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為新修訂章程草案,請大家參考看看,
有任何疑義都請提出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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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簡稱為「藥聯會」,
英文全名為Pharmacy Students’ Association Taiwan,簡稱
為PSA-Taiwan,縮寫為PSATW。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獨立、非政治、非營利之全國性學生組織。
以和諧互動方式,推動藥學生研究風氣、資訊交流及情感溝通
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100台北市仁愛路一段一號十二樓台灣大學醫
學院藥學系」。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一項 定期舉辦全國藥學生年會。
第二項 定期舉辦全國藥學生球類運動競賽。
第三項 發行全國藥學生聯合會刊。
第四項 定期參與世界藥學生聯會及協辦各項活動。
第五項 辦理其他相關藥學生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主管機
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本會印信如附件一,為本會行文之代表。
第八條 本會徽章如附件二。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第一項 一般會員:凡本國藥學相關系所學生或四年內之畢業生,
年滿二十歲者,為本會一般會員。
第二項 團體會員:凡本國藥學相關系所得以系所學會為單位,以
書面向本會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決議,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依團體人數每五十人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
權利。
第三項 榮譽會員:凡贊助、協助本會活動或對本會發展具有卓著
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決議,授與其為終身榮譽會
員。
第十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參與本會各項活
動之權利,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規定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危害本會情
事者,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
得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一項 會員資格消除。
第二項 經決議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
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其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大會)大會之職權如下:
第一項 訂定與變更章程。
第二項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第三項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第四項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第五項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第六項 議決財產之處分。
第七項 議決本會之解散。
第八項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述理事、監事時,依計
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
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一項 審定及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第二項 選舉、罷免及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第三項 聘免工作人員。
第四項 擬定年度計畫、報告、預算及結算。
第五項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總理會務,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主席。另有列席監事會報告及備詢之義務。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
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一項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第二項 審核年度計畫、報告、預算及結算。
第三項 選舉、罷免及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第四項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為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
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四節 理事、監事共同部分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
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
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或監事若有失職,在理事或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
議下罷免提議成立之,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總席次三分之二以上決成立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一項 會員資格消除。
第二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獲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三項 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四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
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
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
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
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之交接應於每年六月內於監事會之監督下完成。應
交接之物件如下:
第一項 本會印信等代表性物件。
第二項 帳冊及剩餘款項。
第三項 財產清冊及各項財產。
第四項 各項存檔資料。
第五項 其他有關物件。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以兩種,由理
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
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若無特殊規定,以會員(會員
代表)過半數之出席成立之。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一項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第二項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第三項 理事、監事之罷免。
第四項 財產之處分。
第五項 本會之解散。
第六項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必
要時得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召開聯席會議;由理事會或
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要求,或罷免案提出時召開臨時
會議。
前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 理事或監事於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之經費應依合理正當之原則運用,帳務則應公正並公
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一項 會員依規定繳交之會費。
第二項 事業費。
第三項 非政治目的之贊助。
第四項 委託收益
第五項 基金及其孳息。
第六項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始於十月一日,至翌年九月三十日結束。
第三十八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
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
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
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
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九條 團體會員每年應依各團體人數,每人新台幣(多少)元,
繳交會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
增修提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提出之,或由會員(會
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書面同意提出之,交章程工作小組
評估,由章程工作小組提出報告,經會員大會議決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通過。
第四十四條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
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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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藥學生聯合會章程草案 2005/Feb/19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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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工作小組 陳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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