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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藥學推廣服務團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藥學推廣服務團」。(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推廣藥學知識,使社會大眾擁有正確藥學觀念,以期提升國民用藥 安全。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臺灣大學醫學校區。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 行使選舉權。 (二)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 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 維護社團財產。 (四) 遵行社內決議。 (五) 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 決議並執行。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部長。 (二) 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 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三分 之二以上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 經出席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教學部 部長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期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社員大會,並 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一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註:亦可一學期改選一次,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設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社員社員大會相對多數通過。(註: 副社長由社長指定產生或選舉產生,由各社團自行決定)。但同額競選 時,應得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過。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總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 任(註:或一學期改選一次,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四) 教學部部長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部長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教學部: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二) 總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三) 事務部:管理本社團所有之視聽、圖書設備、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借 還與採買。 (四) 文書部:管理本社團之文書事宜。 (五) 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通過,社員大會認可,得增減前 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 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 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 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壹元。 (二) 學校補助。 (三) 其他。 第十七條 前條經費由總務部收取管理,學期末應公佈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九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 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解散。 第二十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 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註:或指定捐給某一慈善機關,由各社團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