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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末年為何有憲政典章的出現,其重要背景為何?此時期有那些代表性的憲政典章,其內容如何,請加以評析。20分 前清時期 一.憲法大網(23條) 有憲法之名而無憲法之實 君上:14 行政 立法 司法 臣民: 9 任官權 基本人權 義務 二.九年預備立憲清單 共約信守 光緒34-42 (but光緒只到34年) 立憲作準備(1)戶口調查, 故目分布 (2)土地下放, 收稅 (3)識字課本, 消除文盲 (4)學習自制法則 三.十九信條 有憲法之實: 英國責任內閣制 宣統 三年九月十二日(八月十九日) 原因: 1.袁世凱: 八月二十三日提出國政六項改革責任內閣制 虛君制: 英駐清公使朱爾典 總理大臣(實權) 2.張紹曾.藍天蔚(灤洲統制)九月八日) 主憲要義十二項: 責任內閣 君上: 6 ->象徵->虛位 (下移) 臣民: 13->(1)憲法 (2)國會<->內閣 (3)解散權 缺失: (1)無副署制度 (2)有彈劾權: 法律的 無不信任權: 政治的 二.民國十二年十月十日及民國三十六年1月1日,我國分別公佈一部名稱相同之<<中華民國憲法>>,試從其社會背景和內容運作兩方面,來比較這兩部憲法的相同和差異重點,你覺得中國國情,言哪一部憲法較適合中國環境,理由何在?30分 三.請比較總統制和內閣制的不同?言兩種主要制度是否須要一定的社會環境來配合?我國未來走向你認為較適合行用那一制度?20分 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重點比較 一.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 內: 分屬不同之二人, 國家元首虛位, 行政首長掌權 總: 合而為一, 權力集中 *我: 二人均有權力, 權力分擔(?) 二.閣員身分與運作 內: 大都兼任國會議員, 可以出席國會參加辯論及表決 總: 不可 *我: 居中 三.法案提出 內: 大都田內閣直接提出 總: 須由同黨國會之議員提出 *我: 居中 四.任期之屬性 內: 概括性之執行政務之最高期限 總: 固定性之執行政務之一定期限 *我: 居中 五.解決紛爭方式 內: 可接任內閣總辭或解散國會,較具彈性 總: 不可接任內閣制方式, 必須彼此忍耐, 俟固定任期屆滿時由選民裁決, 較為僵化 四.解釋名詞30分 1.名義性憲法 說的多做的少,由於社會與經濟的條件不足,憲法內容不能適應於現實權力運作,只能成為名義上的規定或為教育性與未來性意義者,大多屬於亞非之類的新興與開發中國家 2.左右共治 由於法國以前總統和國會的任期不同,而再總統任期的第五年,國會改選結果由反對黨多數主持國會,造成為期兩年的左右共治,而在兩年後新總統出爐,即可要求國會重新改選 3.權能區分 4.不信任案 一. 否定內閣所提出的重要法案 二. 通過內閣反對之議案 三. 攻擊某一閣員之行政錯失行為,使之因為負連帶責任而下臺 四. 提出不信任投票 (以一四較為常用,尤以四為最,因為不需要立法基礎) 5.政治協商會議 導因於抗戰期間國共衝突,政府鑑於抗戰建國,為免戰後鬩牆,國民黨與共產黨會談中確定招開此會,討論建國政府組織與國大憲法軍事等問題 6.總統選舉人團 美國總統選舉的制度,先在各州分別統計公民的投票數,由參(每州兩人共一百人) 眾(依人口數分配共435人)兩院的議員(含哥倫比亞特區三人)共五三八人代表各州民意再十二月份正式投票 90 一.請比較內閣制,總統制和混和制(可依我國或法國為例)的重大差異點?你認為此次內閣改組中,總統與內閣的關係傾向於何種體制?此種運作關係是否須要調整?請述說理由。(30分) 二.國民大會的職能變化.在我國憲政發展史上,具有一定的關鍵地位,請依五五憲草,憲草修改原則十二項,現行憲法,和憲法增修條文等法典,分析其權力角色之變化情況?此種變化,你覺得恰當否?是否須要調整,如何調整?(30分) 三.簡答題 1.名義性憲法 說的多做的少,由於社會與經濟的條件不足,憲法內容不能適應於現實權力運作,只能成為名義上的規定或為教育性與未來性意義者,大多屬於亞非之類的新興與開發中國家 2.九年預備立憲清單 清為立憲準備之工作計畫,包括社會、經濟、教育、政治等方面 3.左右共治 由於法國以前總統和國會的任期不同,而再總統任期的第五年,國會改選結果由反對黨多數主持國會,造成為期兩年的左右共治,而在兩年後新總統出爐,即可要求國會重新改選 4.司法審核權 不論聯邦或各州法院對於法律及命令,均可因為其違背憲法或是違背法律而宣判無效 5.蔣毛雙十會談紀要 日本投降後,政府與中共代表舉行會談,發表「雙十會談紀要」,並決定一致認為應迅速結束訓政,實施憲政,由國民政府招開政治協商會議 6.冗長演說 美國為了使會期結束和法案通過差不多同時,舉行冗長演說,以利於袋中否決 7.天壇憲草 8.解散權(我國) 為內閣制或部分混合制當行政、立法有爭執時的解決方法之ㄧ,將爭執的裁決權交還給權利的來源者,也就是訴諸於選民,其符合民主憲政,然而總統制無解散權, 申論題: 1.憲法分類.各分類法的內涵(舉例說明) A.傳統分類 1.成文憲法: 將人民權利義務國家根本組統,以較完整的條列 文書規定者, 較多.如: 美(1787), 我(民46), 日(1946) 優點:(1)明確, 易遵行 (2)解釋時較不易曲解 缺點: 不易修改, 較乏彈性 不成文憲法: very special 英國,散見於習慣, 判例或憲典, 很少. 政治習慣: *most special: 非"成文", 亦非"不成文" 以色列由九個法典合組而成: 國會法(1958)統治職權法,司法權法, 國防法(1976) 2.剛性憲法(-難-成文憲法) 依修憲難易度劃分 柔性憲法(-易-不成文憲法) *特別說明: 美國禁酒法案 第18條(1919.1.16) 完全禁酒 第21條(1933.12.5) 廢除18條, 有條件開放酒的生產 (因美至今只只修憲27次, 明顯為剛性, 但卻因酒的問題在14年間修了2次, 顯示並非"成文憲法"就必為"剛性") 3.欽定: 由君王或其指定代理人制定. (今已無) 民定: 由人民代表或政治團体研商制定. 協定: 君王(或其代表)與人民勢力(政黨)相互妥協而成, 大都發生於革命時期. B.現代分類 1.規範性憲法: 說得到, 做得到. 憲法之"內容"(說), 能夠妥善規範其權力"運作"(做), 使之公平正義原則者. 名義性憲法: 說得多, 做得少. 因為社會與經濟條件之不足, 憲法內容不能調適於現實運作, 只成名義上之規定,或成為教育性與未來性之意義. 如民主後進國: 剛果. 字義性憲法: 光說不做. 憲法變成統治者之工具或門面. 如: 前蘇聯. 2.原生性憲法: 憲法理念或其規範之政府組統與權力運作,均"根源於本土",很少. 移植性憲法: 參酌外國憲政典範而成者, 很多. 例: 日本(1946)憲法 綜合性憲法: 中華民國/本土特質: 均權+考&監 \外來特質: 三權分立(內閣+總統制) 3.社會主義式憲法(資本主義式憲法): 1918年俄共建立政權開始 (1)權力集中制(而非三權分立) * (2)單政黨制(而非政黨競爭) # (3)封閉之社會体系(而非開放社會) @ (4)計畫性經濟制度(而非自由經濟) @ (5)軍隊政黨化(而非國家化) # ****  *: 己改變 #: 正改變 @: 堅持不變 3.憲法史:(考定義) (1)清末 (2)民初--從專制走向民主的精神 1.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網 美國總統制 (1)臨時大總統: 統領各部 (2)臨時參議院: 一院國會 (3)行政<->立法: 復議(veto power) (覆) 缺點: 1.人民權利義務未有規定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舊) a.補足人民權利義務之規定 b.明顯之三權分立制 c. 混合制(傾向總統制) 3.袁氏約法(新) 超級總統制 4.天壇憲草->民國12年憲法 混合制(傾向內閣制) (3)國民政府統一全國 五五憲草、國大及其他的變化.. .民17年-民26年對日抗戰 1.訓政時期憲法 2.五五憲草(25.5.5)----總統制 民26年-民34年抗戰勝利 *僅由國民參政會對五五憲草加以討論,提供意見 民34年勝利-38年大陸陷共 1.憲草修改原則十二項----內閣制 2.中華民國憲法(35.12.25三讀通過)---- 混合制(傾向內閣制) 民38年政府遷台->80年解嚴 1.中華民國憲法 2.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 民八十年代解嚴->至今 1.中華民國憲法 2.憲法增修條文(六次) ---- 混合制(傾向總統制) 4.國大的權力變化過程?權力變大或變小較好? 一  五五憲草:有形權大(第三十二條 二  憲草修改原則:無形無權 (第一項) 三  現行憲法:有形權小(第二十七條_) 四  憲法增修條文:一到四,有形,權力增多(第四次第一款) 五  憲法增修條文:五到六,虛級化任務型,權更小 5.總統、行政、立法的三角關係? 五五憲草 憲草修改十二項原則 總統 總統 負責 ↙ \覆議 / \ 行政 ﹉﹉﹉﹉ 立法 行政 ══ 立法 (不平衡可是傾向總統制) (行政院可解散立法院立法院可對行政院不信任) (行政立法互相抗衡傾向內閣制) 現行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之後 總統 總統 提名↙ \ 直接任命↙ ↘解散 行政 ══ 立法 行政 ← 立法 不信任案(但有被解散的可能) (雖然總統對於行政院有提名權 (產生質權問題 因為總統高高在上 但在立法院對於行政院則是具有 有權無責 造成權責不分) 監督控制權 所以行政與立法院有 較為密切的關係 偏向內閣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29.121
smilesying:也可以留給我們做參考啊!!! 推 218.160.7.99 01/19
bluelight17:對阿 後來想到下學期還有人要修 推 218.184.29.121 01/20