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推薦同學或自我推薦參加本校九十二年優秀青年遴選
請依下列辦法辦理
有意被推薦或自我推薦之同學
請至系辦領取推薦表
學系受理推薦截止日期:十二月十八日
國立台灣大學優秀青年遴選辦法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廿一日第一九○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辦理優秀青年之遴選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辦單位,為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
第 三 條
凡本校品學兼優、身心健全之學生(包括研究生),其上學期學業成績之平均為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為八十分以上,而具有左列事蹟之一者,經推薦後得為優秀青年之候選人。
敦品勵學,研究學術而有創見之具體事實者。
舉辦愛國、愛校活動而有具體之事實者。
熱心公益,推展社會服務工作而有具體之事實者。
擔任社團幹部,致力推展社團活動而有優良之具體事實者。
其他優秀具體之事蹟,足資青年楷模者。
第 四 條
本校各單位、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團體或個人,得向主辦單位分別推薦學生乙名參加候選。
第 五 條
優秀青年遴選評審委員會議,由各學院及夜間部分別推薦教師乙名組成之。學務長及教務長為評審委員會議之當然委員,學務長為召集人。
第 六 條
評審委員會議應依民主原則於候選人中遴選優秀青年若干名,接受本校或校外單位表揚。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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