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藥師經營藥局需2年調劑經驗
【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2006.12.14 07:59 pm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藥師法修正草案」,未來經營藥局的藥
師需具備兩年以上實際調劑經驗;醫療機構聘請藥師,至少有一人具備兩年以上實際調劑
執業經驗,才能提供藥事服務。但衛生署認為應有過渡條款,將提復議。
立法院下午初審通過藥師法修正草案,除明訂藥師應於藥包上明列警語或副作用外,也將
藥師於業務上可能的不當行為列出,包括為將證照租借他人、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
言背書、誤導消費者相信廣告內容而購買等,若有不當行為將交由藥師工會或主管機關移
付懲戒,最重可以廢止執業執照、藥師證書等。
委員會也通過修法藥師法第十五條,讓藥師業務範圍增加,可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的醫療
器材,至於範圍及種類則由主管機關規定。
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王昱婷(台南市)表示,由於藥師法規定藥師業務中沒有包括販
賣口罩、棉花棒等低階醫療器材,使藥局無法像一般藥妝店複合式經營,因此才提案修改
。
但衛生署認為,應增加過渡條款,增列在藥師法修正施行之前,已經負責主持經營藥局的
藥師,不需受到兩年實際調劑經驗的限制。不過,由於委員會已經初審通過相關條文,無
法立即修改,衛生署將提復議挽救。
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說,根據統計去年度全民健保特約藥局有四千一百七十一家,因
特約藥局已依相關規定要求執業藥師需具備兩年實際調劑經驗,但其他非健保特約藥局約
三千多家,恐怕有部分會因藥師法修正後立即成為違法藥局,因此才提出過渡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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