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ge:a good idea..... 推 61.57.171.77 04/22
如本篇論述屬實
我個人強烈建議
類推適用民法第一條
即
有比賽規定依規定
無規定一先前之慣例
無慣例者依法理(即所謂的事理)
因為事涉重大 我建議不宜輕易妥協
(即要求重賽就任他們要求重賽)
如已重賽 務必要求提出校隊合理解釋
最後我覺得 能的話最好請老師教授出面
因為校隊之學生如想瞞混 則以提高應對層級與之周旋
畢竟在長輩面前學生不感說謊 而且也可請老師教授作為公正的第三者
小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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