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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suanly (LW) 看板: PH-89
標題: [公告]重複修習學分計算方式
時間: Tue Dec 9 13:37:13 2003
台大公衛系 重複修習之學分計算方式
【92.12.3.決議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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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本校學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為:「重複修
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之學分是否計入應修最低畢業學
分數內,由各學系自行決定」。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時,有可能提案通過再次修正學則第十六條第二
項為:「重複修習已修讀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稱相同之科目,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應
修最低畢業學分數內。但各學系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敬請隨時注意學校公告之學
則相關內容。
※公衛系重複修習之學分計算規定—「課號完全相同」
*.「專題討論」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依照新課程制度,本系將從94學年度起,不再開設「公共衛生實習二【校內實習】」
,改由各領域建議選修「專題討論【3學分】」之課程。
*.前述課程以外,其他課號完全相同之課程,重複修習之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公衛系重複修習之學分計算規定—「課號不同」
*.本系歷年開設之課程,課程名稱後面再加上「一」,視為相同科目,重複修習之學分
不計入畢業學分。
*.課程名稱之後附加甲、乙、丙、丁者(例如微積分、普通物理學、普通化學、分析化
學、有機化學、普通心理學、社會學、普通生物學、生物化學…等),
若為本系必修科目:
視為相同科目,重複修習時僅採計其中學分數較高者【即「層級較高者」】。
*.課程名稱之後附加甲、乙、丙、丁者(例如微積分、普通物理學、普通化學、分析化
學、有機化學、普通心理學、社會學、普通生物學、生物化學…等),
非本系必修科目時:
視為相同科目,重複修習時僅採計其中學分數較高者。
*.前數項課程以外,其他名稱相同之課程重複修習者,
若為本系必修科目:
視為相同科目,僅採計其中學分數較高之一科;
非本系必修科目時:
視為相同科目,僅採計其中學分數較高之一科。
※備註(注意事項)
本系學生若因個人輔系或雙主修之修課規定導致特定課程需重複修習,其學分審查與計
算歸該生所申請之輔系或雙主修科系決定,概不計入本系之畢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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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20.83
※ 編輯: Hsuanly 來自: 140.112.120.83 (12/0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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