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nny8376:BSD不用留原作者 但條款內容要保留 01/14 23:31
http://goo.gl/8KQjhs
其中關於 BSD (3-Clasuse) License ,提到了三點
1) 再發佈的產品中若為程式碼,則在程式碼中必需帶有原本程式碼的BSD協議
2) 如果再發佈的只是二進位類別庫/軟體,則需要在類別庫/軟體的文件的
版權聲中包含原來程式碼的BSD協議
3) 不可以用原本程式碼的「作者/機構的名字」或「原產品的名字」做商業推廣
問題1:
我修改(強化)了原作者的程式碼,我除了必需保留 BSD 協議的那些文字外
也要保留這程式碼的原作者是誰嗎?
問題2:
若必需保留原作者資訊,那麼在 @copyright 已經是原作者了,透過我修改
之後,那修改者將自己資訊寫在哪邊呢?
希望有經驗的前輩能分享一下關於使用別人 BSD 或 MIT 授權的原始碼時,進行
修改再發佈時,應該如何加註相關資訊或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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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 google 趴了一些文章,找到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