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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篇論述屬實 我個人強烈建議 類推適用民法第一條 即 有比賽規定依規定 無規定一先前之慣例 無慣例者依法理(即所謂的事理) 因為事涉重大 我建議不宜輕易妥協 (即要求重賽就任他們要求重賽) 如已重賽 務必要求提出校隊合理解釋 最後我覺得 能的話最好請老師教授出面 因為校隊之學生如想瞞混 則以提高應對層級與之周旋 畢竟在長輩面前學生不感說謊 而且也可請老師教授作為公正的第三者 小小建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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