)已辦妥離校手續之畢業生借用學位服,需另繳押金。
(五)借用者依規定於借用期間內繳交清潔維護費後,至借用地點辦理借用手續,並於
歸還期限內歸還。
(六)學位服應於規定期限內歸還,逾期歸還者,每逾一日罰繳滯還金新台幣50元(未
滿一日以一日計,不含例假日),並以學位服賠償金額為上限;已繳押金者,本
校並得逕自押金扣抵。
(七)借用者應負善良保管之責任,若有遺失、損壞,應負賠償之責。
(八)借用者應完成學位服歸還手續後,始可辦理離校手續及退還押金。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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