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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電信:公告本公司部份財產保全處分撤銷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3-18 18:02:54
第七條 第5款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0/03/17
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日所為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關於
「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
(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
定外,不得讓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
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部分之裁定,關於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處分,
應予撤銷。
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屬重整計畫進行所需。
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敏玉、駱建國、
吳統雄、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整字第五、六號。
5.裁定日期:100/03/11
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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