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分業
1.Separate pharmaceutical practice from medical practice
2.Separation of medicine and pharmacy
3.Separation of dispensary from medical practice
4.Dispensing away from physicians
5.醫師負責診療,開立處方,而由藥事人員負責調劑及藥物諮詢
6.法源依據:藥事法第102條(註一)
7.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註二)
8.民眾有認為醫療費即是藥費,診察費長期偏低,醫師以藥費補貼診察費之不足
藥師服務品質提升
1.門診給藥主動服務
2.走入病房提供用藥知識
3.提供藥品諮詢服務(有病看醫師,用藥問藥師)
4.藥師分科制採行
5.推動藥師學術研究
6.在職教育制度化
醫藥分業的目的
1.改善有問題的藥品管理
2.確立藥師合法執業空間
3.藉由醫師交處方箋落實醫師處方藥品分類管理;健全社區藥區,以建立基
層診所與藥局專業分工,互助合作的職業型態;共同提供民眾專業的醫療與
用藥照護,確保民眾的用藥安全與身心健康。(醫師不賣藥,藥師不看病)
實施醫藥分業的理由
1.保障民眾知藥與選擇權力
2.醫師與藥師合作,提高醫療效能
3.確保民眾用藥安全
4.重整我國藥品流通下游體系
5.加強藥事人員教育訓練
6.嚴格審查特約藥局申請
7.成立供藥聯盟
8.增加特約藥局家數
9.加強取締非法販售處方箋
醫藥分業法制
1.立法強制分業(德、法、瑞典...)
2.實際上實行分業(美、菲...)
3.未實施,部分實施(日、韓...)
反醫藥分業理由(台北醫師公會)
1.臨床藥師訓練不足(2月實習,臨床實習非考照條件,藥師素質參差,
藥政管理未上軌道,合格藥師執業僅占藥房32%
2.藥師未親自執業,公然販售禁藥,非處方藥
3.藥師行使醫師診療權
4.藥房分布不均,民眾取藥無接近性(若因服藥問題有醫療糾紛,引發爭議)
調劑三軌制
1.診所聘藥師
2.健保藥局調劑
3.醫師親自調劑
4.藥師身價百倍
5.多看一次醫生
6.多一份安心
藥師工作範圍
1.調劑藥品
2.檢查處方箋
3.處方用藥諮詢
4.病人藥歷建立
5.病人醫藥諮詢來源
6.成藥諮詢服務
7.監控病人用藥
8.病人轉介服務
9.醫師新藥諮詢
處方藥事服務
1.處方確認(病患、醫師、處方、日期)
2.處方查核(疾病、藥品、禁忌)
3.藥品調配(書寫藥袋、標籤)
4.核對藥品交付藥劑
5.用藥指導(服用、儲存、副作用)
調劑 81.8.28 衛署藥字第899986函
1.具有調劑權之醫師或藥室專業人員受理醫師經診治特定病患後所
開立處方,調配並核對後,將藥品交付該特定病患使用之步驟
2.製藥技術進步,製成錠劑,需化學調劑者越來越少,重心挪至用藥
諮詢及查核處方箋
費用給付
1.門診掛號費(目前50,有些醫院調漲至100)
2.病人自付額
┌────┬─────────┬───┬───┐
│院所層級│門診部分負擔(西醫)│(牙醫)│(中醫)│
│ ├────┬────┤ │ │
│ │(未轉診)│ (轉診) │ │ │
├────┼────┼────┼───┼───┤
│醫學中心│ 360元 │ 210元 │ 50元 │ 50元│
├────┼────┼────┼───┼───┤
│區域醫院│ 240元 │ 140元 │ 50元 │ 50元│
├────┼────┼────┼───┼───┤
│地區醫院│ 8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基層院所│ 50元 │ 50元 │ 50元 │ 50元│
└────┴────┴────┴───┴───┘
3.診察費
4.交付處方箋
5.藥事服務費
6.藥品費
┌───────────┬─────────────────┐
│ 藥品費用 │ 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
├───────────┼─────────────────┤
│ 100元以下 │ 0元 │
├───────────┼─────────────────┤
│ 101元~200元 │ 20元 │
├───────────┼─────────────────┤
│ 201元~300元 │ 40元 │
├───────────┼─────────────────┤
│ 301元~400元 │ 60元 │
├───────────┼─────────────────┤
│ 401元~500元 │ 80元 │
├───────────┼─────────────────┤
│ 501元~600元 │ 100元 │
├───────────┼─────────────────┤
│ 601元~700元 │ 120元 │
├───────────┼─────────────────┤
│ 701元~800元 │ 140元 │
├───────────┼─────────────────┤
│ 801元~900元 │ 160元 │
├───────────┼─────────────────┤
│ 901元~1000元 │ 180元 │
├───────────┼─────────────────┤
│ 1001元以上 │ 200元 │
└───────────┴─────────────────┘
醫師調劑利弊
1.利:
降低醫療成本,病人不必另跑藥局
2.弊:
1.常不會告知病人藥品價目表
2.常不把處方箋給病人
3.減少病人選擇及知的權利
4.兼調劑,會犧牲病人權益,破壞醫病關係
5.所受藥理學訓練不足
(註一)藥事法第102條
1.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所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
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2.全民健康保險法實施兩年後,前項規定已在省(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行政院衛生署86年3月11日衛署藥字第86015353號公告
1.實施藥事法第102條之地區:遇求診病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醫師依病患
要求得暫不釋出處方箋,一年後再行檢討:
(1)三歲以下兒童
(2)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慢性病處方箋除外)
(3)領有殘障手冊者
(4)孕婦
(5)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緊急傷病自墊費用核退辦法第3條所
定緊急傷病之患者
2.依前項規定暫不釋出處方箋,醫師應於醫療院內親自調劑,在交付藥品時,
應依醫師法與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相關規定,於藥容器上註明藥品名稱、劑
量、用法與用量。
(註二)全民健康保險法
1.第31條(保險事故之給付)
(1)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
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與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2)前項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3)第1項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102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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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累~~(II)等我有空再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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