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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第19條第2項 心理師執行業務時,應尊重個案當事人之文化背景,不得因其性別、族群 、社經地位、職業、年齡、語言、宗教或出生地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並應 取得個案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及告知其應有之權益 就事論事。如果連公會或學會 都沒有魄力出來捍衛自己組織架構的法條, 讓部分從業者自由曲解公平客觀的意義。 把諮商師的個人價值觀上綱, 我們如何能信賴、諮商師「們」所提供的、 隱微細緻漫長與特別的心理諮商? ※ 引述《minimum23 (minimum23)》之銘言: : 我覺得可以做一個小實驗 : 試試看把名詞代換掉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21.113
skylikewater:好久沒浮水,但心理從業人員絕不能在這種時刻缺席。 10/02 17:39
EKARD:這法條看起來沒寫「性傾向」,也沒寫「……等」,不知是否有 10/02 17:43
EKARD:擴大解釋的餘地。(有點擔心) 10/02 17:43
skylikewater:憲法不是條列窮舉,擴大解釋的人會站不住腳 10/02 17:46
skylikewater:所以問題就是「如何詮釋憲法」的攻防戰 10/02 17:46
JpSartre:詮釋憲法沒有得攻防,大法官說了算。 10/02 17:48
skylikewater:我同意JS樓上所言,但不齒行政上阻擋同志婚姻進入立 10/02 17:58
skylikewater:法爭論的政客,跟「恕不審理」祈家威案的大法官。 10/02 17:58
karuna:公會那些高層到底是什麼貨色應該大家都很清楚 10/03 00:27
Jasy:性別包不包括性傾向等? 廣義上是有 10/04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